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所有权归谁
Ⅰ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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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融内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容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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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1.购买和交付的义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应商签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而且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条件。(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而且对使用租赁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3)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时,出租人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以不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限。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在供货人出现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根据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其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协助承租入办理索赔事宜。
Ⅲ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物权是对世权,或者说绝对权,是关于无的版归属、占有、使权用、收益的权利,针对所有非权利主体;而债权属于对人权,或者说相对权,主要针对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而融资租赁合同的存在三方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除该三方当事人外不针对任何人,不对任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Ⅳ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否享有租赁物抵押权
一般来说是享有,所有权是肯定的。抵押权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专布的《关于属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即旨在明确,除非第三人对物权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标准,出租人对设备享有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
《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Ⅳ 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谁享有所有权
现实困惑
某公司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机床一台,公司缴纳了比普通租赁高的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人没有及时来收取机床,该公司认为机床的所有权归自己,拒绝融资租赁公司来收取机床。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疑
融资租赁为租赁物的使用人提供方便,但自身要冒很大的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出租人冒各种风险进行融资租赁目的就是为盈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百五十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机床合同到期后,出租公司没有及时收取机床,但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机床的所有权属出租公司,该公司不能主张机床的所有权人是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法理荟萃
除有特别约定,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并不具有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期待权。但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会出于取得交换价值的利益而约定所有权归对方所有。
Ⅵ 融资租赁合同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版不属于破产财产。权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Ⅶ 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谁享有所有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专权。承租人破产的,租属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同时,该法第250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Ⅷ 签的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车辆登记在租赁人名下,这个车所有权算谁的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版所有权按双权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要求支付留购价款是否要放弃所有权
这个是有案例的,最终的判决是判定要支付留购价款后才能获得所有权。
1、融资内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留购容价款规则,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249条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形。
2、附条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因条件未成就,承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不得要求在应付金额中扣除租赁物当期价值。
案例的网址: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hetongfa/htjf/zulinhetongjiufen/1250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