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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自然权利

发布时间: 2021-01-06 23:47:30

⑴ 请问地役权中的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怎么理解,解释的详细点就好了,谢了,最好举个例子,

根据地役权的特点,可以看出,眺望权本质上本质上同其他地役权一样,是为了自己便利,而限制他人的权利。眺望权并非受害地固有的自然权利,而是邻地之一种恩赐:经由邻地A而看见湖景、山景或远距离眺望的权利,不是B地块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仅在邻地A未开发之前方能享有。如果要保证B地块的眺望权,必将损害A地块的所有权:即:为了提高B地块的不动产的价值,而对A地块设定了一定的负担。
虽然眺望权本质上和高标准的日照要求一样,同样属于地役权的范畴,但规划部门对眺望权的处理,却可能要比高标准的日照要求复杂。由于城市规划一经法定部门依法审批,即成为公共政策,根据《城市规划法》,是所有建设必须服从的法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认为,在后开发地块拍卖或划拨之前,由于已经有了规划设计条件,而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筑限高属于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内容。土地权利人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接受该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说,该土地出让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
因此,由于眺望权属于地役权的范畴,B地块的权利人本身并没有权利限定A地块的开发来保证其眺望权。换句话说,只要A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是符合依法审批了的城市规划,A地块就有权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限高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当然,B地块权利人可以与A地块权利人达成交易:A地块降低开发高度来保证B地块的眺望权,而B地块则给A地块予以适当补偿——这样,实际上就设定了地役权,即眺望权。
2、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具体地说,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非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在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一般可以直接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或直接根据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权利,但一般不得以独立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地役权是一种物权,它是归属于需役地人的物权。因此,在地役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直接以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行使物上请求权。
总之,相邻权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由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予以了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因此不能由法律设定,而是通过两个平等民事主体协商谈判的形式予以形成。
因此,国家对日照时间有一个最低标准,这是相邻权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能否看见湖景,则不是为了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而是为了提高不动产价值的一种奢侈。需要强调的是,地役权是通过双方交易形成的,而相邻权则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对相邻权进行交易,换言之,规划部门不能支持通过对受害方的补偿来降低受害方的最低日照标准3、结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对于阳光权与眺望权,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属于相邻权的范畴,是规划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规划部门不能支持通过相邻权交易来降低日照标准的要求,对于该权利的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排除妨害;
(2)、眺望权属于地役权的范畴,它的设定必须有相邻地块之间的协议。在没有设立地役权之前,所谓的眺望权是不存在的,规划部门不能满足所谓的眺望权要求,否则是对供役地方地役权的侵犯。
(3)、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日照要求,同样属于地役权的范畴。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设立地役权之前,规划部门不能满足高标准的日照要求,否则,是对供役地方地役权的侵犯。
(4)、城市改造中旧建筑的日照只要满足国家最低标准,旧建筑的相邻权就得到了保护。相对于改造前,其日照时间的减少,是源于相邻地块对其所有权的合法行使而造成的。该权利的行使,也即相邻地块的开发行为并没有没有侵犯旧建筑的物权,旧建筑针对日照时间减少而提出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⑵ 财产神圣原则释义

在近代,洛克首次对私有财产和政府关系作出了哲学上的论证,为私有财产和经济活动中政府的有限参与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后人甚至认为洛克在哲学上的最大贡献莫过于对“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论证[6].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他所提出的议会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都是为了这一目的服务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洛克民主宪政思想的动力,作为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奠基人的洛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论证也是他全部政治思想的既存前提,他的人性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都是以此为基础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7].早在17世纪,哈林顿就指出:“所有权,即产权是一切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建筑在所有权的”,所谓产权“就是对土地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8].近代契约论产生同自然状态下不能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确定和发展必须以维护个人所有制为核心,洛克认识到对市场经济最大的破坏力量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和王权,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限制权力,通过议会主权来限制主权。休谟对当时英国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了进步的和乐观的赞扬,认为私人所有制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怎么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9].对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障,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因此休谟提倡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为了使私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致危及社会,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冲突的范围进行限制,即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卢梭认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社会契约的真正保障,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结成社会契约,丧失的是天然自由和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10].在卢梭的政治理论构建中,财产权是基础,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0].
近代宪法确定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对财产权的保障,涉及到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基本形成的共识是:不受政府干涉的私有财产权对民主是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益的基础。通过宪法巩固私有制经济,使经济自由与政治发生了必然联系。进入20世纪,虽然所有权的绝对性被福利国家与社会保障政策所遏制,但二战以后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全球的复兴以及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全球性的自由市场经济再次得到关注,市场经济所内含的个人所有制同民主宪政的联系问题再次得到论证。弗里德曼认为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集体经济计划确实干扰了个人自由,市场经济不是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出现,但它是实现宪政的必要条件。弗里德曼指出,资本主义和私有财产的存在给国家的集中权力提供了某些限制。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经济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因之而使一种权力抵消掉另一种。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仅在于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府的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争的程度[2].因此二战之后,弗里德曼、哈耶克、布坎南等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都重申了古典个人主义的自由经济对于宪政政府的重要性,把宪政视为调整私有制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的一种政制形式[11].新自由主义经济重视法律与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而不像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市场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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