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关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Ⅰ 城市私房拆迁,土地应不应赔偿
应该补偿。
第一,例如江苏省条例规定了,对于地大于房的,要求按区位补偿款的标准对多出的土地进行补偿。
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政府要拆迁必须对剩余使用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
第二,可以依据国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Ⅱ 拆迁补偿及土地补偿是补偿给房改房建设单位还是补偿给
要回答你的问题,先要弄清楚几个概念。房改房:政策性、保障性房屋。土回地使用权多数以划拨方答式取得,就是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价款),因此,房屋售价里没有土地价款,售价一般低于商品房。处置房改房时,权利收到限制,需首先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转让。房改房又分以成本价购买和以标准价购买。其中,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个人是100%的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个人和单位各占一部分产权,处置时需征得单位同意,且处置价款有一部分应该归还单位所占产权比例部分。商品房(不知你所称“私房”是不是商品房):开发商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房屋售价包含了地价款。个人占有100%产权。房屋征收时,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房改房,补偿费用中应扣除应该上交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剩余部分根据房改房的性质,由单位和个人进行分配。而征收商品房时,就不牵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了。因此,两者补偿价格是不同的,商品房的补偿价格高于房改房的补偿价格。
Ⅲ 私有四合院拆迁时给房屋补偿款,是否也给四合院的土地补偿款
1、专家意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854e31f0100qz92.html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对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探究-----土地使用权补偿吗?
2、法律规定:
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根据立法法有关中央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地方可依照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精神,在国家统一的补偿办法、标准出台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纳入补偿范畴,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
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2001年12月11日 京政法制规字[2001]4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被拆迁私房的产权人原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的报告》(国法综[2000]13号)的意见,可否认为,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以前发生的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应当适用当时的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二、关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以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据此,可否认为,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依据《条例》规定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拆迁补偿的,其中已包含了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三、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至《条例》施行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后至《条例》施行之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具体规定在拆迁私有房屋中对土地使用权人如何给予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0月15日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实际执行中,市房地局一般批复区、县房地局对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的所有权人给予两项补偿:一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作价补偿;二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进一步明确:“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综上所述,可否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办法之前,我市制定《办法》并依《办法》规定对私有出租住宅所有权人进行的拆迁补偿中,已经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因素,即具体落实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特此请示。
Ⅳ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房屋的补偿价格7895应该是已经包含土地的补偿价格了,不然单独补偿,光房子的价格是没有这么多的。征地补偿,分2部分,一个是土地取得费,一个是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要求土地使用权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你可以详细看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Ⅳ 关于房屋拆迁时土地性质为“出让”和“划拨”的区别
“出让”和“划拨”的区别:土地性质的定义,取得方式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具体如下:
1、土地性质的定义: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出让土地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所有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的共同点
1、都是土地的流转;
2、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5)私房拆迁关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使用权划拨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资料链接:网络-土地使用权划拨
Ⅵ 建设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复函
你说的是不是这个:
国务院法制局对《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 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专问题的函》的复函
建设属部:
你部《关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否予以补偿问题的函》(建房[1995]46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规定对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这个复函没啥意义,所涉条例已废止,现行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Ⅶ 居住了三十年的房子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拆迁时怎么办
通常没有房产证,拆迁补偿比较困难,因为不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也内不知道房屋面积,只容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Ⅷ 房屋拆迁后,红线外的土地使用权我还有吗,急!!!!!!!
应该是不归你的
Ⅸ 私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拆迁怎么办
根据法律抄规定,土地使用权袭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一是难以知晓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也就无法及时规避风险。
二是难以发现开发商违规用地的事实。
三是二手房交易将受影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上市交易,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是在拆迁补偿时会遭受损失。《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因此,拆迁补偿金不仅包含房屋所有权价值,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购房者如果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过程中就可能得不到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