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物品的所有权
❶ 定作合同案件中质量问题怎么办
首先,你的问题十分的模糊,属于情况不明。
希望能增加细节。
根据我国《合同法》专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质量不属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所以,如出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若对方不予承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❷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应如何计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的规定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❸ 定作合同的定作合同的格式
定作合同
承揽人:
定作人:
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制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作成品
1.定作成品名称为:
2.定作成品规格为:
3.定作成品数量为:——,单位为:————
第二条定作成品质量要求
定作成品的质量要求为:——,
(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写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
1.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数量为:——消耗定额为:——规格为:——
2.定作人对原材料检验期限是:——,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数或退货。
3.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参照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期限
1.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注意,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定作人是否要求保密,要明确约定。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承揽人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五条报酬
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时,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若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则应按该规定执行。)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样品。
2.验收期限为:_________
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_____________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________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交送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以上计算方法,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______
第八条包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
2.包装定作物的方式: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与要求: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由________一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
1.本次定作承揽中,采用_____运输方式。
2.本次定作承揽中的运输费用由——————一方承担。
第十条结算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定作物的——日/月内,与承揽人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交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元预付款。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定作人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修整或调换后,定作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支付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阶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的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______%(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入时,承揽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人处,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包装、设备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9.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三条定作人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定作人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一般为10%~3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没有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致使承揽人无法开始工作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应支付违约金——元,应向承揽人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定作人逾期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一‰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时,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定作人不对承揽人负赔偿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能免除违约责任,除非是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此时,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时,若当事人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签章)
定作人地址:
承揽人:(签章)
承揽人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
❹ 定作合同管辖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版的管辖范围,有约权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❺ 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否有责任
“楼板复厂负责制作、运输、吊制装”
该案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关系:
1、你与楼板厂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关系;
2、楼板厂与施工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3、你与高压线所属供电企业之间的侵权关系。
可见,你与施工工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工人的伤残,你不承担直接责任。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都是需要施工资质的,相应的工程单位也都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专业知识,【在明知是高压线下施工的情况下,理应果断拒绝施工】。
因此因为施工而导致触碰高压电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导致,由施工单位对该事故引发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根据这条法律,已经明确把违规施工的责任划归了施工方。
❻ 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作合同只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定作合同中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❼ 厂家为什么把买卖合同写成定作合同
厂家把买卖合同写成定作合同,可能是为了降低风险。
定作合同是由承版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权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定作合同的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这是广泛使用的承揽合同,存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❽ 民法留置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定作人还是承揽人
您好,承揽成果交付前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承揽成果完成后,尚未交付前,所有权专归定作人。对此属结论,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可以从相关法条并结合民法理论推知。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定作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则规定了“留置权”涵义。结合上述三个法律条文分析,既然承揽人可以对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则该成果当属定作人所有,否则承揽人无权留置。
2、尚未交付的承揽成果遭受侵害时定作人的救济方式
(1)已完成的承揽成果遭受承揽人的侵害时,定作人既可以合同之债主张权利,也可以侵权行为之债主张权利。
(2)已完成的承揽成果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定作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行为之债,也可以向承揽人主张合同不履行之债。
(3)已完成的承揽成果被承揽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定作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保全异议(执行异议),依法取回承揽成果。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