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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益物权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1-07 09:41:18

㈠ 举例说明我国民法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

联系:
1、都是物权。
2、都有对物使用收益的权利。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是物权;土地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对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的用益物权,比如说出租土地使用权,就是通过出租土地获得收益,现实中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区别:
1、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4项权能,是最完善的物权;用益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中的一部分权能 。
2、所有权指动产的所有权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在我国法律上仅指不动产用益物权(这点很多人容易搞混,我想你大概也是想了解这点)。
3、在权利流转中,为了保证有效流转,用益物权要优先于所有权。

比如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房屋土地,使用土地,依靠土地取得收益,处分土地;土地的用益物权指包括使用土地取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可以谈所有权、杯子也可以谈所有权,但是土地可以谈用益物权,杯子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当土地的所有人甲,为乙在该土地上设立了用益物权,那么在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个用益物权就优先于土地的所有权,否则用益物权的设置就没有意义了。

㈡ 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1、含义不同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没有限制条件。

而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2、范围不同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具体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属于物权的一部分,因此,用益物权的范围小于物权。

3、分类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等。

用益物权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㈢ 用益物权于准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不是一个概念。简单说明下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版
因此用益物权是属物权范畴。
准物权就不权属于物权了。
“准”指的是像是相似的意思。
就是说虽不是物权,但是跟物权性质相似的权利叫准物权。
准物权不是物权。
准物权的产生基础不是物而是权利。

㈣ 用益物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拿一只母鸡来举例,比如我可以使用这只母鸡回,我让这只母鸡去答捉虫子,那么这个就体现的是使用权;另外一个例子,比如这个母鸡下了一个鸡蛋,那我能收取这个鸡蛋,就是鸡蛋属于我,那这个例子呢,体现的就是用益物权。

㈤ 用益物权于准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的区别
(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
准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关系非常密切。“没有行政许可,就没有准物权”。[7]但是用益物权却不是由行政许可而产生。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当然,在用益物权的产生、转让等过程中行政机关是起一定的作用的,例如用益物权的产生、转让等行为,均需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但是登记仅仅是用益物权的产生和变动的一种公示,而不是确认或者创设用益物权。
行政许可是各类准物权产生的共性。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许可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第三,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比如,开采矿山、从事律师职业。
用益物权的设立或产生是通过合同进行的。由所有权到用益物权,是有对价的,所以用益物权的设定本身就是一种交换,这就是物权的动态性。交换应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其中包括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用益物权的设立即要通过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来完成,债权行为为设立用益物权的合意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而物权行为则是使该债权转为物权,具备排他性支配效力的根据。以土地使用权的设定为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须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这种合同应当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更不是行政许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出现,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关于土地使用的合同。
(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
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的客体的不确定性是指,首先,该客体的存在与否是不确定的。其次,即使该客体存在,其数量也是不确定的。例如,渔业权的权利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在某特定的区域行使该权利。但是,他仅仅是可以在特定的区域进行捕捞而已,是否有渔业资源的存在和渔业资源的多少,这是不确定的。采矿权、狩猎权等准物权的客体也具有相同的特征。因此,准物权不在于对具体的物的支配,或者说,能否对物进行支配和在多大程度上对物支配是不确定的。准物权主要在于取得了一种资格,能够行使特定的行为。
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之所以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乃出于下述原因:一是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之公示力仅能表现极简单的法律关系,而登记之公示力则对于复杂的法律关系也能表现。现代各国民法,动产物权种类较少,不动产物权种类较多,其原因正在于此。用益物权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物权类型,以不动产为其标的物,即可借登记加以公示。二是动产之种类至为繁多,数量亦相当零碎,而其价值又往往较不动产为低,因而如有需要,尽可买为己有,即使偶有利用他人动产之必要,亦可依借贷或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实现,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客体不仅仅是不动产,而且必须是特定的。为使法律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物权的客体须为特定物。非特定物因难以为权利人所利用,故不能成为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从而约定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虽可以成立债权,但不能成立物权。
(三)、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用益物权则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
所谓公法上的义务是指权利人依照公法的规定对国家而承担的义务。由于准物权是经行政许可而产生,因此准物权人对国家负有较多的义务,例如水权人就对国家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由于水资源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决定着国家稳定和经济增长的重大问题,所以即使在公民、法人取得了水资源利用权以后,国家仍然应当继续保持对水资源的严格控制和管理,从而对水资源利用权的内容和行使做出严格的限制。民事主体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方能享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即使在民事主体取得了自然资源利用权以后,国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做出必要的调整。
用益物权制度的产生是由于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之需。传统上所有权是绝对权,即所有权之标的物是任何他人所不能染指的。但是所有权的绝对性将极大地限制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利用,因而肯定并坚持所有权的绝对性的物权制度不利于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会公益,不适应让会的发展。用益物权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权的绝对性,为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权制度。但是,用益物权制度并不是单纯维护用益物权人利益的物权制度,而是一个兼顾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两方面利益的物权制度。尽管在法制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用益物权制度对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利益的维护有所偏重,但从本质上,用益物权制度是维护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法律机制。在当代,用益物权制度不仅要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0]因此,用益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针对设立用益物权合同的对方及对其他民事法律主体而言,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私权的行使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用益物权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公法上的义务,只不过这些义务与准物权人相比要少得多。
(四)、准物权一般不能自由转让,但用益物权可依法自由转让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准物权不以占有和利用为权利的内容,而用益物权则是通过对物本身的利用而获取某种利益。因此,二者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属于以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的处分为内容的物权范畴,而准物权本质上相当于英美法中的获益权和许可权。基于上述差别,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独立性与可交易性也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准物权的独立性与可交易性要弱于用益物权。准物权一般不具有处分权,不能转让、抵押等。同时除采矿权与探矿权以外也不具可交易性,或即使可交易,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相反,用益物权可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
(五)、准物权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但是用益物权的行使却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
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实体占有用益物为前提。这首先是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故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具有支配性,但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使用、收益用益物之实体,即对商品使用价值的用益,因而必然以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为必要,例如,地上权人若不占有土地,就无法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林木。相反,担保物权的内容在于从物之交换价值中优先受偿,因而可不必进行有形的实体上的支配,以无形的支配为满足。在担保物权中,质权和留置权以标的物实体上的有形支配为必要,但这种支配系出于公示目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用益性,相反,却有妥善保管质物或者留置物的法定义务,否则应负保管不当的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为同时发挥物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效益,不转移物之占有的担保(包括动产)日益成为物的担保的普遍形式。
(六)、准物权的物权效力不同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
准物权的物权效力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是很显然,准物权的物权效力是不同于用益物权的物权效力的。一般情况下,在准物权的情况下,不存在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这是由于准物权并无可以支配的特定的客体。对行使准物权而取得的特定物,权利人可以行使其所有权要求他人返还,这种情形下的追及力是基于所有权而不是准物权而产生。例如,准物权人对其矿产品、水产品、猎物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就不是准物权追及效力的表现。具体地说,在矿业权的情况下,探矿权人通过勘探获得地质资料、矿石标本等被他人非法掠取,请求返还系基于探矿权人的地质资料所有权、矿石标本的所有权,而非探矿权的追及效力。采矿权人开采出的矿产品被盗,采矿权人是基于其矿产品所有权,而非采矿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准物权的排他效力也具有特殊性。学说认为,渔业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水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同种或者异种的渔业权。矿业权当然也有排他性。在取水权场合,水权无排他的效力。
用益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第一,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两种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第二,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顺序,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首先得以实现。例如,债务人财产上存在抵押权,在其破产时,该抵押权应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另外,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则以设定抵押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得到清偿。第三,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能够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例如,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不论转让的情况如何,抵押权人在债权到期未获满足时,仍可以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第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指物权具有物上请求权效力。任何人侵害该支配权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均可主张排除侵害,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我国现行法上的物上请求权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㈥ 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与传统中用益物权有什么异同

首先,“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现代人的生活都与土地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厂。或者,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牛马,或者,为了取得建筑用的材料,需要种植树林等。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然后,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被称作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最终通过将标的物出卖而获得的金钱用于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以及根据契约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在民法上所规定的留置权和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目前出现了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多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㈦ 物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物的所有来权和用源益物权不是同一个人。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所,实际上是物的所有人将所有权中的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了他人,但处分权还在所有权人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㈧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关系如下:

1、用益物权是一种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这不同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区别于所有权这个完全物权的受限制的物权

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在行使上具有优先性,即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

(8)所有权和益物权的区别扩展阅读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相关情况

1、用益物权的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④地役权

依合同约定,土地上的权利人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权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如因先占、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所有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㈨ 急!!!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都是物权的一种,个别用益物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对象,都属于他物专权。用益物权一般属行使的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对标的物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保证债务履行而提前给予的一种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变卖拍卖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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