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物业所有权
1.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答复楼主:
我不太明白宅基地所有权不在你们家这句话的意思,如果可以,请你说明情况
如果是农村的,宅基地在申请前都是属于村集体的
没有住房的当地家庭可以按照一户一地的政策申请,经过村委和上级建管部门审批,是可以建造只有住房,需要缴纳相关开发费用,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也由户主取得
所以,理论上,只要你们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批建,那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使用权是没有疑问的,也是必须补偿的
但是如果你们没有经过批建,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产权,仅有实际居住权的,可能只能取得一部分补偿
希望对你有帮助
2.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关系具体变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二者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民对房屋的物权是充分的,即所有权、使用权是同时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并且只能用于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3. 祖传的宅基地所有权归谁
土地所有权是以来土地为标的物,自是土地所有人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的土得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排他的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两种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能擅自出卖和出租,更不能被视为居民的个人财产列为可继承的部分。
4.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怎么认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与宅基地保持一致,属性是家庭的,性质是家庭级,是即时的合法家庭成员以家庭名义使用,房子的建筑材料是财产,与所有权有关,默认属于即时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员,这方面全部家庭成员可以决定不属于家庭而属于个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实现不了,只能是空话
5.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内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6. 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征得户口上所有人同意吗
不需要,宅基地买卖只需要征得物业所有权人的同意即可,比如宅基地的名字是你父亲,买卖只需要征得你父亲的同意即可
7. 准备建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宅基地是特殊的土地产权,他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使用权受到专严格的闲置。一属户农民只有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县政府的审批。
那块土地是否是宅基地是以是否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准。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属证明,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
8. 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案例分享】
张某(男)与宋某(女)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1994年8月,张某以自己名义向当地政府申请翻建位于某村360号院内北正房4间,获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载明,申请人为张某,同住人口为宋某、张小某。次年5月,张某及宋某将申请翻建的房屋建成,后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院落内。2010年,张小某与王某结婚,因没有能力购置房屋,张小某在婚后与父母同住。因日常琐事经常发生摩擦,导致张小某夫妇与张某夫妇关系日益紧张。2017年,张小某向张某提出分家,并要求分得上述4间北正房中西数第一、第二间。张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与张小某无关为由,拒绝张小某分得房产的要求,并限期张小某半年之内搬离360号院。后张小某以要求和父母分家析产为由,诉至法院,并主张360号院内4间北正房系其与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判决西数两间归其所有。
庭审中,张某夫妇辩称,建设涉案房屋时,张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没有出力,故主张涉案房屋上的财产权利应归自己所有,与张小某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张某夫妇所建,建房时张小某尚未成年,据此认定张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利份额,并驳回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子女是已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房子的共同所有权人; 否则,父母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归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