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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08 04:32:11

1.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地下车位能买吗以后能转让

合理,契税是对受让人,不是对出让人,因为你是购车位的,所以你要交这个税, 但出让人不用交契税,他要交印花税.

2. 车库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这合理吗

法律关于车库产权问题归属,具体还要根据车库性质划分。

1、规划内车库。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规定实质已经承认开发商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开发商只要能提供车库的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验收合格后就能进行车库的初始确权登记。

2、规划外车位。

开发商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的车库车位可称之规划外的车库车位,对于规划外的车位,《物权法》第7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人防停车位。

地下人防车位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这种停车位开发商和业主均无产权,经人防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发商可经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车位不能买卖、过户,只能出租使用权,且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综合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

(一)符合规划。在我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建筑规划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是建立所有权的前提。

(二)对占用的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对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建立的基础是:车位、车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开发商享有。住宅小区一经出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再设立地上车位、建造车库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行为。

业主不同意设立车位、车库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其恢复原状,拆除车库或车位的标界物。业主同意的,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业主,已收取的租金,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法则返还给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立法对这一规则的阐释。

(三)建造费用是否分摊到住宅售价中,是确定车位、车库和地下室是否归开发商所有的重要标准。

地下车位、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费,土地的利用有时是无偿的,无费用可公摊。地上车位、车库则不尽然,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能分摊到住宅小区的其他业主身上。

如果分摊了,则地上车位、车库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就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就无权处置车位、车库了。这一点,与小区一层房屋附赠绿地或小院是一个道理。如果没有分摊,则地上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3. 车位买有产权的好还是要只有使用权

肯定是有产权的好,有产权意味着这个车位的所有权是你的,你可以自己占回有使用,或销答售售,一次性买断,后期车位升值的收益也是自己的。而买使用权相当于是租赁形式,到期后物业有权收回,而且通常没有产权的车位通常都是人防车位或者开发商根据现场情况添加的车位,这种车位通常位置都不是很好。个人意见
,望采纳!

4. 产权车位没有产权证,只有一份《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没产权的车位只能以转让的形式交易,因为没有产权,是不能买卖的。除了无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可能有产权出售之外,小区物业还会在地上划车位出售,这些都是不具有产权的车位,严格来讲,这些车位是不具备出售条件的,物业公司只能以租赁使用权的形式出租。
对于车位性质划分,以及权益归属,我国《物权法》已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规划时便确定的停车场,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车位,应该是占用小区道路的临时停车点。房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库时要分清其类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产权证:
产权证一般是指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

5.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5)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 小区地上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属于谁 现在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吗,谢谢

1、这要看小区地上停车位设置的不同情况而定,暂时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2、例如有的小区是停车位不足由绿地改建的;有的是一开始就由开发商报建的固定车位;

3、其实在我国整个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都是只有使用权;包括私有住宅;

4、小区地面车位位置使用权其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负责执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觉得收费过高或者是车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6、共同商讨审议新的方案来执行当然要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6)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扩展阅读:

物权法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4、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

5、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

6、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7、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7. 买车位看清是产权还是使用权

买车应注重产权。原因如下:

1.产权车位与使用权车位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其区别在于,产权车位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和房屋的产权一样,在期满后,只需按国家过定再次交纳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权车位通常50年,去产权仍然归属开放商,如果期满后,继续使用要重新购买,而不是继续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不确定的因素更多。

2.如果车位只能办理使用权证,那么与产权车位相差20年,其价格方面平均算起来要贵得多。

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多年以来 车位无产权的问题。通知明确了销售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按通知规定,室内机动车车位销售以个为计价单位,面积可按停车位的实际占有面积计算,也可按实际占有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8. 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8)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扩展阅读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位

9. 停车位产权和使用权怎么区分

1、使用年限不同:

(1)使用权车位:通常50年,如果期满后,继续使用要重新购买。

(2)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1)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2)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权利不同:

(1)使用权车位:指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你要重新缴费,否则停止使用。

(2)产权车位:指这个车位就是你的,拥有所有权。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使用权车位仍然归属开发商。

产权车位:产权车位属于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购房者有产权证明。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缴费。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9)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扩展阅读: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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