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关于所有权问题的典型案例
A. 融资租赁的所有权问题
1.在营抄业性租赁的情况才存在退租和续租问题,营业性租赁所有权是一直在出租人手里的,只有承租人留购后才能获得所有权。2."租赁物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不是归承租人所有吗?"这种情况存在在一般的融资性租赁中,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中所有权到期一般是自动转移到承租人身上。
B.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将由出租方转移给承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说明:1、实质上转移的是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2、所有权的转移与否是形式问题,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C. 车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期回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答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D. 融资租赁后续资产所有权最终归谁
融资租赁后续资产所有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具体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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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 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所有权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所有权法定,但是由于租赁物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的所有权就极易受到侵害。尤其在租赁物已经被其他债务人查封、执行的情况下,出租人提起的确权之诉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只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排除查封、执行,但是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出租人的所有权往往很难得到支持。因此,为了避免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侵害导致租金债权失去保障,原则上必须办理租赁物的抵押登记,同时加强对于租赁物运营的过程管理,严格监控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法》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按照行业惯例为了方便租赁物的运营管理,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指定的挂靠公司名下。那么由于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一旦承租人或者挂靠公司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可能导致租赁物车辆权属变动的情况,出租人对租赁物车辆的所有权就极易被侵犯。
现有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林某、李某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租赁物被挂靠公司的债权人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进行处置,出租人在其所在地法院取得确权判决后,该法院又主动发起再审程序对原判决中已经确认的租赁物所有权进行变更。
F. 关于解决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问题的策略
机器设备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问题回答如下:
《可点击我头像》
1.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承担租赁物的保养、维护;
2.租赁期限满后,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按约履行,则享有优先留置权,否则租赁物归出租方。
G. 融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我认为必须要转移,因为投入了大部分资金了
从实际上来讲,到最后都转移了。因为东西在你那使用了这么多年,所剩价值很低了,而且你还有最终购买优先权。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权都转移了。但从理论上讲,是有选择权的。可转可不转的。
希望有所帮助。
H. 融资租赁最后的所有权会不会发生转移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会发生转移,但是还完获得的融资后可以更低的价格买回。
I. 融资租赁的车辆到底归谁所有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以及《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
执他字第25号),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J. 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哪一方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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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