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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发布时间: 2021-01-06 08:56:53

㈠ 关于集体土地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9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扩展阅读:

案例:

无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

近日,市农业银行、市农商行两笔合计950万元的贷款正式拨付惠山区的堰桥街道与阳山镇,惠山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惠山区成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这是我省首批、无锡唯一获得农村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

记者第一时间来到试点之一的堰桥常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用于牡丹种植的温室大棚已然准备就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500万贷款的拨付如雪中送炭,让公司得以及时完善牡丹园的基础设施与提高培育技术,大幅提高全年经济产出也有了盼头。

㈡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做抵押吗

原则来上,不能。自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可用作抵押。

1、《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可用作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2、特殊情况,可以抵押:

(1)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第36条规定:

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特别说明:现在我国正在搞试点,在试点地区,正在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如果当地正在搞试点的,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的。

㈢ 哪些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楼主,您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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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设定抵押权

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

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以后,就有存在转移产权的可能性。因为只要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这一问题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买卖有类似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区别。 我国权属登记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我国权属登记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集体土地也不应例外。其原因一是修改后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将其参照执行的范围扩大到规划区国有土地以外;二是不实行这一原则,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保障。

《土地管理法》虽然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在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法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扩展阅读

《担保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农民贷款时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限,建议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2005年10月,

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承包土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土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抵押问题应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

㈤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不能抵押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㈥ 为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

您好,以下情况的集抄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一、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㈦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结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例外情况是:1、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㈧ 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抵押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结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例外情况是:1、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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