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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土地所有权时间

发布时间: 2021-01-09 20:18:08

❶ 粮食局下属粮油总公司名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能否更名到股份制公司名下,属不属国有资产流失

1、改制前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性质?这要搞清楚,如果是划拨土地,可采取专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属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2、如果改制前就是出让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本身就是公司资产,改制后公司更名,企业由国有变为民营,担企业法人在法律上的独立性没有改变。企业改制,如果按改制程序严格执行,新股东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购买,并经过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就不能认定为企业资产流失。
3、国有资产流失 是指恶意低评国有资产或者虚拟债务等行为。
4、改制前企业的土地就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该获最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改制后只需进行变更登记就可,如果没有获得,要看一下是否欠缴土地出让金款,补缴后再进行变更。

❷ 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将划拔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有企业吗

可以。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回设单位使用国有土答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❸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要走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破产财产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具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评估价值作底价通拍卖、招标等式依转让
处置企业土使用权所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足部应处置其破产财产所拨付
企业破产前维持产经营向职工筹借款项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企业破产前作资本金投资款项视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市或市辖区、县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没必要续办并能整体让计入破产财产
担保处理破产企业作抵押物财产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超抵押债权部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其同财产设定两抵押权企业破产抵押权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企业另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企业破产担保企业应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偿债期限由担保企业与担保企业债权协商确定
行政机关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家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效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破产企业所市或者市辖区、县民政府应采取转业培训、介绍业、产自救、劳务输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业并保障重新业前基本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性安置费再保留企业职工身份性安置费原则按照破产企业所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关市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重新业职工符合社救济条件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养、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其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医疗费由社养、医疗保险机构别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支付没参加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或者养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统筹足企业土使用权让所支付;处置土使用权所足支付足部处置其破产财产所拨付
破产企业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部丧失劳能力职工作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龄足5职工经本申请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劳合同制职工安排依照《营企业实行劳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律、行政规规定办理;临工安排依照《全民所制企业临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源足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市或者市辖区、县民政府负担

❹ 出售国有资产(比如说土地)是不是要公开招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内部人员购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回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答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可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价。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它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❺ 国有企业改制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如果企业改制后其土地未改变用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如改变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也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但是,除了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的,划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显然,这是由于保留划拨方式违反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方针。

❻ 国有企业土地转让

绝对没有可能不经过公开拍卖程序,而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取得该国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

但你可以通过参与购买他的股权等其他方式,控制其经营权,再想办法兼并等方法将他收入囊中。

❼ 国有企业破产如何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属于划拨土地。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对其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1、企业破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回
国有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该国有企业,使用期限是长期的,长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该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均有权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出让,仍然是国有,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届期,政府此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应当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但对地面附着物应作适当补偿。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当然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安置企业职工
根据国家政策,国有企业破产必须妥善安置职工。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包袱沉重,一旦破产安置职工就是一件头等大事,安置费用必须落实。为了解决安置费用的不足,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其中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金优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是筹措安置费用的重要渠道。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拓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并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3、安置职工优先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抵押物,从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到偿还。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置抵押,抵押权人也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企业破产时,划拨土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了特别法的调整,职工安置成了划拨土地出让金的第一顺序受偿人,抵押权人降为第二顺序受偿人。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❽ 国有企业摘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与私营企业合作开发

一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实施,即政府以土地使用权版作价入股权,已经出让后形成的非国家主体的,会认定为是土地转让行为,需要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针对这种现状,可以以土地为全部唯一资产成立子公司,并以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引入开发企业股份,待扩股完成后,开发企业收购第二股东全部股份。子公司全部归属开发企业所有,国企母公司退出经营。但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的,需要经过产权交易所进行。

❾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一、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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