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
⑴ 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如何处置
□陈战杰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货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债务人的货场土地,并要求B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但B市国土资源局因市政府城区改造需要出让了该货场土地使用权。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国土资源局赔偿D市建材公司债务88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因债务纠纷而被裁决破产还债的案件不断增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者不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的原则应该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企业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国家所有。
此案应该属于法院拍卖债务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还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时需要依法转变;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无须依法转变。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处置方式也不同。由于类似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笔者就不同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未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法院不产生矛盾,无需转变。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序,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曾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就有意义,也能拍卖了。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金时,就需要转变,与法院裁决保持一致了。转变的方法是,将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出让金金额,拍卖价款与评估额之差作为该企业财产,纳入还债程序,由法院依法处置,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这种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财产,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卖处置,拍卖价款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如果抵押的,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未抵押的,债权人都有权受偿。如果拍卖价款足够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全额受偿,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B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拍卖,但应当与法院协调,拍卖价款也全部纳入还债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5号)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压、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B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同时,B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决定出让了这块土地,也属于奉命行事。法院判决与市政府决定并不矛盾,只要做好协调工作,就不会出现两部门之间打官司的情况。
⑵ 70年大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70年大产权概念:
70年:居住用地
产权名称 土地所有权 费用缴纳类型 权属证明颁发
单位 抵押、贷款等 地上房屋类型 产权年限
大产权 国家所有 土地出让金等 国家,房管局 可办理 可有商业,住宅,经济适用房(经适房),限价房等 70年:居住用地
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
第一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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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称之为“小产权”,这种分法主要是从数量上来界定的,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上,两者没有质的区别。小产权在转让时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
是指对房屋的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从概念上讲是没有大小之分的。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只是一种较为通俗的说法。
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买卖不同,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购房者买了房子后能否顺利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关键在于开发商能否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大产权证
开发商首先要取得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即俗称的开发商的“大产权”。
小产权证
开发商在取得“大产权证”后,才能办理买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届时,开发商与买房人一同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外销房)或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部门(内销房),缴纳相应的契税、手续费等,取得卖契后,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买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证件包括:房产卖契、房屋销售契约、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委托办理的,代理人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开发商销售现房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而判定是否现房的依据就是要看开发商是否拥有所售房屋的“大产权证”,这一点是购买现房的朋友们尤其要注意的。
⑶ 购买的回迁房几年可以拿到房产证
1、一定会有回迁房房产证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根据开发商来的,和房管局也有关系,不会没有的,时间你得问开发商。 (正常情况是在一年半左右)
2、现在新出的回迁房房产证和土地证是一个证 。
3、回迁房2年内不能过户,2年后没问题。
4、回迁房也是正常的产权证,不会和商品房的产权证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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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的区别解释
与商品房的区别
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
采取的是回迁的方式补偿,拆迁房不是商品房,不能当作商品房出售,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1、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
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2、商品房和回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另外,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应当是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
购买回拆房一定要查清性质。经济适用房不得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拆迁的回迁房,回迁房的所占土地性质,一般是划拨所得,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时,需交土地出让金。
解释《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5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⑷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提出:
“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
“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
“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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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公开交易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签订转让合同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办理出让手续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划拨土地使用权
⑸ 买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买房的需求,大多数人买房的时候都是不能全款买房的,所以需要办理按揭贷款。那么,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哪些流程?
第一点,如果购房者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就应着重了解这一方面的内容。购房者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而得知一些项目可以办理按揭贷款时,还要进一步确认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产是不是已经获得了银行的支持。
第五,买房贷款需要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第六,买房贷款需要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⑹ 贷款按揭买房,房产证原件都在银行抵押吗
房产证抵押贷款,房产证是否要押到银行要根据情况而定,这个要看当地的抵押部门的,有的城市抵押部门会收回房产证的原件,然后出具抵押他项权证给银行,等到还款的时候再去抵押部门解押,然后退回原件。
另外有的城市抵押部门则不会收取房产证原件,但是他会在原件备注栏标注该房产已于某某年月日抵押给某某银行,债权多少,原件退还给,出具他项权证给银行。
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买受人收执,而银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
按揭贷款买房的,应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会得到《房屋他项权证》。所以,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房屋买受人收执,而银行所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其房产档案中一直有抵押登记的记录,是不允许买卖的,所以银行没有必要要求贷款人将房产证押给银行。在贷款还清之后,一定不要忘记带上银行开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房管局办理解除房屋抵押的手续。
(6)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扩展阅读
一、申办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1、贷款人委托本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提交相应的贷款所需资料
2、办理抵押、质押、物押的评估报告
3、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表,签订贷款合同及各类协议书,并办托公证、保险等手续
4、银行审批
5、房产局作抵押登记,办理它项权利证
6、银行确认,发放贷款
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材料
1、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最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
5、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6、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7、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⑺ 信用卡有一次逾期影响买房贷款吗
没有影响。
首先,要看那一次逾期还款的时间长不长。一般来说,逾期还款超过回90天,虽然只有一次,但也甭想贷答款了。因为,逾期还款的时间长了,贷款机构就会认定持卡人或借款人,是恶意逾期还款。若逾期还款在90天以下,对贷款还是有影响的,贷款机构可能会降低贷款额度,提高贷款利率。
其次,要看那一次逾期还款发生的时间。一般来说,贷款机构比较在意借款人,近两年的个人信用记录。而两年以前的个人信用记录,只作为参考,对贷款的影响不大。若那一次逾期还款发生在五年以前,就已经被删除了,对贷款没有任何影响。
(7)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扩展阅读
信用卡逾期对申请房贷影响程度分为两种:
1、房贷利率会被提高或贷款成数降低
如果持卡人有一、两次的信用卡逾期,而且逾期额度不大、短时间之内归还的话,银行还是乐意为其发放贷款,但是贷款利率会被提高或者获批的贷款额度被调低。
2、房贷申请被拒
若持卡人两年内连续三次逾期还款或累计六次逾期还款将不能获得房贷贷款。
注意:信用卡账单还款期限是一个月,连续三个月未还就是连续三次逾期还款;若信用卡账单逾期一次,还了之后又发生了逾期,如此共计六次就是累计六次逾期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