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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06 17:35:28

㈠ 国有农场的农用地能否抵押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承包地的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国有农场能否利用其拥有的农用地进行抵押融资呢?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呢?

答:我国的国有农场拥有大量的农用地,据统计,目前我国国有农场拥有土地面积3515万公顷,其中耕地480万公顷,土地总量相当于一个中等省。有些国有农场希望利用这些地进行抵押融资,但农用地能否进行抵押融资,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慎重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

(1)登记机构可以将国有农场对其农用地的权利登记为农用地使用权。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规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也再次要求“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但是,将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归为农用地使用权,目前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法律中没有明确出现“农用地使用权”这样一个名词,因此有人指出《土地登记办法》“自行创设了农用地使用权,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反映,有的地方甚至以农用地使用权不是法定物权为由,不受理国有农场关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权的不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应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利及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等都归为农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

(2)登记机构应当慎重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国有农场土地的抵押登记。理由有以下两点:①我国的法律目前明确禁止耕地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而我国国有农场的农用地绝大部分属于耕地,并且属于优质的耕地,因此不能抵押。②国有农场对其拥有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但很多国有农场没并有实行承包经营,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其使用的农用地享有的权利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按照中央的文件规定进行抵押融资。

㈡ 有没有正在做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的单位交流一下啊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全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总体不高,有的还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与中央提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创新农垦土地管理方式,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垦土地产权关系,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按照《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是农垦建设现代农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就是依法确认国有农场等农垦企业对其合法取得的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物权。这对于国有农场制止非法侵占、蚕食其土地行为,依法保护合法土地权益,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的重要基础。土地是国有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其最重要的资产。中央要求农垦改革要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落实中央要求的基本前提,是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国有农场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只有依法完成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才能顺利开展国有农场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才能有效支撑垦区集团化改革。

(三)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促进垦区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通过依法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土地权属,依法调处国有农场与相邻农民集体及其他单位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因土地权属引发的矛盾纠纷,能够大大减少垦区不稳定因素,促进垦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步骤,切实加快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发[2015]33号文件精神,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维护农垦国有土地权益。

(一)加快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各地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查清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要划清国有农场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各地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依法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要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具备条件的,与合法取得的地上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手续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三)加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土地,国有农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登记发证,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已有登记成果。为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各级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

三、周密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垦主管部门要把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中央部署的任务。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的组织协调,组织做好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申请、配合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等工作。

(二)周密部署安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垦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整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工作,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三)切实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中央财政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工作经费由兵团统筹安排,中央财政按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各级农垦、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支出用途,严格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督促指导。建立全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季度末上报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将联合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于工作进度慢、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促检查。督导后整改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五)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律政策,树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威性、严肃性,为农垦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将适时召开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以会代训,总结、推广、宣传典型经验,为全国工作提供典型示范。

㈢ 农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吗使用权归谁所有农场职工种田要土地税吗

国有农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当然归农场。。
至于农场职工种田是否要交土地税,这个好像目前国家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对于农业方面的税收几乎都暂时取消了。。

㈣ 农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吗使用权归谁所有农场职工种田要土地税吗

农场土地所有权要根据农场的性质而定,国营农场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专体农场土地所有属权归农村集体所有。
使用权属于目前农场土地的承包人。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㈤ 农村土地确权了,基地不允许买卖,城里人想到农村买地盖房子还有办法吗

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这个口子一旦开了,社会规则就要乱。

对于能盘活农村沉睡土地资源的经济行为,一直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所以,资本如果能下乡,能带动、带活农村经济潜力,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你不但可以获得土地还能获得政策上的扶持,甚至还有这些年让很多人眼馋的补贴。只不过,为了一个住宅,要搭上身家去经营一个农场或一家农企,这个操作门槛实在是高,此条只适合土豪或有志于从事农业行业的人,不适用于一般人。

㈥ 国有农场的职工在国有农场的土地上建房,连续使用满20年,该宗地的房屋如何确权

首先:1、国有农场并不一定必须是国有土地,也有可能是当时租用集体的土地,你现确定好该国用农场的土地性质。
2、如果是国有土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是国家的,只要没有进行房改,你永远都没有使用权。
3、农场的用途问题,如果你建房所用的土地不是住宅用地,那你建设的房屋就属于违法占地范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在说确权的事情。
4、连续使用满20年,这个概念是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提出的,只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有提到,国有土地相关法律中没有这个概念。

㈦ 美国农场主拥有的是土地还是租赁使用权

美国的土地是私有制,这一点和解放前及古代的中国类似,当然,有面积限制.国情条件专也不太属一样,一般来说,由于美国从事农业的人口不及劳动力的百分之三,加上美国的人均土地本来就比较多,从事农业的美国农户,一户拥有的耕地面积可以高达200公顷(约3000亩左右)因此,尽管美国的粮食价格并不比中国高很多,但由于美国农户人人都相当于"地主"所以城乡差距和普通的美国工薪阶层相比相差要比中国小些.
资本主义的农业私有制和传统的中国封建地主与农民相比有所差别,通常存在三个阶层:1: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农场的农户)2:农业资本家,它们向土地所有者(农户)交地租3:农业资本家雇佣农业工人进行劳动.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都是食利阶层,而农业工人是劳动阶层,当然由于社会环境不同,美国的农业工人和农场主之间没有封建社会或旧中国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自然经济带来的高迁徙成本造成的人身依附,它们和城市的工薪阶层一样,属于自由劳动者.而且在种植选择上实行分区和集约经营,比如说:相当一片地区,乃至一个州以一种农作物为主,这样也便于机械化农具的工作

㈧ 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租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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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国有农场能否收回承包出去的土地

问: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下辖A饲料有限公司、B种禽有限公司、C农业育种有限公司。总固定资产1.2亿元,年产值达1.5亿元。2014年,集团下辖的C农业育种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拟与甲国有农场进行合作,承包其900余亩土地设立育种田,以扩大对北京0045号小麦育种的种植。由于C公司从未承包过国有农场的土地,于是与甲农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承包合同。后由于政策变动,甲农场土地被收回,因而与C公司产生法律纠纷。那么国有农场的性质是什么?上述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合法?国有农场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答:本案主要涉及国有农场的性质、国有农场土地的承包及收回等问题。

(1)关于国有农场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农场属于国家所有,只有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者得到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才有权处置该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2)关于C公司与甲农场之间的承包关系是否合法。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C公司若要从甲农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首先确定甲农场具有土地使用权,即应确保甲农场具有法人资格。如果甲农场没有法人资格,其土地使用权就可能有瑕疵,该公司就要对该权利瑕疵承担相应的风险。在甲农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C公司的上级单位农牧集团作为独立的法人就可以再次承包,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3)关于国有农场是否有权收回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所以双方可自行约定承包期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定期合同的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农牧集团没有与甲农场约定合同期限,因此甲农场有权单方解除该承包合同。实践中,为了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合同双方最好明确约定承包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关于国有农场被收回的补偿问题。如果在承包期限内,国有农场被收回就会涉及土地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需注意的是,C公司可能无法取得所有补偿费用。因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指出,土地补偿费归于国有农场,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职工或负责安排就业岗位的国有农场。据此,C公司能依法取得的补偿费只能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需注意的是,合同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若土地被收回,承包方可以从国有农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获得一部分赔偿,具体赔付金额或比例可由双方约定。如此即可在承包经营中合理避开风险,保持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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