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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1-01-08 01:38:55

❶ 什么叫做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侵犯抄了别人的知识袭产权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❷ 侵犯知识产权什么叫情节严重

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很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等。我们拿侵犯专利权为例。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我的理解,你问的应该是上面说的第(四)条,比如1:甲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都是8万,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假冒了1项专利,这样看是不是不符合上面的(一)(二)(三)?但是问题是,甲是个惯犯,这是他第3次犯同样的错误,每次假冒1个专利,这已经是他假冒的第3个专利了,那么,数额虽然没到标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这就属于(四)来处罚的情形。比如2:乙假冒了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都是1万,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假冒了1项专利,但是不符合上述的(一)(二)(三),但是乙是个惯犯之王,这是他第100次犯同样的错误,每次假冒1个专利,这已经是他假冒的第100个专利了,这种就属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综上,你可以理解成,数额不够,但是性质恶劣,或者惯犯,都是(四)的其他严重情节。

❸ 什么叫侵犯知识产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假冒他人专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3,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❹ 什么叫侵犯知识产权其他严重情节

知识产权犯罪有以下六点定义:
(一)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❺ 什么叫侵犯知识产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过去仅分散见于《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 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2] 中,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九、关于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三)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

(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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