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继承人
1. 老人去世,有三个儿子,房子是使用权的房子。如何继承。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没有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算遗产,是不能继承的。
房子是使用权,首先要明白使用权是谁的使用,如果是老人的使用权,其去世后,使用权应当消失,不属于其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过去单位分配的没有产权,仅限其居住,去世后单位收回的。
如果原先是老人承租的,其去世后,承租人一般可以变更,新的承租人一般就是原先的同住人,也就是户口在该房屋里面的成年人。 如果原先只有老人一个户口,那三个儿子应该协商,迁一个人的户口进去,那他就成为新的承租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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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继承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是指有继承权的公民依法接受死者房屋遗产的行为。所谓死者房屋遗产,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系指死者生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做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
如果死者生前对其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如租用的是房管局所有公房或租用其他私人拥有的房屋,则不能做为遗产来继承。死者的亲属如果要继续使用该房屋,则需与房管局或出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才能继续居住使用。
对房管局按成本价出售给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有权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继承该房产。
2. 请问使用权房是否有继承权
使用权房屋不存在继承问题。同住人户籍人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
3. 关于使用权房屋的继承过户问题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
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
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死亡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
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
4. 居住权不能继承,非居住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居住使用权吗有权消灭居住继承人实际居住使用权吗
居住权是对特定人设定的,该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只能由权利人享有该权利。所以居住权人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自然不能出租行使收益权,也不能继承、赠予、转卖等行使处分权。所以你与之前的那位朋友说的居住权人有收益权是错误的。
民法典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所以看当时怎么约定的,所谓的非居住继承人这里应该指的是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吧,只能按照当时的约定取得实际的居住使用的权利(因为居住权人可能只享有房屋特定区域的居住权),不能违反约定消灭对方的居住权。
不过房子还是可以出卖或出租,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只不过违反了与居住权人的约定,所以要对居住权人进行违约赔偿。而且房子拆迁了话,所有权人必然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居住权人的话看拆迁方有无规定了,一般是没有。
至于处分还是有一定限制要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觉得卖不了市场价不要觉得不公平,居住权渊源来自当时的罗马社会,死者往往以遗嘱指定一家子为其财产的概括继承人,而其他非家长继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产继承权,为使他们生活获得保障,家长往往通过遗赠方式将部分遗产的使用权赠与其他子女。正常情况下约定的应该是享有居住权一直持续到居住权人去世为止,但是房屋是通过继承取得的如果房屋的现所有权人不答应设立居住权的话,可能一开始就继承不到房产,所以遵守当时定下的约定这没什么问题吧。至于居住权人是租客的话,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合同期内不能违反,基于契约精神也没什么问题吧。
5. 关于使用权房屋继承纠纷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
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6. 使用权房子继承的问题
来购房版串门,欣赏法盲们的回答。其中一个还是这周的达人,真行
1.我的母亲在老爷之前就不在了,那么我母亲可以分到遗产吗
你母亲不在了确实就不能继承遗产,对于这点大家的回答都是正确的,不解释了
2.我是否可以继承我母亲的那份遗产呢
回答是肯定的,即使你母亲去世了继承权也不会因此而消失,而是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由你继承属于她的那份,依据就是你补充中的继承法11条
你父亲没份,法条写得很清楚了,代位继承的对象只能是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你父亲是你母亲的配偶依法无权参与继承
3.这是一套使用权的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据是继承法第三条
据此,你姥爷那套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子你是无权继承的,因为那不是你姥爷的遗产
至于有分类达人说不管什么性质的...这样的回答确实很雷人
4.还有就是我父亲还和我母亲在一个户口本上,那我父亲呢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依据是合同法234条
据此如果你们在你姥爷生前是一直和他一起居住的话,可以依法继续使用下去保持不变。但是注意的是这个不是继承,而是根据租赁的性质享有继承使用的权利罢了
如果没有一起住的话就没办法了,很难主张到使用权
就本案而言,使用权房子是无所谓继承问题,如果满足条件的话只是可以继续使用而已,这个倒是可以争取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7. 使用权房屋继承
1.有一套使用权房,未购买,问其余子女是否可以继承此房
这个问题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显的,因为物权是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只有购买之后才有拥有完整的产权而目前你母亲拥有的仅仅是占有和使用的权限,收益和处分依然属于产权人而不是你母亲
既然你母亲没有处分权,那么怎么可能当遗产而发生继承呢,继承的范围仅仅限于你母亲的个人合法财产
2.问题事关重大,请不要为了一点分数随意答复
实话说分数不是很多,之所以挂了两个小时没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说出了实话后直接被关闭提问从而浪费了采纳率,因为实话实说就本案而言确实不讨提问者喜欢
3.上海境内的
第1点中分析的依据是物权法和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适用
虽然不能继承,但是如果你想问的是以后万一母亲不在了之后能不能由其他亲属继续住下去的话,那么回答就是户口在母亲处并且是和母亲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亲去世后继续居住
如果是问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是拆迁后能不能得到补偿或者安置,那么回答是户口在母亲处且没有其他住处的可以得到补偿或者安置。但是拆迁会有具体的拆迁协议,一切以协议和拆迁发生时的最新政策为准
8. 使用权房子继承人孙子和老人户口一起,老人髌骨后是有子女继承还是在户口里的
一般来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养继子女等。如果子女去世,留有孙子、孙女的,由孙子、孙女代为继承。继承问题和是否在同一户口里没有关系。只要能够证明相对的亲属关系就行了。
9. 我老公有三兄弟,各有房屋使用权,等公婆百年后,我们都继承各自使用的房子吗
现在你老公他三兄弟可以把住的房屋产权更名到自己名下,公婆在世好办些,不然以后就会很麻烦。
10. 上海使用权房没户口可以继承吗
可以的。
继承,是继承才财产的所有权,不是使用权,比如租客租赁别人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
继承,是继承死者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租赁的财产不属于死者所有的财产。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属于继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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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在继承开始时,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如果是遗嘱继承,需要在这时认定遗嘱是否有效。关于继承权的时效也从此时开始计算。
继承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可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例如日本现行民法规定:继承在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财产不在住所地,则以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苏联也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的最后经常住所,如最后经常住所不明,则为遗产所在地或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享有继承权的人在得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应就是否接受继承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单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对此大体有两种规定:①法国、日本、苏联等国的民法规定,无论接受或放弃继承,都必须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国、匈牙利等国的民法规定,放弃继承必须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国一般规定为6个月。但现行《法国民法》第789条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这种时效期间据该法典第2262条规定为30年。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