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口粮地使用权
1. 农村股权证有哪些作用
农村股权证的作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享受福利权,分红权。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凡年满16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享受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3、批评和建议权。享有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受福利权。享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5、分红权。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解体后,经核算依法分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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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权的分红: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
股权执行标准情况:
1、出嫁女:若嫁本市内,在三个月后取消口粮和分红;若嫁外市,则仍然保留口粮和分红。
2、户口迁出的:取消口粮,但仍然保留分红;
3、户口迁入及小孩出生入户的:有口粮,但没有分红。
4、死亡:取消口粮,分红可以办理继承。
5、非农户(该村大部分是农户,只有几个是非农户):有口粮,分红要看当时是否属于股东,若当时是股东,则有分红,否则没有。
2. 我想问下农村土地1.5亩口粮田的使用权 我可不可以种果树
农村土地1.5亩口粮田的使用权 ,可以种果树。责任田,自己承包的,种什么都是自己的权版利和自由。权关键是要进行种植和养殖,而不是荒芜。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
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必将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则该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时起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3、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3、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自取得非农业户口之日,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迁入第七条以外的其他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四、几类特殊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对方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农女嫁到第八条所称的城镇,户口迁入男方,无论其在娘家生产、生活,还是在城镇生活,只要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事业单位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兵役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任干部的,或者按政策应当进行转业安置的士官,一般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4、劳改、劳教和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性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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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权,有将这些财产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参考资料:网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纪要
4. 拥有土地份额是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拥有口粮
中国的土地和山林都属于国家和集体资产,个人仅对土地有使用权(包括宅基地、自留回地、自留山、承答包地)。 集体土地有着历史的形成过程。从历史村落的传承土地开始,一直到人民公社化后(人民公社阶段有着规模化开垦、围垦情况,也有形成新的村落的情况),原则上重新拆分归还给自然村管理的土地这些都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未划归村集体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但其中不乏讲不清楚归属权的土地(比如,人民公社化的时候办的工厂所占有的土地,当时工厂在继续生产并未归还给集体,后来就讲不清楚这个土地究竟该归属当地工业局还是属于历史传承的村落土地)。 前段时间为了理清历史演变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不清问题,对集体土地展开了确权工作。相信经过这次确权,在土地所有制方面能够搞得比较清楚
5. 农村口粮地使用权被侵
承租你口粮田的人不具有你口粮田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回:“无处分答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你至今也未对他的“处分权”予以追认,所以可以认定,他与电业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当然,该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你有三个方面的措施: 其一、追认租地者签订补偿协议的代理权。同时向其追索补偿款。 其二、要求法庭确认该补偿协议无效。同时以侵害财产权为由起诉电业局,请求民事赔偿。 至于写诉状,你可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请人有偿代书。(是需要以现金形式付费的)
6. 农村转非农户口者对原自留地口粮田是否享有使用权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你和你妈已经不是村民小组集体(原生产队)的集体组织成员了,根据82宪法第八条,没有对原自留地有使用权利?不过村民小组集体组织(原生产队)收回前,你可以依法对你家自留地上的农作物要求适当补偿。
7. 户口迁出,落到市里集体户口,原有的口粮田还有使用权么
你现在的户口已经属于非农业户口了。。。家里的口粮田跟你没多少份了 没收回去是因为还没进行新的分田。。
8. 农村承包户将土地卖给别人建房子,买卖双方谁的过错大
国家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国家授权,由村集体管理,获得土地的人,是村集体组织中的农业户口,相关土地的发包,宅基地使用,发证,确权,申请翻建,新建房等一切事物,由县,乡,村,三级共管。手续严密,审批严格,有一整套科学管控流程,尽乎完美!
一,集体土地,只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土地流转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
②如果买方是城市户口,与村集体无任何缘份,私自建成没有任何手续的房屋,只能是折除新房,铲平基地复耕,建房者还得承担罚款!
③,如果是本村农业户买的,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上级对这类向题处理会轻些,新房能否保住在两可之间,但罚款是免不了的。
④村委会严重失职,上级会追责,结合目前反腐,要严查是否干部有贪腐行为!更甚者,是否有黑恶势力做保护伞!
⑤现实中,农民法律意识很强,发生这种事情是极个别的!村委会也很认真监督管理!要论责任大小,还是卖方责任大,买方损失大,实际是双方都违法,违规,都是各打五十大板,都赔了夫人又折兵!村委会有权收回这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