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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计入在建工程

发布时间: 2021-01-10 02:50:46

⑴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开始时间以及是否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时间在取得使用权的次月。房地产企业计入在建工程。其他企业可以计入无形资产,但缴纳房产税时要作为计税基数

⑵ 使用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还是管理费用

你好:
使用购入的土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造厂房,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计入在建工程的.
在建造厂房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先计入在建工程,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中.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谢谢!

⑶ 请问工程建设期间,土地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在建工程

新准则下,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不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始终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并按权证年限摊销。


根据6号准则第17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因此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因此,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间内,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个人认为:在自建自用的情况下,建设期土地使用权摊销不应计入“再建工程”

1、从实务出发,一般情况是:先有土地使用权,再有地上建筑物的建造。这时,土地使用权会进入“无形资产”核算。

2、准则的主导是:土地使用权进入“无形资产”,从初始入账、后续计量、处置。这样,严格的区分,就是为了解决,地上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问题。

现在,若在一个建造地上自用建筑物等不动产时,把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有违准则的初衷。

3、把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有把“应当当期费用化”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化。有违资本化的定义。

但做题还是建议按照教材上的规定执行

⑷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专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属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⑸ 土地使用权摊销可以进在建工程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⑹ 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出资,涉及哪些税务方面的问题

1、营业税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是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契税(新公司缴纳)
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5、企业所得税(应该征收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⑺ 在建工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可以入固定资产吗

在建工程中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不可以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计入到”无回形资产“和”长期待销费用答“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⑻ 问吧: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吗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它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是单独入账,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并按合同规定的年限进行直线摊销。

房地产企业在建设期初,应将土地价值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分摊到在开发成本中。

⑼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的关系

我觉得应该这样,如抄你所说,按照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转入在建工程,从哪里体现银行存款减少了350万???

① 支付400万的土地款先入帐,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②在土地上建造办公楼,
借: 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 3500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00
③房屋建成,记,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3500000
贷: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 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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