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使用权买卖
『壹』 农村土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买卖。
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3、 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
(1)耕地使用权买卖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改革
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适当提高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紧出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总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即进行所谓的“三块地”改革。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3、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户家庭经营能力和水平,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贰』 农民的土地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买卖农民土地,这是违法行为。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2)耕地使用权买卖扩展阅读:
遏制土地违法转让现象亟待严肃追责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在一些地方,村干部私自非法卖地情况比较严重。
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破获的系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多名涉案村干部不仅擅自出卖村小组集体土地,还侵吞卖地款,主动索贿。
甚至还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援引办案民警的话说,涉案村干部“起初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索贿的行为涉嫌违法”。
此外,据报道,福建省闽侯县某村委会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该村耕地32.17亩进行填土平整。
然后将上述32.17亩土地中的28亩土地使用权,分别以每平方米20元、200元、500元的价格卖给该村58户村民用于房屋建设,并以暂收土地补偿款、厝地款的名义开具收款票据。
非法交易款额达3373800元。闽侯县国土资源局介入调查,认为该村委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
村干部违法卖地、非法占地的情况,已经引起地方有关部门的重视。
比如,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2015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落实村组干部打击非法占地建设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中说,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和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上述通知内容在邓州市政府的官方网站上被公开。
该通知指出,村组干部存在有非法占地违规建设行为的,实行“三停一立案”即:先停止职务、停止岗位工作、停发工资,再做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由执法执纪部门立案查处。
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打击村组干部非法占地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穰东镇人民政府自己却被指涉嫌违法卖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子君认为,根据这一规定,乡(镇)政府无权出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遏制土地违法转让现象亟待严肃追责
『叁』 关于农村耕地使用权买卖和能否建房问题
回答如下:
一、根据抄《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村集体成员承担的耕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能私自买卖,变更土地用途。如果这样做,就是违法行为。
二、买主无权用买卖的方法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买主用这块土地建房是违法的。
三、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必须退还耕地。
四、建房需要先办理规划手续,如果已建房,是不能补办手续的。
五、买卖土地的行为自始无效。
『肆』 土地买卖是否合法
农村土地流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的成员间进行。如果要对外部人转让使用权,需要经过村民大会通过,并经乡镇政府批准,否则无效。也就是说,一切私下的转让合同都是无效的。
农村土地转让合同如何签订才合法,注意事项: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二、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价格低于市场价时,你是不能卖的,也是不能买的。另外,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买家)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除此之外,土地转让合同中也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
四、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这里就要清楚土地是否可以转作它用,农田变鱼塘、农田改厂房之类。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