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所有权变动转租
❶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后再转租的建筑物为什么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因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后再转租的建筑物,本身并不属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并预期为企业带来利益经济资源,所以,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并预期为企业带来利益经济资源。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1)租赁所有权变动转租扩展阅读:
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 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时候,因转换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应转入当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4、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6、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❷ 自己租的房屋可以转租吗,房屋转租的条件是什么
❸ 关于转租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产生的法律后果`老师帮忙啊!
1如果未经出租方同意就签订转租合同,此合同属无效合同
2第三人明知承租专人身份或者以为承租人就属是出租人,这两种情况有区别。
《合同法》生效以后,对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丙明知乙未出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签订合同那就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那就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丙以为乙就是出租者而与其签订合同,此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因为一方以欺诈、隐瞒事实手段与对方签订合同。丙可以申请撤销,同时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是处分权和所有权。
本案涉及合同问题,与不当得利不是一个范畴。
❹ 租赁部分转租会计分录
1、转租的房租收入账务处理与出租收入一样账务处理。
2、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相关税金计提: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4)租赁所有权变动转租扩展阅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一、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赁关系无存续必要而导致的房屋租赁合的解除。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
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协商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
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
❺ 租的房子在转租合法吗
租的房子可以转租吗?
租的房子可以转租,但是是有相关的法律条件的,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转租,对于转租行为,大部分房东都是不清楚的,下面我们就转租的问题给大家答疑解惑。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由于在初始租赁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双方之间的彼此信任,诸如出租人信任承租人会按时交纳租金、会合理使用房屋等,但如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予第三人,则该种信任将荡然无存。鉴于此,法律为保护交易的安全,要求承租人在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方可进行。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法条件一: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合法条件二: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赁合同就转租事项作了约定,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转租的意思表示,拒绝同意房屋转租,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转租条款的制约,但在违反行政法的情况下除外,例如,当擅自搭建违反房屋规划管理规范时。
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总结:租的房子可以转租,但是要符合一定的规定,在转租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转租期间产生完全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
租的房子有问题该怎么办呢
租的房子可以转租吗
租转租的房子要和房东签合同吗
❻ 租赁期届满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并擅自转租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人有哪些请求权
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房屋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房屋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
❼ 什么是违法房屋转租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自行转租,那么承租人在没有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就是违法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违法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租赁所有权变动转租扩展阅读: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❽ 承租人有权转租 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变动 转租是否需经新的产权人同意
转租之后房屋才出售的,不用新产权人同意。原来房东同意就可以
如果房屋出内售后才转租,需要新容产权人同意
房屋出租期间被出售,不影响原来租赁合同效力,新产权人只能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❾ 请问转租与转让有区别吗
1、转租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专出租给次承属租人使用收益。转让是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
2、转租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也是一个租赁关系,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然继续存在。转让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失。
3、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同的。租赁权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
(9)租赁所有权变动转租扩展阅读:
转租:租赁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转移该资产。至于转租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则由新租约的特点决定,可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归类,然后或作经营租赁处理。或作销售式 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处理。
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的流转方式。通过转让,原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在较长时期内还得依靠承包经营的土地为生,不能因随意转让而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