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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有权力吗

发布时间: 2021-01-06 23:38:53

㈠ 卫生监督局有权利拉黑个人征信吗

没有
但可以将相关信息报送个人征信管理机构,然后由征信机构进行记录。

㈡ 卫生监督部门有权罚款吗如果有该出示什么证件呢

卫生监督部门有权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卫生监督所有权力吗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㈢ 卫生局长有权处理卫生监督所的处罚吗

当然有权处理了,卫生监督所是受卫生局的委托执法,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以卫生局的名义作出的。

㈣ 卫生局有权力搬我的东西吗

卫生局行政执法权。这种权力包括封存、扣押的权力。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一、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包括封存、扣押涉案物的权力)

二、卫生局的行政处罚权(共10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和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缔、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㈤ 卫生监督所有权调取诊所监控吗

有权利的卫生监督所有权利调取诊所的监控,公安机关也可以调取诊所的监控,另外诊所的老板也有权利调监控。

㈥ 卫生监督的性质为什么具有行政性和机关性

卫生监督的性质,是卫生监督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属性。实际上在卫生监督
的含义中,已经反映出卫生监督区别于其他社会事务具有本质性的内涵和外延,体现了卫
生监督的根本属性。卫生监督含义的本身就是卫生监督性质的概括和总结,是以卫生监
督的性质为基础,概括出来的结论。因此,对卫生监督的性质的理解不能离开卫生监督的
基本概念;正确认识卫生监督的性质,有利于加深对卫生监督的理解。
(一)卫生监督的国家意志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健康,维护正常、有序的卫生秩序,以法律形式确立的
一项卫生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在保护公民健康方面的国家意志,是国家意志在卫生与健
康领域的表现,绝不是某些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的反映,而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全体人民利
益在卫生与健康领域中的集中表现。国家确定了卫生监督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使其得以
实施,最终实现卫生监督的目的。因此卫生监督本质是一种国家意志,卫生监督的实施包
含了国家强制力,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卫生监督是一种特定的国家行为。
(二)卫生监督的公共权力性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政府及其公共权力存在的依据。法律确定了社会成员必
须遵循的共同规则,守护和执行这种共同规则必须有特定的权威组织和形式,这就是政府
公共权力。卫生法确立了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共同性规则,同时也确定了执行共同
卫生规则的特定公共权力形式,这就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政府及
其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社会职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卫生监督不是一项
服务措施,也不是任何人私有的一种产业形式和私有权利,是不能转化为商品或者可以用
价格衡量的活动,而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执行者、社会的管理者,即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实
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其目的就是通过政府这种社会职能的实施,实现对卫生的行政管理,
保证共同卫生规则的执行。以实现保护公民健康、维护正常卫生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的法律目的。卫生监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公共卫生权力的运行过程。
(三)卫生监督的行政性质
行政是一种管理,但不是简单的管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
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的一种形式,卫生监督
—$— ---------------------------------------8 第一篇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总论
的主体是享有卫生监督职能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的对象
是卫生监督的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卫生监督的客体是一切与健康相关的
产品、行为和智力成果。因此,卫生监督是国家为实现对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活动形式。首先,卫生监督既不是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卫生管理活动,也
不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共同卫生规则的自我约束行为,而是政府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活
动;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的管理;是执法者依法对社会成员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监
督,是一种公共行政。其次,卫生监督既不是司法机关对卫生违法行为裁判和制裁的一种
司法活动,也不是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或公民对卫生行为、活动、产品的“社会监督”。卫生
监督仅是一种行政权意义的执行活动,是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体
现的是国家行政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卫生监督其本质就是“卫生行政”。因此,卫生监
督也可以称为“卫生行政执法”,必须自始至终遵循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按照行政程序
的基本规则运行。
(四)卫生监督的技术性质
卫生监督是一种国家行政活动,特定的医学科学技术性是它区别于其他国家行政管
理的显著标志之一。卫生监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决定了它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国家意志,
是一项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的对象、内容、客体和任务决定了
其内在的科学性和操作上的技术性。卫生监督的目的无法用简单的行政活动实现,必须
依赖于大量的医学卫生技术手段来实现。卫生监督离开了其特有技术是难以想像的。但
是卫生监督的技术性质与卫生监督的行政性质并不冲突,而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单
纯的行政观念和单纯的技术观念都是错误的。卫生监督是一种以医学技术为依托的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是具有特定技术内容和要求的行政管理活动。卫生监督在运行上需要遵
守行政的原则和程序,在操作上需要适用医学技术手段,遵循医学卫生科学规律,两者缺
一都不符合卫生监督的基本规律,不能实现卫生监督的目的。

㈦ 卫计局监督所有罚款权力吗

有行政处罚(罚款)权力。为便于说明以下内容以长安区来说明:

一、可处罚范围:

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承办机构:长安区卫生监督所。

三、审批机构:长安区卫计局。

(7)卫生监督所有权力吗扩展阅读

一、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处罚结果: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三、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㈧ 卫生监督所有多大权力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党委、政府、卫生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党委、政府、卫生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㈨ 卫生监督局有罚款的权利

在卫生监督局监管的范围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包括罚款。

㈩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有何权利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 负责本乡 镇、 社区食品卫生、 学校卫生、 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 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职业放射卫生等摸底调查, 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2、 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本乡镇、 社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 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3、 开展本乡镇、 社区卫生许可现场初步审查, 并出具初步现场审查意见。
4、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 社区管理相对人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5、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负责本乡 镇、 社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6、 负 责本乡 镇、社区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 报告和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7、 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本乡镇、 社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8、参与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本乡镇、 社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9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考核指标:
1、基础档案建立率, 日常监督覆盖率、 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 100% 。
2、按要求收集、 报送相关信息, 做到全面、 准确、 及时。
3、制作文书和现场审查记录客观、 真实、 准确。
4、全年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 5 次以上。
5、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的相关工作积极有效, 有据可查。
6、 参与上级组织的培训率和合格率 100% 。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纪律要求:
1、 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员各项职责。
2、在开展卫生监督时必须按要求着卫生执法服装。
3、在实施卫生监督时, 要做到仪表端庄、 举止文明、 程序合法。
4、遵守职业道德, 严禁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
5、坚持办事程序公开、 执法人员 姓名 公开、 监督结果公开、 举报电话公开。
6、上班时间不饮酒, 严禁着监督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娱乐。
7、不准以权谋私, 收受被监督对象钱物。
8、不准利用职权借故刁难, 拖延或设置障碍。
9、不准借执行公务之便吃、 拿、 卡、 要,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招待和宴请。
10、不准在卫生监督时购买被监督对象的产品。
11、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推销产品或建立经济关系。
12、不得擅自 行使行政处罚权。
13、 不得擅自 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 收缴、 销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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