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日期
⑴ 在新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土地使用权的开始摊销时间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从取得当月开始摊销。
⑵ 土地使用权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
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权日期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
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第三期、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⑶ 房屋土地证上的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终止日期是提醒用户国有土地转让的期限已经到来。 要继续使用,必须事先向政内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容 如果政府有计划的计划,它将不会与原始用户续订。
有两种类型的续约:一种是住宅用地(70年产权),没有自动更新预期规划,一些政府会有通知; 一是其他土地使用的性质,有必要提前一年向主管土地提交土地。 部门申请续签,否则将被国有化!
(3)土地使用权日期扩展阅读: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参考资料:房屋产权-网络土地证-网络
⑷ 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间为2010年土地使用证上的终止日期是2045年 是什么情况
那使用权到期后要怎么办,要收回去吗,还是可以续期啊?
⑸ 1980年起才有住宅商品房为什么50年不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就到了呢
商品房跟土地使用权不是对等的,土地改革建国前就有了,建国后陆陆续续土改,所以并不是说1980年才有土地使用年限一说,你顶多说1980年开始有商品房。而土地使用年限也并不都是70年,像温州那批经过国务院下批续期的就是早到期了,也不是70年使用权的。而且土地使用年限是从拿地开始的,不是以项目开建或者交付开始计算的。所以你的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回答,第一就是这地不是70年使用权的,所以没到50年就到期了。第二个就是这块地是很早之前的地,已经满70年。
⑹ 土地使用证上写地类是住宅,使用权类型是现让,终止日期是2045年,是什么意思
土地有商业、住宅和综合用地,商业是40年,住宅是70年,综合是5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写的年限不能代表土地证,以土地证上的期限为准。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到2045年,到期后,按现在的法规是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土地使用权日期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