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合同由项目公司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回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现在两次土地大限后已经基本没有可协议出让的土地了,除非政策性很强的用地项目。
⑵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如何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分别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⑶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厂用地7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1无效,县政府越权,违反强制性规定,强征耕地,损害国家利益
2不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⑷ 市政府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吗还是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如果市政府签订了,效力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内府国土资容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政府一般不直接签订合同,是由下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如果市政府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
⑸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种类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有三类: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一)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类合同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投资从事经营成片土地(即成片土地的开发),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为了经营,即按规划要求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从事转让或出租这些地面建筑物的经营活动。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征是:
(1)合同的受让方一般是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并依中国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开发企业。
(2)出让地块的用途主要是建设生产型项目。例如,建设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为主的工业区。
(3)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经营,通过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建成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地面建筑物去吸引别的投资者。因此,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发企业转让、出租等经营行为的条件和内容等规定得特别详细。
(二)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此类合同亦称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它是指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有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自用为主,而不主要用于转让、出租等经营活动。这类合同与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的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他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出让地块的用途一般有具体明确的项目,如高尔夫球场项目、体育馆等,项目的建设者即为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因此,合同在具体项目用地要求上更为详尽具体。
(3)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虽以自用为主,但仍享有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经营公用事业的权利。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此类合同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转让、出租、抵押而需要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同。这类合同实质上是将划拨土地依法纳入有偿出让的轨道,使土地使用权的隐形交易显现化。该类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面积为什么都不想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面积不相等是很正常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其面积是规划部门放线测量的,可能包含有代征道路等的面积。该图即是通常所说的规划红线图,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是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其面积是建筑面积。而且需要注明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面积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勘测的面积是宗地的净用地面积,通常称为“用地图”,其面积为使用权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通常比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宗地图面积要少一些。
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哪个部门签订
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内。而与容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⑻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国家规范文本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 宗 地 合 同 )
烟国土资租字(
)第
号
出租方: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承租方: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办 法 》 及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的原则,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出租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区 路(街,巷) 括分摊面积)为____ 号,宗地编号____,土地面积(包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
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用途为 中 平方米自行改为 第四条 本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自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用地每年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用地). 年. 用地(其
第五条 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为: 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日前缴纳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乙方以支票或现金缴纳租金. 第六条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当年租金等应付款项, 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按应交款项的 3‰缴纳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甲方向乙方追 缴实际使用日期租金并加半年租金额作为经济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标准按照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 如 租金标准调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合同,并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标 准征收. 第八条 乙方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付清当年的租金后, 依照规定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乙方在租期内不得改变该宗地使用用途,确 需 改 变 的 ,必 须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除经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没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条 乙方承租本宗地后,闲置一年以上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 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闲置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如 果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延 期 占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相应推延.因延期给乙方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年 限 届 满 , 方 有 权 无 偿 收 回 出 甲 让 宗 地 的 使 用 权 ,乙 方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 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 须在期满前 60 天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 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条件,重新签订 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租期届满,乙方如不再续租,应在租期满前 10 日内到甲 方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 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规划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红线内通过各类管线工程,乙方不得阻拦,所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方合理赔偿. 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国家建设和军事建设等特殊情 况,甲方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该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更改或终止本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
方应在 30 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在事件发生 15 日内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 的情况,并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据的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七条 本 合 同 经 政 府 批 准( 双 方 盖 章 签 字 )后 生 效 .因 执 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存档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确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⑼ 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的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关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
2、特点不同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是特定的,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第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受让方,一般为境内外的企业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9)土地使用权合同由项目公司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要涉及订立前提、订立主体、订立原则、订立方式、订立内容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下逐一述之。
(一)订立前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一是必须有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三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出让。
(二)订立主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主体,一方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订立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原则的约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合意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又受到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公益原则等公法原则的约束。
(四)订立方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使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有利于减少和防止合同争议纠纷的出现。
(五)订立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让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条件;
第三,出让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让土地的开发利用;
第五,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
第六,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处理;
第七,出让土地灭失的处理;
第八,情事变更情况的处理;
第九,违约责任;
第十,争议纠纷的解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