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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版权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07 02:30:06

A. 版权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版权人怎样获得报酬

版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很多,如文学作品、电视剧等,取得版权后,版权具有专属性,如果需要使用版权的需要经权利人的许可,那么版权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版权人怎样获得报酬?版权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1、普通许可,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的独占程度比普通许可高,比独占许可低。3、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约定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独占许可协议即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版权人怎样获得报酬?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的,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的方式主要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等三种,出版社与著作权人可以协商选择。其中,版税方式是指由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目前,版税率是:(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关于版权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版权人怎样获得报酬?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B. 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

您好!实践中一般不讲合同文本视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如果将合同文本书视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C.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条款
为了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因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授权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比如授权改编,则应明确许可改编人将作品改为何种形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这一条款是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性质。因著作权许可使用既可以是专有许可使用,也可以是排他许可使用,还可以是普通许可使用。不同性质的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大不相同,许可使用费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合同中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必须明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就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围内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因此,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也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条款。其中地域范围指的是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指的是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
4.付酬标准和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目的除了传播优秀作品、丰富社会精神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实现著作财产权的经济价值。此外,明确了付酬标准和办法也有助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减少纠纷的产生。
5.违约责任
当事人本应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然而由于一方当事人缺乏诚心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常常出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应该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好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违约行为致损的计算、风险分担等条款。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去上述五项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列人其他一些内容,例如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

D. 著作权法与技术开发合同关于成果归属的规定差异

一、著作权包抄含身份权和袭财产权两种权利,而身份权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在规定权属归属时,如果双方那个约定不清,归属于创作人。
二、发明创造,有人的因素、还有资金、试验条件等因素,更多地强调财产权利,因此,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既考虑技术创造人的因素,也要考虑财务投入等因素。为此,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规定委托方、受托方都具有使用、转让的财产权利。
三、合同法的规定,不是规定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共有,而是两者均具有权力。

E. 版权合同怎么写

甲方: XX 动漫文化推广有限公司
乙方: XX 动漫工作室

鉴于:
甲、乙双方均拥有自己的卡通造型设计需要与合作方共同制作和开发,并且甲方拥有一定的媒体资源可以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活动;
乙方拥有自己设计制作的卡通产品需要进行宣传推广,且愿意提供技术支持与合作方共同开发、制作和推广卡通产品。

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上述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双方共同开发、制作卡通产品,使其更符合市场需求,同时甲方提供平台对该等产品进行包装和营销推广,所带来的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共享 第二条 合作事项 1、 甲方对乙方的卡通产品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并利用各种媒体和创意活动对外进行宣传和推广,同时与乙方共同开发其衍生产品;
2、 乙方为甲方设计的卡通造型提供技术支持,将甲方造型设计制作成短片、Q表情、FLASH等市场所需的专业产品和宣传片。甲、乙双方各自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共同打造甲方和乙方对外的品牌形象,并为推进甲、乙双方对外的形象提供相关支持.
3、 双方共同设计开发卡通形象,其前期制作由乙方主要负责,甲方给予配合;后期的市场推广和运作由甲方主要操作,乙方给予配合。
4、 经双方协商甲方拥有将卡通形象名称、人物形象及造型图案等,用于所有市场流通商品(除政府禁止的商品)的设计、开发、使用以及销售的权利;甲方所获得的权利包含但不限于:
a)授权他人使用、销售卡通形象; b)自己使用、销售或以其它方式经营卡通形象; c)与乙方共同研发、改进卡通形象; d)对卡通形象进行策划、宣传; e)包括Cospaly的打造和制作
第三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2_年,自起 至 止。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约并另行签订合作合同。 为了保证所有卡通形象及产品的市场推广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所涉及的相关授权和使用推广权为五年, 在甲方使用相关授权时,乙方不得对第三方进行合同约定内的相关授权。
相关授权和使用推广权在五年内如没有为乙方产生100万的利润额,则五年届满后 该授权自动失效,乙方有权进行重新授权和使用。

在五年内如为乙方创造了100万的利润额,此授权继续有效,有效期限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在三年(不含)以上。
不会加我QQ 第四条 技术支持
1、 乙方对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卡通造型提供前期的制作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二维动画设计与制作,QQ表情的设计和制作,彩信的设计和制作,插画、插图、连环画、漫画的绘制,动画MTV制作,课件制作,节目包装,FLASH的制作等。
2、 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客户的企业形象宣传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计和制作甲方企业形象的宣传片、多媒体光盘、网站改版及VI等。
3、 乙方的上述制作费用均计入双方的合作成本,由乙方先行承担,待分配收益时予以返还。但制作费用的核算参照乙方对外的相关刊列价格。
第五条 宣传推广 1. 甲方提供自己的媒体资源打造双方各自及共同开发的卡通产品,根据产品的不同种类和特性以及市场的潜力,制定不同的市场推广策略和营销计划。卡通形象用于市场的开发及推广所需要的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图书的出版与发行;
b)影视产品的发行;
c)网络产品的推广发行;

d)周边玩具产品的规划与市场推广;
e)用于卡通形象品牌推广的广告投放;
f)无线产品的开发和授权;
g)其他不产生直接效益的表现形式。
甲方全权负责卡通形象的经营授权活动,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商品形象授权;
b)促销形象授权;
c)主题授权;
d)渠道授权;
e)特许加盟;
f)无线授权等。
2. 对于双方合作开发的产品的媒体宣传及推广费用计入双方的合作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
3. 对于乙方自行设计的卡通用产品,甲方可向乙方无偿提供相关媒体,但其媒体的制作费用由乙方

自行承担。如果双方共同发布,则相关制作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及其维护
1、 由乙方自行设计的卡通形象,包括卡通形象名称、人物形象及造型图案等设计,可由甲方协助乙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商标保护;其中卡通形象名称、人物形象及造型图案的版权属乙方所有,甲方拥有对外使用权和推广权。
2、 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卡通形象,卡通形象名称、人物形象及造型图案等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予以定稿,并由甲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商标保护,获得授权后权利归甲方所有;其中卡通形象名称、人物形象及造型图案的使用权和版权均归甲方。
3、 对于乙方自行设计的产品,发生权属争议时,甲方应在乙方要求时给予法律支持,包括推荐维权机构和法律人员给乙方,为乙方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等。一般性的法律咨询甲方可无偿向乙方提供,需要代理诉讼或仲裁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除了上述纠纷之外的争议,如需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将收取标的额的3%-5%的服务费用。如涉及到风险代理的诉讼或仲裁,如胜诉则甲方按照乙方获得的赔偿额收取10%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 成本计算和利润分配 1、 双方合作打造卡通产品的成本和支出由双方共同确认,其项目包括以下方面:产品的制作费用,媒体的制作费用,宣传推广费,客户的回扣,需要交纳的税费,公关费用等其他经双方认可的费用。
2、 产生的收益在扣除上述成本和支出后,甲乙双方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 如是甲方自行设计的卡通形象,其版权和商标权归甲方所有的(不包括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卡通形象或产品)甲、乙双方按照7:3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如遇到大型项目或是多方参与项目,其利润分配以具体的项目说明双方所约定的利润分配进行分配.
(2) 如是乙方设计的卡通形象,其版权和商标权归乙方所有且后期媒体宣传和推广费用由甲方垫付的,甲、乙双方按照4:6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3) 如是甲、乙双方共同开发设计的卡通形象和产品,版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或是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卡通形象或产品,所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4) 如是甲、乙双方共同开发设计的卡通形象和产品,版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后期媒体宣传和推广由甲方操作的,所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按照6:4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3、 由甲方开发的项目,每次项目合作前,甲方向各方发起项目通知函,各方可自行选择接受或是不接受,在接受甲方项目或任务时,甲方不做强求,各方可保留是否操作或是接受此任务的权利. 3、4、 双方约定每一个项目为一个合作周期,每个合作周期届满后10日内双方进行结算,对各自支出的成本予以返还并分配相应的利润。
4、5、 在开发客户时,前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媒体宣传费用、制作样品费用等),如最终能与客户正式签约,则由双方各自先行垫付的前期费用直接从收益里予以扣除;如未能与客户正式签约,则该前期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方承担甲方付出的成本,乙方也只用承担乙方自行付出的成本)。
5、6、 如由甲方开发的客户,所有的收益存入甲方账号,在扣除所有成本和本条第1款约定经双方认可的相关费用后,由甲方直接按约定比例将利润进行分配,并将乙方应得部分存入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6、7、 如由乙方开发的客户,涉及相关媒体以及渠道使用的成本费用要先存入甲方的账户上,除了这些费用以外所有的收益可存在乙方的账号上,但客户需先垫付给乙方一部分市场推广的费用用于来平衡甲方的对外支出, 在按相关支出扣除相关成本和第1条经双方认定的相关费用,将实际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由乙方直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7、8、 由双方共同开发的卡通形象和产品,甲乙双方可协商设立一个专用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共同管理。该账户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8、9、 甲、乙双方均需出具真实、有效的票据来抵扣所支出的成本。
第九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卡通形象的造型设计和权利证明。
2. 乙方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前期制作支持。
3. 乙方负责甲方及甲方客户的企业形象宣传片、多媒体光盘、网站改版、VI等设计与制作。
4. 乙方负责设计每次和甲方共同研制的产品的对外宣传产品。
5. 在甲方包装宣传乙方卡通形象时,乙方要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形象或产品的版权说明和相关证明(包括注册过版权保护和商标注册的卡通形象和产品,以及作者或原创者书面授权的卡通形象或产品)。
6. 乙方向甲方提供长期的公司网站链接和网站支持。
7. 乙方与甲方每次开展合作项目前,无论是甲方交给乙方或依照本协议第四条技术支持所涉的工作及其他各条中需乙方完成的工作,双方须共同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该项目的制作和推广完成时间及具体要求,并经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8. 甲乙双方每次共同合作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本要由双方认可,每次发生费用前要相互通知认可,费用发生完后要出示相关真实票据来予以抵扣,并在项目说明上用附件说明每次费用发生的情况和彼此认可的情况.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本合同期限届满。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 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4、 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F. 版权合同怎么写

行业媒体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同意以共同建立中国产业经济信息交流平台为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中各项条款。

一、 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 年,即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二、 合作方式

甲乙选择通过 方式进行合作。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三、双方义务与权利
(一) 甲方义务 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义务
1、 提供具有甲方自有版权的行业信息及数据,并授权乙方作为
用途
2、为乙方在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频道 页发布企业logo并提供链接服务
3、其他:
(二) 甲方权利
1、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可拥有乙方产品销售优先代理权并授权甲方分支机构或经销商销售乙方产品
2、 双方合作开发产品及服务项目甲方可享有联合冠名权利
3、 其他

(三) 乙方义务 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1、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拥有自主版权的信息及数据,并授权甲方作为
用途
2、为甲方在 发布 规格企业广告
期或在乙方网站 频道 页发布企业logo并提供链接服务
3、其他:

(四)乙方权利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拥有甲方产品销售优先代理权并授权乙方分支机构或经销商销售甲方产品
2、 双方合作开发产品及服务项目乙方可享有联合冠名权利
3、 其他

四、利润分配

(一) 产品代理折扣
双方代理对方产品销售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依照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分别制订折扣制度,但折扣不低于市场价格的 %。
(二) 合作项目利润分配
1、 双方项目合作应根据项目分工各自先行承担成本
2、 赢利性项目完成后应先行扣除双方总计成本(包括合作第三方的分配利润)后按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甲方不低于 %;乙方不低于 %

五、免责条款

1、 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的版权负责,因版权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方承担
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1、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 协议中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中止
1) 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 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3) 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七、争议处理

1、 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未果最终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G. 合同可以申请版权吗

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权包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而且专有出版权不得转让。出版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主体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作者以外的人通过法定途径也可以取得著作权。著作权客体是具有独创性和某种客观物质表现形式的作品,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内容。著作权的内容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和相对的独占性和排它性。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无法律上的依据,他人不得行使该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著作权与出版权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它们主要联系是:同为著作权是联系作品的创作、使用而产生的权利,通常指公民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专有权利。而出版权仅仅是著作中诸多权利的一种。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出版权与著作权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权并不等于著作权。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将其作品的出版权转让或许可出版者行使罢了。出版者(如出版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本身并不具有出版权,只享有出版经营权或出版业务权,即专门经营他人作品的出版业务。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或转让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权。这就是说,因作者转让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权。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出版权)仍是作者的权利(作者卖掉著作权除外)。因此,实际生活中,那种认为“谁出的书,著作权就是谁的”思想显然是错误的,这显然是将出版权与著作权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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