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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08 14:10:49

『壹』 公司已经把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了,公司破产了,土地使用权还是公司的

你要明白划拨土地的性质,划拨土地是政府代表国家无偿给一些机关单位或者国企等带有公益性的划拨使用权,不能私自转让,必须要有所在政府批准才行,私自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贰』 企业清算,国有划拨土地的产权怎么处理

企业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和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的土地应纳入破产财产;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一律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已经作为企业的注册资金的,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的,政府应当给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纳入破产财产;对于划拨土地不是必须收回的,可以允许企业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
二,凡是私营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跟据最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第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划拨土地抵押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处分权,该土地设定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需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部门批准,否则无效详细操作,可以联系胡律师

『叁』 企业改制和破产,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内资产入股的,土地容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2)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肆』 国有破产企业划拨的土地如何开发利用

企业破产、倒闭后,土地资产处置前,我们首先应该实地调查确认权属,评估地价。对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可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即破产企业清算组对土地资产(连同其它资产一起)进行拍卖或招标,其土地资产拍卖所得款项可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土地出让后,原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即转为受让方,由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向受让方核发《国家土地使用权证》。第二种处置方式是土地租赁,即新成立的股分制企业每的拟向地方政府交纳土地租金。

(4)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伍』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倒闭后,土地资产处置前,我们首先应该实地调查确认权属,评估地价。对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可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进行处置,即破产企业清算组对土地资产(连同其它资产一起)进行拍卖或招标,其土地资产拍卖所得款项可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土地出让后,原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即转为受让方,由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向受让方核发《国家土地使用权证》。第二种处置方式是土地租赁,即新成立的股分制企业每的拟向地方政府交纳土地租金。

(5)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陆』 破产企业的划拨地可作为财产清算吗

【点评案例】 某市房地产公司因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受理,并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该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中包括尚未卖出的商品房若干套,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为出让取得。此外,还有一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分歧意见】 人民法院在处理该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未出卖的商品房连同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但另一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应当由国家收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出卖的商品房连同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但是应当把土地收益中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部分上缴国家。 【作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时,应在公私利益间进行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破产案件中的处理原则与方式为:由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对于政府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收回,收回的范围大小,收回后如何处置等具体法律问题,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特别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者已经作为破产企业退出登录资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与方式。这些问题,给政府部门、人民法院、清算人在破产案件中理解与适用法律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导致了各地在执法、司法上标准不一的局面。 虽然上述法律规范确立了政府对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无偿收回的原则,但其主要理由是“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与此同时,其他法律规范又规定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资产。例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有股本金。上述规定已经明确指出: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有价格的,属于企业资本金。而既然是企业资产,那么在破产时就可计入破产财产。 另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该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分为有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两种,是我国确立有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认可了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成本及开发成本,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收益,明确可以计入企业资产。 所以,不能认为凡是破产企业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都是无偿的,为保护国有资产,在企业破产时应当由政府无偿收回,而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柒』 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

看情况,因为从中国法院处理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件)等政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第三,破产企业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破产企业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授权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玖』 国有企业破产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属于划拨土地。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对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1、企业破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回
国有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该国有企业,使用期限是长期的,长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该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均有权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出让,仍然是国有,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届期,政府此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当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但对地面附着物应作适当补偿。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当然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
根据国家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必须妥善安置职工。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包袱沉重,一旦破产安置职工就是一件头等大事,安置费用必须落实。为了解决安置费用的不足,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金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是筹措安置费用的重要渠道。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并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3、安置职工优先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抵押物,从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到偿还。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也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特别法的调整,职工安置成了划拨土地出让金的第一顺序受偿人,抵押权人降为第二顺序受偿人。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拾』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这一规定于法无据,并且严重侵害了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最高院在上述批复中指出,做出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适用条件是“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虽然这是一个有“等”字,但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原理,“等”字所包含的未列明事项应与列明的事项在性质上相同或接近,而“破产”与“撤销、迁移”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对企业破产似乎难以适用该条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适用条件是“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很多划拨土地使用者是支付了土地开发费用的,最高法院对此不加区分,任意扩大了适用范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2、如果企业支付了土地开发费用,那么该笔支出应作为企业的投资,如果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实质上等于没收了企业的这部分投资。政府收回土地后将其重新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包含了企业支付的土地开发费用,政府对此将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需要澄清的核心问题是:划拨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开发费用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一行为并非支付地租(与出让的根本区别),而只是取得划拨土地使有权的前置条件。土地使用人支付的土地开发费用将凝固在土地使有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其所有权并未转移到土地所有人(国家),按照“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土地使用人对凝固在土地使有权中的这部分价值应享有所有权。
3、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其对外债务的担保,企业支付的凝固在土地使有权价值之中的土地开发费用也应是其全部资产的组成部分,如果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那么等于没收了企业的部分资产,这必然会使企业的担保资产减少,从而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笔者认为,政府可以收回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退还企业支付的土地开发成费用,并将其作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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