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耕作多年构成事实所有权

耕作多年构成事实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10 02:57:26

㈠ 农村没有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村委会拿着集体所有权证可以随便收回农民耕种管理使用60年以上的土地吗

没有使用权证,法律上来说就不是你的土地,只有承包权证和使用权证,也就是承包田和宅基地那是村民有使用权的,此外自留地也可以算,其它都是集体的。

㈡ 永佃权是什么意思

永佃权

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接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衣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

㈢ 农村土地承包时没有签订合同,以耕种接近20年,那土地所有权是不是我的怎样去界定土地所有权

承包的怎么来可能是你的?承包土源地是获得使用权,并不是获得所有权。即使你再耕种20年,也不可能是你的,土地所有权是有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的。若你没有承包合同,你的耕种就是非法的,即使不追究你的责任,也可以随时收回这土地。

㈣ 请问有土地连续耕种20年以上就可确认该土地为耕种者所有的法律规定吗

有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回有的答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耕作多年构成事实所有权扩展阅读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㈤ 农民耕种的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㈥ 请问开荒的土地耕种了26,7年了它的所有权时不是开荒人的

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耕种人可以要求得到补偿。

㈦ 土地使用证名字是我的,让给别人耕种了十多年,请问土地所有权是谁的

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代表的名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只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由他人代耕承包地,应以原承包农户为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承包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㈧ 村委会法人拿着集体所有权证可以任意收回村民耕种60年以上的开荒地吗收回以后该怎么处理

村委会法人拿着集体所有权证,可以任意收回农民耕种61年来开放地吗?我觉得这回个是不能任意收答回的,首先它收回肯定是要有凭证相关凭证的国家为了保护农民的耕地,他是60年都不变的,60元到达,可以自动自动续签了

㈨ 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以上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吗出自哪部法典

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但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9)耕作多年构成事实所有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