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转让本身就违法,合同当然也不合法,自然无效
你难道看不出来他们是在回故意倒腾土地吗,想利用答土地发财是不可能的,我看只罚款有点太轻了,应该把公司主管关进监狱才合适。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政府依法批准的,除了能批准政府还能依法收回。你弄个什么转让把使用权给了别人,政府那些管批准和管收回的工作人员岂能让你,这不是抢我们的饭碗吗,我们的活你干了,我们干嘛,光等着下岗,整,怎么也得整好几年的工资,下岗就下岗
B. 不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人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如果这地属于你和家属共有的,那么你的签名就无效。如果这个地就是你的,那你签名就有效。
C.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马颖秋律师解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版十条的相关规定,以权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D.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解决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 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先弄清房子宅基地农民自建房还其集体土地或者耕地上盖房子有区别宅基版地房本集体内部转权过老公再申请宅基地有障碍了
其次:看大堆问题没必要搞复杂也没必要请律师
集体地包含宅基地各地管理规则有区别整体来说没有特别明确合法或者确权途径代表能买关键于法律:
要买来住住了无论谁来要房子或者拆迁至少还得把原来钱给
要考虑增值收益存些问题若被确认转让无效 而出让方主张收回房屋大部分增值收益判决归对方也能获得定比例增值收益目前北京样判
此外着重考虑点房否耕地来着若国土部卫星照要强拆过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时耕地能性大核实下呗
所结论:描述情况来看法律比较明确本金应该会有大风险其事情遇再说确认宅基地跟现房主签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按当地政府要求签跟第房主去当地乡镇办登记即其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程序明确耕地房子能买
要纠结于书面上签合同及否有效问题上说清楚也要具体看写因算无效出了钱住房法院会考虑当有效好呵呵司法实务问题
F. 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问题
“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此合同首要条件:转让方必须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这提问者没有说明),否则,该合同就是一份“无效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显然,该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可以行使撤销权利。但必须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香港公司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但《合同法》有规定: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为此,该合同的土地转让权是不成立,但是其他条款是有效的,比如:广州公司要另提供土地转让使用。
《合同法》有规定: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以上规定,广州公司在没有办法另提供土地让香港公司使用,就必须“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总之:该合同是否撤销?不撤销,广州公司要提供另一土地让香港公司使用;撤销吧,就必须返还“该合同所得财产”包括利息。
具体还要详细理解该合同书的全面约定的条款。
G. 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吗
【问题】
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某企业随后到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某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为民事合同?
2.某企业与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三个方面的问题。
(1)要明确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但国家与用地者在出让过程中表现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对人协商,对双方在土地行政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行政主体在合同的订立或执行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的是行政上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以便于符合所要达到的行政目标的要求,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这种权利。
(2)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出让。但由于以往土地市场管理不规范,特别是对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导致了一些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出让呈现无序状态,开发区管委会擅自出让土地的情况较为严重,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22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3)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对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认定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的效力认定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解释》明确将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无效处理,对今后土地出让行为给予有效规范。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开发区管委会遗留下的为数不少的出让土地问题,仍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即在起诉前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为防止追认手段的滥用,有效规范今后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追认的范围限定在《解释》实施之前的情况,《解释》实施以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H.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未取得土复地证,没有土地使用制权,转让和出让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