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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09 16:59:36

A.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用地申请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

4、双方转让协议

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

6、土地评估报告

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拓展资料

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B.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 转让本身就违法,合同当然也不合法,自然无效

  2. 你难道看不出来他们是在回故意倒腾土地吗,想利用答土地发财是不可能的,我看只罚款有点太轻了,应该把公司主管关进监狱才合适。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政府依法批准的,除了能批准政府还能依法收回。你弄个什么转让把使用权给了别人,政府那些管批准和管收回的工作人员岂能让你,这不是抢我们的饭碗吗,我们的活你干了,我们干嘛,光等着下岗,整,怎么也得整好几年的工资,下岗就下岗

C.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买卖部分)

(200

)转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

字第

号),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

,原­土地出让年限为

年,建设年限为

日至

日。

第三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

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日至

日。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

元(币种:

)。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

第六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

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

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

天内向

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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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是土地转让,有合同的算哪种法律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及具体条文,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的理论分析和对法律的解释,但却不同意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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