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❶ 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有什么关系
1、相同点:
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别。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相比,民法中的权利在形态上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每个权利都是相互独立地存在的,它们都在一个层面上,属于同一层面上的东西;相互之间并不互相影响和制约,都在独立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却大不相同,这里的权利是分层排布的,层与层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前面的权利可以影响和制约后面的权利,整个权利体系呈现网状结构。 总之,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区别是非常显著的,二者之间的相似点只是两种法律之间的有限的交叉,不同和差异占了主要部分,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两种法律并为一起。
❷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相同点:
作为法律,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具有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
1)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2)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交叉。
2、两种法律的区别:
对于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来说,差异大于共性,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1)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2)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3)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4)两种法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别
民商法主要是实体法,而知识产权法中除了关于权利的实体性规定以外,还同时有大量的程序性规定,可以说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当然,这里的程序法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法获得和保护的程序。
其次,知识产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权利人在内,都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执行。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条件等方面不提倡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个人的选择,更不可能遵从某个人的个人意愿。即使在权利的使用和转让中,虽然允许权利人可以通过与他人签定协议来行使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是,同样对可以转让的权利类型和转让方式作了限制,权利人必须遵守。如人身权利不可转让,有些权利甚至不能继承。这与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个人意愿的作法相差很大,完全不是一种价值趋向。
第三,责任的产生方式和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民商法来说,产生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违约和侵权,其中又以违约为主,因为违约责任产生于交易过程中,属于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对于违约责任来说,当事人之间只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来说,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民商法中也只是规定了承担责任中的民事责任部分,如果侵权人在侵权中造成了他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伤害和损失,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则有刑法单独处理,不再属于民商法的处理范围,即在民商法中不含有行政和刑事责任。与此不同的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虽然也同样存在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但是,知识产权法只规定了侵权责任。在权利使用和转让一节中,由于是和民商法的交叉部分,直接按照民商法中的违约责任处理,就没有另做规定。在侵权责任中,同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这三种形式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又各不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只承担民事责任;
⑵只承担行政责任;
⑶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
⑷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刑事责任。
这几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具体应用的,相比之下,第一种情况使用的程度高一些。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中对责任的不同规定,实质上是两种法律中的权利不同属性的反映。作为私权和私法,民商法把承担责任的方式紧紧地限定在民事责任的范围中是合适的。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由于知识产权并不是简单的私权,知识产权法也不是简单的私法,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半公半私的法,这样,反映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肯定应该存在差别,这样是合理的,也反映着两种法律的差别。
5)两种法律中的权利存在重大区别
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
两种权利的形态不同
❸ 论述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论述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与所有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所有权: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
❹ 深刻解释一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基本内容的概述
这里的权利指基于人们智力创造性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而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里的义务是民事主体依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某种责任。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指由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实施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者、使用者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在确认、管理、保护、行使知识产权的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由于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的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按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思想社会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3.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手段具有综合性。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概念
是实际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享受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主体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可以是永久性的.
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因智力成果及其专有权活动而享有知识产权权利和承担知识产权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而且还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加以确认、管理和保护其行使的国家有关机关,以及在知识产权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与成员等。
4.本国国民为各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核心主体
5.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可以同样享有本国国民所拥有的知识
产权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按主体地位不同分
2.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不同类型分
3.按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分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基本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主张知识产权所依据的对象,也即人们在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
❺ 试说明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
❻ 知识产权和法学区别
1、商法比较偏经济方面,有很强的技术性(会涉及较多经济学内容),所以学起来也比较有挑版战性。
2、知识权产权法专业毕业的学生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3、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生最为适合的 TOP5 岗位分别是“法律”、“金融/保险/投资”、“财务/审计”、“咨询/顾问”、“教育/培训”
4、知识产权法专业毕业生去向分布最为集中的 TOP5 去向分别是“个人企业/个体户”、“民营小型企业”、“民营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外资小型企业”。
5、现在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还是挺有一定的发展前景,但是等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另外经济法也是和经济密切相关的,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❼ 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但划归为私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❽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还是经济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知识产权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8)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法的特征如下: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❾ 如何深刻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论述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概念。2.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特征。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构成。
❿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包括哪些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扩休就是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当然内拥有知识产权的既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是非法人组织,或直接由国家所有。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只能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通过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原始取得,是说财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领先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的取得,从而会产生出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在民法学理论上,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有两个标准:意志特征。权利来源。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的是“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上,国际公约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二是对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其作品在该国境内首先发表(著作权法);或在该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场所(工业产权法),也应当享有同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