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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吗

发布时间: 2021-01-08 23:06:03

1. 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如何处置

□陈战杰
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货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债务人的货场土地,并要求B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但B市国土资源局因市政府城区改造需要出让了该货场土地使用权。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国土资源局赔偿D市建材公司债务88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因债务纠纷而被裁决破产还债的案件不断增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者不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的原则应该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企业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国家所有。
此案应该属于法院拍卖债务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还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时需要依法转变;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无须依法转变。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处置方式也不同。由于类似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笔者就不同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未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法院不产生矛盾,无需转变。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序,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抵押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曾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就有意义,也能拍卖了。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金时,就需要转变,与法院裁决保持一致了。转变的方法是,将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出让金金额,拍卖价款与评估额之差作为该企业财产,纳入还债程序,由法院依法处置,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这种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财产,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卖处置,拍卖价款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如果抵押的,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未抵押的,债权人都有权受偿。如果拍卖价款足够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全额受偿,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B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拍卖,但应当与法院协调,拍卖价款也全部纳入还债程序。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5号)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压、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B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同时,B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决定出让了这块土地,也属于奉命行事。法院判决与市政府决定并不矛盾,只要做好协调工作,就不会出现两部门之间打官司的情况。

2. 到什么部门查询查封土地使用权情况

可到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查询,要注意看证书是不是办理了出让。自然人可以凭着自己的身份证来查询。

如果是国土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那么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国土部门办证申请调阅土地使用证上的相关内容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等必须经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2)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吗扩展阅读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3. 土地使用权能否查封

当然可以查封,无形的资产也能查封,查封的方法一般是限制土地的转让\开发和其他利用,对土地的查封是限制使用者对土地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4.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查封

法院对来集体土地可以查封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5. 如何查封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处置得等问题。由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划拨土地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所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查封处置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处置程序上有很大区别。如果操作不当,会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被执行人行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产生影响,出现了法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当事人等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收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价格的确认、拍卖等问题理解不同,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损害了法律尊严。为避免上述情况,笔者就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因工作性质的不同,有的执行人员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性质、现用途、规划用途、土地等级、座落地质等问题认识不足,未依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转让进行审查,造成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存在失误。

2、对查封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而直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及未交出让金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案件无法执结。

3、有的地方法院在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未经规划部门的用途许可,评估地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公共利益受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案件得不到执结。

4、对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是直接交给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导致越权行为的发生,使案件得不到执结。

二、解决办法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人民法院在执行时首先要确认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置。

2、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执行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执行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转让的,应由该部门对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缴纳的数额、使用年限、土地性质等作出规定。如果不批准转让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执行人员应及时告知权利人,由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涉。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缴纳的数额、使用年限、土地性质等规定,由有关当事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而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拍卖、变卖后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债权人也可依司法文书,对符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土地,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合法出让手续后,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

6. 土地使用权证被法院查封后,还能在该土地上继续进行建设吗

土地使来用权证被查封源,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已经取得的建设工程,继续进行建设是合法的行为。

主要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证被查封,往往是由于债务没有得到清偿,土地成为债务的抵押,这种情况下进行建设,有可能这个建设会成为债务的标的。

是否进行后续的建设,最好征求一下查封法院的意见,或者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将风险因素考虑周全。

7.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担保财产,并交纳保全费后,法院可以查封对方房产。

8. 土地使用权可以查封吗 什么部门查询土地情况

一般说来,在涉及债权债务纠纷时,只有法院可以查封土地。
如果是违法用地,国土部门也可以下达停工通知书,封存土地。

9. 什么是依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性权益啊,像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很值钱的。内既然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容益,那么在诉讼过程中,也就可能成为诉讼标的,或者是作为一个给付的一个冻结抵押来操作。
所以遇到依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等到诉讼结束或者执行完毕,就会给你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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