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
Ⅰ 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出资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袭产所有权的区别: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财产在出资到公司之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其随时都可以处分。法人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出资人个人的财产,一旦出资到公司去,出资人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归企业法人独立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而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等权利。
Ⅱ 法人财产权的所有权说
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5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6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我国法人制度采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人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8有学者从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制度到大陆法传统上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全面论证公司独立财产制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9
所有权说遇到的麻烦是如何界定与之相应的股权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意见分歧较大,尚无定论,其结论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计有:
“双重所有权说”;10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11
“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12
“价值所有权与实物(使用价值)所有权说”;13
“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14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15
“股权债权说”;16
“股权为一种以股份为客体的无体财产权说”17
“股权新型的独立财产权说”;18
“股权社员权说”;19
等等诸如此类不下十余种观点。
Ⅲ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是什么那个大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产权大!
附:
一、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二、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其它表现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Ⅳ 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吗
1、法人财产权,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是一个概念。
2、法人是法律拟制的内人,是独立容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即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的所有权。企业财产所有权,即为法人财产权的一种表述方式。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Ⅳ 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前面一个,拥有全部权利.
后面一个,只有代表法人才拥有的权利.
Ⅵ 什么是“法人财产权”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经营权说
跟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1有学者根据《决定》、《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对经营权说作了全面的论证。2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3
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4与此说对应的关于股权观点是股东所有权说,即股东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模式。
2.所有权说
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5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6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我国法人制度采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人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8有学者从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制度到大陆法传统上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全面论证公司独立财产制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9
所有权说遇到的麻烦是如何界定与之相应的股权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意见分歧较大,尚无定论,其结论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计有:
“双重所有权说”;10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11
“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12
“价值所有权与实物(使用价值)所有权说”;13
“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14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15
“股权债权说”;16
“股权为一种以股份为客体的无体财产权说”17
“股权新型的独立财产权说”;18
“股权社员权说”;19
等等诸如此类不下十余种观点。
3.综合权利说
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20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企业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1
综合权利说实质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认为此概念并无必要,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该财产权仅是权利主体不同,其性质、内容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并无区别。此外,综合权利说与所有权说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股权性质与之协调的问题。
4.怀疑说
随着法人财产权问题讨论的深入,诸多学说见解上分歧的产生,法人财产权概念的实际意义终于遭到了学者的怀疑。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22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23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正如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说过,有没有产权,或称之为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经我同意随便进来,我就可以打死你。这是最重要的。
Ⅶ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国企的企业法人财产权
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国企改革的最根本要求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一批企业成为行业龙头、成为“明星”企业,活力、动力、竞争力明显加强,这是改革之功。但从总体上看,已有的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活力、动力、竞争力不足的问题,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的距离。著名经济学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宋养琰认为,国企必须实现企业法人制度,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国企改革最本质的要求和最根本的目的,也是国有企业的出路所在。我们认为,宋养琰研究员撰写的专论,对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功能最强,效率最高,其核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依存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科学的公司理论认为,现代公司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方面,之所以能发挥其他公司形式难以发挥的作用,关键还在于它有一个公司法人财产制度。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与历史上任何一种财产制度相比是功能最为齐全、交易成本(在这里表现为制度费用)最低、效率最高的财产制度。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即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
什么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所应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权等。正因为拥有这些权利,才能使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足够的能力享有一切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一切有关的民事责任,并尽一切有关的民事义务。
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股权的运动过程和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正由于这两种运动过程的同时存在,才使得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真正第一次摆脱出资者的控制,同时第一次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有了这种权利,企业的续存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就有了确实保证。
从这里可以清楚不过地看到,在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被分解成两部分,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前者是抽象的或虚拟的所有权,后者是具体的或实在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一种是虚拟财产权的运动过程,即股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场上实现自我的繁衍与增值,有时也可实现虚拟所有权向具体所有权的回归(比方将股权出卖换回货币),其中包括放大和缩小规模的回归;另一种是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即由股权出让募集而来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全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过程不仅创造物质产品,而且使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断放大,即价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不可否认,这两种运动过程又是互相依存的,如果不实现前者运动,后一种运动就没有存在的可能,相反,如果不实现后者运动,前一种运动也无存在的必要。但必须指出,正由于这两种运动过程的同时存在,才使得作为人类生产组织的企业真正第一次摆脱出资者的控制,同时第一次获得独立的、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有了这种权利,企业的续存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就有了确实保证。因为它不存在像借贷资本那样,因必须到期还钱而对生产和再生产带来的影响。所以这种权利在历史上自然地出现,不仅体现了人类的进步,也是人类经济生活发展中的一大奇迹,而且更有力地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
目前,我们正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并在改革中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改造成现代公司即股份公司制。按理讲,国有企业在这种改造过程中其产权关系即国家与公司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应当说是清楚的,或者说在理论上是已经解决了的。其实不然,直至今日,仍在相当一部分的领导者中、理论工作者中、实际工作者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悖理的认识:
有人说,出资者拥有最终或终极所有权,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法人产权实质是占有权;
有人说,出资者的最终或终极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有人说,公司法人财产权实际是出资者集体授予公司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
有人说,公司法人只有经营权,并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在股东手里;
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基本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从属的权利;
有人说,公司法人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的表现形式;
有人说,出资者所有权是第一位,法人财产权是第二位,后者是前者派生的或次要的。
所有这些说法,不管有意或无意,或者出于无知,在我看来,都过分夸大了出资者所有权及其作用而轻视并贬低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及其作用。所有这些看法,都忽视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客观形成的历史过程,淡化了它的功能和作用,否定了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因而这些看法都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是肤浅的,是不科学的。
科学的解释应当是: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产权关系必须与其相适应地变化,这种变化是,出资者一旦将自己的一部分资本通过认购股票注入公司之后,这部分注入资本就与其他出资者注入资本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不可分割或分解的整体资本。对这个整体资本,任何一个出资者都无法辨认出哪一块是自己的,我的、你的和他的等区界在这里统统消失了,而能够看到的就是作为整体资本而存在的公司法人资本(通称法人财产)。公司法人资本只能由公司法人所有,并由公司法人按照公司的章程和相应的计划永久地独自占有、使用和处置。事实上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再拥有对自己原有的那部分资本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那种所有权即任意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已经在产权关系根本变革即转换中完全丧失了,而如今出资者所拥有的只是不能抽回股本的“出资者所有权”。在这里,应当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出资者所有权,不论从历史上和现实上看,还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其内涵和限界都是十分清晰。概言之:公司法人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非股东所有,任何股东作为个人,无权干预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行使各项法定权力。而所谓的出资者所有权,既然出资者是股东,那么,出资者所有权就是股权,而且只能是股权。
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或根本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其理论不仅是扭曲的,而且后果必然是严重的。
股权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细的规定,无非是“公益权”和“自益权”的总和。“公益权”包括,参加或委托代为参加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相应行使的举手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必要时向国家授权部门报告情况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权,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收支情况权等。“自益权”包括:对剩余价值部分的索取权,即从公司中定期或不定期按公司的经营状况从公司盈利中获取股利或分红权,股票出卖或转让权(即用脚投票权),如公司法人因故解体或终止而对剩余财产按股份分割权等。股权只应根据股东按股的多少或增减而在量上作必要的调整,但不能改变它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如果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对股权(即出资者所有权)不是作实事求是的解释,而随心所欲地予以夸大,夸大到与股东身份不相称或根本不相称的程度,那么其理论不仅是扭曲的,而且后果必然是严重的。比方说,在人们一般认识中大都这样认为,出资者对公司的重大事件有决策权,对公司的重要人物有任免权,对公司的收益有分配权等。我认为笼统地这样说是不妥的。不论从国际公司发展史上看,还是从各国现行的公司法人制度上看,公司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即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公司一些主要人物的任免权,对公司收益的分配权,几乎都不是掌握在出资者或股东的手中,而是掌握在公司法人及其机构--董事会手中。即使是控股公司,也不能由控股者直接操纵,必须通过董事会。就拿对公司主要人物任免来看,董事长和总经理总算是公司中数一数二的人物了吧,对他们的任免,按规范操作程序,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只能由董事会做出决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免去他们的职务和对他们奖惩,都必须经过董事会。再拿决策权来说,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务,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一般都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然后,董事会再把经营管理的执行权授予职业化的总经理及其经理部门,由他们来贯彻和执行,从而在公司内实行法人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两权分离”。再说收益分配权,也不能简单地说掌握在出资者手中,实际上,公司的产品分配,利益的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分配,分红和分息,几乎没有一项不是由公司法人通过董事会做出决断来进行的。应当说,收益分配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如果公司没有分配权,也就没有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当然出资者也要参与分配,也要受益,例如分红或分息,是股东的权利,但分配多少,如何分,什么时候分,在股东会闭会期间,都是由董事会说了算。当然不是说出资者对公司的决策、人事、分配不起任何作用,作用还是有的,这种作用在日常的公司活动中,主要通过被选进董事会中的自己的代表起积极的影响作用。如果自己的代表已经成了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如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其作用可能更大一些。
还必须看到,股权在这些方面淡化是世界范围内的股份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股份制功能进一步完善的表现。
理论上的扭曲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颇。在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行政命令打着出资者权利的招牌,胡作非为的事情时有发生。
目前,必须正视这样一种现实。理论上的扭曲必然导致实践上的偏颇。在我国股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行政命令打着出资者权利的招牌,胡作非为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人事上,董事长、总经理可以内定,或由政府行政部门或人事组织部门来委派,甚至有的公司的董事会成了摆设,有的成为某些人的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工具,在业务中,许多重大举措,不开董事会商量,甚至不通过董事会或董事长,由少数有权有势的出资者说了算。毫不客气地说,目前政府部门仍保持着对相当一批公司其中包括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的行政管理权力。例如,公司的财务制度本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求,然而公司除了按照股份制要求编制财务、统计报表外,还要按照传统方式编制财务、统计报表上报给政府部门。再如,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发展项目的立项、实施,仍层层向政府部门报批。可以肯定,用这种方法搞股份公司,必然又要把股份公司搞死。必须指出,股份公司的规范化问题是一个非同小可的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国股份制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由此看来,对我们来讲,由于要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实行改革,应当强调的理所当然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毫不夸张地说,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出现是一场深刻的产权制度革命,是企业制度创新的实质性内容。由于它最能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它已是企业财产制度发展史上迄今为止的所有权的最完善、最理想的形式,是真正的现代的产权制度。
Ⅷ 在企业管理中,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在企业管理中,产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范围不一样,产权范围大于所有权。
2、反映财产关系的角度不同。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确定的是财产的最终归属关系,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
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若干权能的集合,指的是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即由于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3、概念外延不同。
所有权表明的是一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而产权不仅表明财产的所有制关系,同时还表明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关系,也即同时表明了原始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在现代公司制中,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分别行使原始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现代公司的权利结构是一种“三权分离”的结构。因此,产权比所有权有着更广泛的外延。
(8)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扩展阅读:
企业管理分类
1、按照管理对象划分包括:人力资源、项目、资金、技术、市场、信息、设备与工艺、作业与流程、文化制度与机制、经营环境等。
2、按照成长过程和流程划分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设计--项目建设--项目投产--项目运营--项目更新--项目二次运营--三次更新等周而复始的多个循环。
3、按照职能或者业务功能划分包括:计划管理、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仓库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统计管理、信息管理等。
4、按照层次上下划分为:经营层面、业务层面、决策层面、执行层面、职工层面等。
5、按照资源要素划分为:人力资源、物料资源、技术资源、资金、市场与客户、政策与政府资源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