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知识产权管理
⑴ 怎么国外申请专利
两种途径:一种是巴黎公约途径,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后,以这份申请为优先权基础,一年内自行到国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当然,也可以直接去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但是由于出国申请时间往往较长,没有优先权的话会导致申请日延后;同时,直接去国外申请,由于没有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涉密审查,再次在国内提交申请的时候是不会被批准授权的。另外一种是PCT途径,即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申请文件,申请类型为PCT国际申请,在提交PCT申请的时候可以选择以后计划申请的国家,即指定国,这样申请在经过国际阶段以后就可以进入到各个国家的国内审查阶段了。PCT申请方式比较简单,但是由于申请后的审查经历了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周期相对较长。如果觉得不熟悉的话,还是找专利代理公司操作比较稳妥。
⑵ 外国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和要注意什么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获得审批的,专利申请人拥有专利权,而专利的保护紧限于我国境内,如果想在国外也受保护的,外国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和要注意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外国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和要注意什么一、外国专利如何申请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先申请),在一定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限期: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为外国专利做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二、申请外国专利要注意什么事项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直接申请外国专利。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3、若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三、外国专利申请途径有哪些在外国申请专利有以下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外国专利(一)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先申请),在一定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限期: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为外国专利做出决定。一旦专利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二)注意事项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直接申请外国专利。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3、若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一)申请人可获得的好处1、申请人可在最迟时间提出申请。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中文)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2、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国家程序。3、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相比较,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此外,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的时间也相应推迟8个月或18个月。(二)注意事项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2、申请人可通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应包括中国。3、若申请人有意委托我公司办理PCT专利申请的,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⑶ 我国知识产权与国外知识产权差距较大的原因有哪些
[资政知识产权]: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起步较晚,整套制度从西方移至到国内需要一个适应期;
2、配套制度欠缺,缺乏知识产权质量管理与交易管理;
3、知识产权获取、管理、维权人才的缺乏;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⑷ 中国应该怎样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
我国最应该学习的地方是:
自己技术尚不发达的产业,推行知识产权弱保护;技术发达、处于领先的产业,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
中国为了加入WTO,当时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巨大压力,在知识产权领域做了很多让步,以致于我国三十多年完成了西方国家两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其中很多方面,对中国自身发展其实并没有保护作用,甚至会成为外国权利人钳制中国竞争者的工具。
中国现在当务之急是在既有的知识产权领域内多练“内功”,鼓励本国竞争者开发新技术,从而积极地享受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益处。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配套立法,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限制措施,例如强制许可机制、反垄断机制等,从而限制外国竞争者滥用知识产权伤害我国尚显幼稚的民族产业。
知识产权分为三各部分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⑸ 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国内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有什么区别和相同点
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模式:
每一种管理体制都有其特定的管理模式。在讨论国外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自主创新的循环周期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步骤。
众所周知,如果一个创新不产生经济效益,这个创新的必要性便值得怀疑。如果只是为了申请专利而发明,为了荣誉而申请专利或商标,这便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吻合。一个发明创新的开始,一定要与生产制造、销售、发明保护、市场分析或者授权许可、技术转移相结合。因而创新的循环周期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流动的,是一个环节扣一个环节并相互影响的。而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不是等有了知识产权后才开始管理,而是从知识财产创新的最初阶段到价值获取、从战略策划到影响力的确认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管理。
一般说来,在国外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有3种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和分类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模式的特点是在企业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方针下管理运行。研究和开拓发明基金由企业总部提供,所有知识产权事宜,从开始研究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评估、授权许可到技术转移,均由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处理。集中管理的好处在于不会重复研发。总部熟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组合和分布状况,更利于全局性的战略管理。IBM、朗讯等都是集中管理模式的实践者。
分散管理模式是将知识产权管理完全授权给企业的各个分公司。各个分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预算和申请量的决策权。但企业总部的知识产权部门仍然负责处理呈交上来的知识产权申请、法律事项和授权许可事宜。代表性的企业为日本东芝公司。在东芝,其专利审核架构将技术前景调查、策划、研发、试验、评估、生产销售、自主使用和技术转移等结为了一体。
与分散管理模式不同,分类管理模式主要是根据技术类型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如佳能公司,不仅全球有诸多分公司,其产品也是从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到工业用的各种设备,五花八门。用技术分类的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研发,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各产品生产公司的研发热情。
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无论以何种模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战略管理,但有几点是共同的:
首先,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布局时,一个企业或决策部门必须弄清楚自己的公司拥有哪些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产权组合状况如何,知识产权资产对于企业商业成功的重要性,是否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组合,是否不得不依赖其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来开拓市场,企业内部是否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方针和知识产权战略。
其次,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组合检索分析;只有当一个技术能带来市场价值时,才考虑为该技术申请专利;进行战略考量,围绕核心技术申请专利;除非有能力保护或商业化一项技术,否则不要申请专利;什么应该申请专利和什么只应该当作商业秘密来保护,两者之间应该保持合理的比例;对于以出口为主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尽可能利用专利数据库里的信息来制定商业策略;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组合来进行商业融资。
再次,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战略管理时,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在登记注册知识产权资产时,准确地记录所有有关该项资产的详细资料并且定期检查;巧妙地利用所能用到的法律机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不是非要花费昂贵的代价;评估每一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并且把其反映到资产平衡表上;确定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不会将公司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在进行商业营销前要牢牢把关等。
⑹ 怎样申请国外专利
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有三种,分别是:
1、 巴黎公约途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在任一成员国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后,再向其它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在此期间内有关该申请的任何公开或使用等,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
当申请人想在一个国家或是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适合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一表一国,分别申请,授权时间相对较短。
办理流程:递交申请-受理与审查-授权与公告-颁发证书
2、PCT途径
目前已达152个成员国。PCT途径,可以在一个地方(中国)、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成员国内或地区专利组织内取得相当于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在任何一个PCT成员国提出的一项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在指定的其它成员国同时提出了申请。实现了一国申请,多国有效。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国(一般为5个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很适宜的。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省去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申请的麻烦,还有更多时间来考虑要进入哪些国家。
要特别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不适用PCT途径。
PCT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阶段进行受理、公布、检索和初审,国家阶段由具体的国家局进行审查和授权。
3、通过地区条约
《欧洲专利公约》
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同时申请欧盟成员国专利,其专利权自申请日起20年,一次可指定缔约方的多个成员国保护其专利以便于管理,如果申请人意欲在3个以上欧洲地区或国家申请专利,通过本条约将较向各缔约国逐一提出申请更迅速、经济。
非洲组织
非洲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组织申请,同时在非洲工业产权组织18个国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6个国家申请专利。
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国外专利申请方式。
⑺ 知识产权行业,国内和国外有什么差距
1:政府职能变化
我国的专利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清末民初,但真正建立起系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仅有30余年,此前政府开展这方面工作的主要动力是来自加入WTO的压力,而现在则是经济转型的内因驱动,制度与政府职能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发布了一系列的有重大实质意义的知识改革文件,比如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将知识产权对国家发展的意义明确体现出来,政府职能也将从原先的指标型转化为全面辅导型,相信很快我国的知识产权创造及保护环境将有实质性的提高。
2:对民众的知识普及不够
哪些属于可保护范围、如何维权、法律上的处罚金额多少?这些对大多数的技术和商业人员来说都很模糊,甚至对采购知识产权最基础的服务——申请环节的代理服务,都不了解这个环节的应该是什么样。特别现在年轻人创业,这块知识更没有普及。
3:合格或优秀服务人员严重匮乏
专利代理方面,执业考试通过率比司法考还低,目前全国执业人员1万多名,而全国每年专利申请量超过25万。平均每人服务约200件。如果把有执业证书而未执业的退休、半停职、停职的代理人去掉,平均每个代理人约达250件以上,基本上每个工作日完成一件,但是每件专利从技术沟通,检索到撰写,需3天以上,可见其中合格服务人员的缺口量十分巨大。
⑻ 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哪些
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 . 组织机构
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直属总公司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如IBM 公司、三菱公司和富士公司均属于集权管理的组织机构。
⑴ IBM 公司的集权管理组织机构 IBM 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所有与IBM 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门是负责相关法律的事务;专利部门负责专利事务。专利部下设5个技术领域,每一个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由于IBM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美国本土主要设有研究所,在欧洲、中东、非洲地区、亚太地区设有其分支机构。若没有设置分支机构的国家,一是由该地区各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代理人管理;一是由邻近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如亚太地区未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国家,由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IBM知识产权总部对全球各子公司知识产权部门要求严格,除向总部做业务报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分部要执行总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接受总部极强的功能性管理。
⑵ 三菱公司与富士通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菱公司设有知识产权总部,下设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个部门。
专利部与研究发展部门关系密切,负责协助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权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权利,并设立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
策划处负责制定公司内部与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监督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以及分公司关于企业间知识产权的支援等事宜;
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害协调的工作。
富士通公司由专利总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下设5个部门:专利管理部、专利业务部、专利第一部、专利第二部和技术调查部,并在各事业本部下设专利推进部,由事业本部中的资深人员担任部长,负责专利的策划与推进工作。
⑶ 东芝公司的组织机构 东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由知识产权本部和四个研究所、11个事业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下属分别设置专利部、科、组共同构成。本部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
策划部:负责推动全公司的中长期知识产权策略,管理知识产权行政事宜;
技术法务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宜;
软件保护部:负责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运用、补偿事宜;
专利第一、二部:负责统筹管理技术契约工作;
专利申请部:集中管理国内外专利申请事宜;
设计商标部:负责设计和商标的申请、登记;
专利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专利信息,建立电子申请系统。
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配置知识产权部,直接隶属于负责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总工程师,主要担负该研究所、事业本部的知识产权行政事务,并负责从产品研究开发初期的专利发掘、专利调查、制作专利关系图到国内外专利的申请等所有业务。
⑷ 佳能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产权法务部按行列管理――分为产品类及技术类,产品类设有4个部门:知识产权法务策划部、知识产权法务管理部、专利业务部、专利信息部;技术类设7个专利部门是以技术分类管理专利。
⑸ 德国最大的化工企业之一拜耳公司 它设有专利委员会和专利处,二者是平行的组织机构。专利委员会由生产、科研、技术应用和专利处联合组成,其职责是:
① 分析判断哪些发明项目可以向国外申请专利;
② 去哪个国家申请;
③ 对已获权的专利进行管理;
④ 根据专利项目登记表,决定哪些项目的专利权需要维持,哪些可以放弃。
专利处受公司总部直接领导,下设两个科,一个专利科,另一个是许可合同和技术协调科。专利科的主要职责:
① 申请专利直至授权专利的管理;
② 申请专利前和产品投放市场前的专利信息的调查,若发现相同技术,就设法买下他人的专利权;
③ 处理专利纠纷,一是协商解决;二是通过诉讼裁决。
④ 业务上与各级法院有联系。
许可合同和技术协调科共有8人组成,负责许可合同工作,包括专利许可、技术秘密及技术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
① 接待技术许可询价,组织许可谈判、签订有关合同;
② 技术合作,与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术的公司签订使用合同书。
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大同小异,其基本职责可归类分为十项:
① 专利情报管理工作;
② 发明挖掘工作;
③ 申请专利工作;
④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⑤ 管理专利权;
⑥ 处理专利纠纷;
⑦ 商标等其它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
⑧ 发明奖励工作;
⑨ 专利教育工作;
⑩ 与专利事务所或律师进行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日本、德国企业均十分重视专利信息工作。如IBM公司定期发表的技术公报、其专利经理的主要职责四项中有三项与情报有关,如:
① 收集掌握下属各公司有关的专利情报、技术情报以及各专业部门的活动情况;
② 依据情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建议申请国的范围、提供有关业务咨询;
③ 根据总部每年预计的专利申请计划调整申请的件数;
④ 收集IBM及其它公司有关专利情报、技术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谈判。
再有,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本部把专利情报管理工作列位首要任务。佳能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11个部门,专利信息部是其中之一。东芝公司知识产权本部中设有专利信息中心;三菱公司随着知识产权总部的发展,将原属于专利部管辖的专利情报中心从专利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公司。
德国公司也不列外,将专利信息的调查工作做在申请专利前和产品投放市场前,如拜耳公司。
以上陈述,从另一角度表明专利信息的重要性。
其次,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比较
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经营资源。专利部要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需要有足够的经费给予支持,企业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得到完善的保护,实际上是浪费研究投资和开发经费。这一思想是IBM公司、日立公司、佳能公司的共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基本属于层累制集中管理体制,如IBM公司;一类是分散管理体制,如东芝公司;另一类是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如佳能公司。它们有共性更具特色。
其共性:不论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还是行列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中,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
⑴ 集中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能够工作顺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移转、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说研究开发的费用由总公司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
⑵ 分散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充分授权。充分授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权。分散管理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而言,其优点是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限制专利申请件数,决定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权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议等事务是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东芝公司除设有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外,还设有海外知识产权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体系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华盛顿、西海岸设立专利事务所;一部分在欧美的子公司内设置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定期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本部则通过各委员会、研究会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对各事业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选有决定权。
⑶ 行列式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按照技术类别、产品类别管理知识产权。实行按技术类别管理专利,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开发技术;配合各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对专利进行管理。知识产权法务部集中管理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包括权利的运用、谈判、争讼等。法务部通过派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各事业部组成的产品法务会,或根据各项问题组成的作业部会议,了解技术、产品的相关情况,使法务体制贯串于产品开发至产品销售各个阶段,利用知识产权的法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
最后,还应关注德国拜耳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它的特点是专利处将本公司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视情况经公司专利委员会研究确定向哪个专利局申请专利。其结果,保证了专利授权的成功率比较高;同时,减少了侵权和无效请求;专利的实施主要又是在本公司内部,处理专利纠纷的机率就相应降低。第三、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等方面。由于各企业情况不同,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上各有侧重,值得借鉴。
1.知识产权的归属
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用签约或制定社规的办法,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⑴ 签订协议IBM公司与员工签署“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从公司内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的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给公司所有;对在日本的IBM分公司的员工,还要求填写发明转让同意书作为进入IBM公司的条件。由于总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其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移转给总公司,总公司集中管理来自全球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重新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商标使用权也基本相似。各子公司要从营业额中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⑵ 社规规定日本公司制定的社规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即便是离任后一年内的发明也应通告给公司,由公司决定产权的归属。如日立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业务外发明也必须向公司报告,根据需要决定要与否。若员工在岗位期间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取得专利权,也应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使用该专利。
三菱公司与富士通公司均要求员工将发明转让给公司。具体社规如三菱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根据公司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富士通公司则要求员工,凡是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发明或者研究计划时,产生的发明、与研究有关的专利或实用新型等权利,均应让渡给公司管辖。
2. 建立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排名,其中半数是美国企业。这与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同时,与各公司实行的奖励制度密切相关。各公司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⑴ 累积计分制是IBM公司为激励发明人而设立的奖励方法。其奖金项目设立的特点,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发明专利为3点,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计为1点。点数累计为12点,给予美金3,600元的发明业绩奖;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用,给予第一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第二次的发明给予发明申请奖500美元。
⑵ 多种表彰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如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实行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4000日元,最高奖金1年可达60~100万日元。富士通公司分为7个等级,东芝公司分为5个等级。
3.知识产权的教育及培训
在日本,知识产权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第一层次教育的课程包括专利知识入门教育、专利说明书写作知识等,如日立公司、三菱公司;富士通公司则针对公司各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教育,以便了解专利的理念及重要性。在进行知识产权教育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层次教育的课程内容包括商标、著作权、技术契约、案例研究、专利情报、专利的写作及专利管理等;并创造条件让员工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选派人员去欧美专利事务所进行轮训和研习。
总之,国外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共有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组织战略核心部分;
第二、组建一支人数可观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第三、奖励机制的完善;
第四、情报工作的沟通顺畅 ;
最主要的是企业要掌握有效专利,才能求得长期效益。
⑼ 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我国企业,当遭遇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方面的问题:
一、判断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否打赢管辖权诉讼。
只要我们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商业行为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的州为界),即使企业在该地有房产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地存在其他商务联系,仍然可以打管辖权诉讼。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打赢国外的管辖权诉讼也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同样可能胜诉。
二、不论提出何种抗辩,必须做到实话实说,不能说谎,也不能隐瞒事实。
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是必须牢记的:一句是“讲实话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出事实的一半无异于撒谎”。而不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部分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中国,即使一方当事人直接撒谎,裁决机构也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而只能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
三、诉讼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
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准备工作一定要在开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分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是需要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不但撒谎会被裁决败诉,提供的证据或者阐明的事实不充分、不及时,也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作出不利的结论。
四、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自己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
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商业活动。基本上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生产产品时,更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国内使用那些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被输出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同样会被指控为侵权。而涉及到著作权与商标权时,在自动保护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所谓的地域性已经变成只是学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加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国家完成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