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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侦查

发布时间: 2021-01-09 14:06:49

A.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案件来源有哪些

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了解到,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七大特点:

一、案件总量上升,涉案金额增大。2002年至2004年上半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比前些年有所下降,但个案造成的损失却越来越大。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最为突出。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此类案件近50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80%,涉案金额超过12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64%。其中通过假冒驰名商标获取暴利成为一个显著特点。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长较快。有些企业人员将自己掌握的原单位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单位;有些企业不惜以重金收买有关人员,将他人商业秘密据为己有;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以应聘方式窃取核心商业秘密后,另起炉灶。1998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案超过500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9%,涉案金额6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32%。
四、部分地区犯罪情况较为严重。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沿海地区比中西部地区情况严重;从局部地区来看,也是经济发达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

关键词:广州知识产权调查,深圳知识产权调查,佛山知识产权调查保护,中山知识产权调查保护,珠海知识产权调查保护

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面广,并正在向电信、技术市场、人才市场、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渗透。现已出现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新型科技产品、假冒液晶屏、仿冒激光全息标志等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较高的案例,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向专业化明显、科技含量高的犯罪形态发展。

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隐蔽、狡猾。作案很少是在“小作坊”中进行,而是成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流动生产、遥控指挥、组织严密、装备精良,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

七、跨国(境)犯罪突出。一些境外不法分子通过向境内不法分子下定单或者自己在内地开办工厂的方式,生产假冒商品后,再运送至境外销售。

B. 侵害知识产权类犯罪应由公安哪个部门负责侦查

各地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地方,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C. 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如何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商标侵权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突出,品种繁杂,涉及面较广。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市场竞争的加剧,假冒产品不断增多,假冒的品种也从原来的单一性发展为多样性,从生活资料发展到生产科技资料,从劳动密集型向高科技型领域发展。如假冒名烟名酒,假冒高档化妆品等等。二是犯罪分子结伙作案多,身份特殊,难于侦破。绝大多数经济犯罪行为人都有合法的经济活动身份,为其实施经济犯罪活动作掩护。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行为人一般反侦查能力强,行动诡秘,不留痕迹,事先巧妙伪装、事后善于应变,给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带来极大的难度。三是犯罪分子向高学历发展,手段专业。以前往往以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犯罪为主,现不少犯罪分子具有高学历文化,且一部分犯罪分子是高科技的专业人员,他们在其自身熟悉的经济活动领域进行犯罪,犯罪的智能化倾向较高。四是作案手法隐蔽,成点状分布,犯罪分子预谋性强。随着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经济犯罪行为人精心设计、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周密部署,往往将制售造假窝点向管理相对薄弱的农村转移,使其犯罪行为不易暴露。五是数额较大,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此类案件涉案金额数额越来越大,不仅给商标注册企业带来利益损失,而且销售假酒行为还侵犯购买消费者权益,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策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狂,关键是群众对加强维护自身或他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够强烈。因此,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唤起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广泛关注,使公众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促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二是及时发布预警,加大对辖区排查力度,强化对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经侦民警要不断通过阅读浏览最新经济情报及时发布预警,强化对辖区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等问题的排查,主动发挥服务、参谋作用。要以侦破大要案件为主线,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深入开展侦查经营;对证据确凿的侵权案件,应当迅速深入收集和固定证据,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铲除犯罪窝点,使制假者无处藏身、假冒品无处落脚。 三是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经侦民警的业务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侵权犯罪由传统的简单制假造假向复杂的科技智能型转变,犯罪人员也向具有专业技术的高端知识分子发展,为有效打击这类高科技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及时维护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就要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民警对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办案民警办案水平和能力。通过系统培训和在工作中的应用,着力提高执法业务基础和办案技巧,尽快适应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四是通过内外借力,创新打击工作机制。经侦工作要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注重深挖源头,力争从根本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主动与当地知识产权、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收集经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动态信息,构建联合打击长效机制,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基层派出所经侦联络员建设和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提高发现、控制、防范和打击此类经济犯罪的能力,力争及时准确提供打击和预防的信息资源,"早发现、早控制,早打击"。 五是树立服务意识,强化企业配合。深入企业内部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把服务企业、保护品牌作为工作目标,建立以公安为龙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信息共享网络。

D.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哪个部门管治安还是经侦

民事案件,需自行起诉

E.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途径的共同特征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共性特点有四个方面:
——案件在类型分布上不均匀,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比较集中,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尤其突出。
——与其他案件相比,案件技术含量比较高、专业性强、查处取证难度非常大。特别是一部分假冒产品与真产品高度接近,在查处认定、鉴定方面难度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查处。
——案件往往表现为团伙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呈现出多元化、规模化特点。许多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化整为零、遥控生产、装备精良、组织严密,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犯罪隐蔽性很强,很多采取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而且使用假名、做假账(不做账)情况普遍,造成此类案件发现难、立案难、侦查取证难、司法认定难。
——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是一个新动向。侵犯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客户不能及时验货、相关部门监管难等,使网络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重灾区。
针对查处取证难,万春认为,公检法机关还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些常用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网络售假案件里面的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如何收集、固定、采信、运用,要形成共识和规则,这才有利于对这类案件的打击。
相关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在法律层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得比较抽象,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门槛、量刑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涉及网络侵权的电子证据也需要研究确定具体标准。还有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存在民刑交叉问题,有时两者界限难以区分和把握。”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
据介绍,近年来最高检针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个涉及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解释文件,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一方面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对有关案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增强法律适用的操作性。另外也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

F. 微信上侵犯知识产权警察管么

有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版,可以由犯罪嫌权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G.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体现了法律的什么特征

行政案件肯定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是行政处罚,食药环行政案件版都有对应的权管辖机关比如市场监管局什么的。严格来说公安机关那个都不算管辖,因为他们行使的是刑事案件侦查权,不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法律依据都在刑法里面写着呢,触犯刑法才会让公安机关去侦查。

H.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三、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四、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I. 侵犯知识产权警察管么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中国站服务器所在地、中国络接入地、中国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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