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基宅地所有权
❶ 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新的实现形式——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法律制度研究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国华
一、问题的提出
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农民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天津市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创举。宅基地换房适应了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制约小城镇发展的土地与资金问题的必然要求。
宅基地换房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第一批试点已经进入尾声,第二、第三批试点已经开始运作。第一批试点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因此,系统地分析宅基地换房法律制度,既可以为今后开展以宅基地换房模式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又能为全国开展宅基地换房推进小城镇建设提供示范;同时,宅基地换房在我国还是一项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甚少,具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价值。
二、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宅基地换房涉及的主体众多,关系复杂,包含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明显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从整体制度分析,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民商事、行政及其他法律关系的综合体,任何试图把宅基地换房简单定性为一种民商事或行政法律关系的做法都是片面的、不全面的。
(一)各种法律关系概览
宅基地换房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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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
宅基地换房中,上述主体参与了大量民商事法律关系,构成宅基地换房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体系。主要包括: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换房协议关系;村集体与镇政府之间的换房协议关系;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之间的换房总体协议关系;区(县)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等关系;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有关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评估合同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因素
宅基地换房是在政府推动下进行的,政府对整个工程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直接参与宅基地换房的具体操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实施了大量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征收补偿关系;土地划拨出让关系;行政审批关系;行政监督关系等。
上述各种行政法律关系是宅基地换房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充分体现了在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中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要素。
(四)其他法律关系因素
主要有: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之间的群众自治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属于宪法法律关系范畴;社会保障关系,在性质上具有经济法的属性。
综上四个方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在宅基地换房中,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具备综合性的特点。
三、宅基地换房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新型置换关系
我们研究认为,宅基地换房协议关系是宅基地换房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法律关系。其性质是一种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新型置换关系。
(一)新型置换关系的基础
1.自愿
值得注意的是,置换关系中的自愿在3个层次的换房协议中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村民与村集体签订协议时,既要求签订协议的村民自愿,也要求村集体的集体自愿。而在村集体与镇政府,以及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自愿主要是指集体自愿。
2.平等
在农村与村集体、村集体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协议时充分地体现了协议各方的平等地位。
(二)新型置换关系的主体
这种新型置换关系的主体包括农民、村集体、镇政府、开发建设投资机构。
(三)新型置换关系的标的
天津市宅基地换房涉及的主要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原有房屋,新建小城镇中的新建住房及其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四)新型置换关系的内容
新型置换关系的主要内容并非简单的物物交换,而是农民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与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获取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新型的置换,表现在:宅基地使用权被自愿放弃,没有转让给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原有房屋被拆除,也没有转让;农民在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房屋的所有权之后,获取新建住房的所有权及其土地的使用权;新建住宅的建设者——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在交付新建住宅之后,并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房屋的所有权。
四、宅基地换房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合法原则
1.合法的内涵
宅基地换房,是一项创新性的举措。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不乏创新性的制度设计,然而,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是围绕合法性原则展开的。因此,合法是指宅基地换房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2.合法原则的体现
(1)“承包责任制不变”和“可耕种土地不减”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原则。“承包责任制不变”和“可耕种土地不减”,是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核心指导思想,符合法律规定。
(2)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合法原则,下文具体阐述。
(二)自愿原则
1.自愿的内涵
这里的自愿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村集体自愿,包括自愿申请,自愿整理宅基地,自愿签订拆迁还迁协议。
2.自愿原则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处置村内土地所有权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经过村民会议的大多数同意。天津宅基地换房实践对此有更高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示范小城镇试点中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好农民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以村为单位进行群众意愿表决,群众拥护率低于90%,不能参加试点项目,市政府也不批准开展建设。”
(三)创新原则
1.创新的内涵
宅基地换房中的创新是指在现有法律政策的框架下,探索一条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2.创新原则的体现
(1)农村土地整理制度的创新。宅基地换房通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原宅基地整理复垦在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了土地利用集约化,为城镇建设用地开创了新来源,是农村土地整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2)小城镇建设和投融资机制创新。从小城镇建设方式来看,宅基地换房由政府投资组建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专业负责小城镇的开发与建设。小城镇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小城镇建设的资金不是来自农民,也不是来自政府财政支出,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政府不赚一分钱,资金平衡,最终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农民。
(3)农村基层工作创新。从农村工作角度来看,天津宅基地换房在具体操作上遵循农民自愿,重视村民决议的作用。
(4)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创新。小城镇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小城镇综合执法体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小城镇的管理体制与我国现有的社区管理体制不同,有着自己独特的机制。
(5)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小城镇中的保障对象都是搬迁的农民,农民进入新建小城镇,享受城市里的社会保障待遇,还建立了小城镇农民的住房补贴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实现了创新。
(四)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是宅基地换房遵循和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
1.平衡的含义
天津宅基地换房中的平衡原则是指宅基地换房是在国家不花钱、农民不掏钱、社会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平衡原则的体现
(1)天津宅基地换房实现了各种利益平衡,实现了政府、农民、社会等主体的多赢。
(2)天津宅基地换房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宅基地换房具体制度的合法性
既然宅基地换房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的综合体,那么分析宅基地换房制度合法性必然要分析个性具体制度的合法性。
(一)政府主导作用的合法性
政府是宅基地换房办法的总设计师,积极推动了宅基地换房的顺利实施,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宅基地换房涉及天津市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要城乡建设,同时涉及地方经济、财政、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同时,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开展城乡建设,推动城乡经济、政治发展,也是政府的职责。
(二)宅基地换房核心关系的合法性
在宅基地换房中,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原有地上房屋置换新建小城镇的一套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核心关系。分析该核心法律关系的合法性需从几个方面分析:
(1)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流转。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刚刚颁布实施,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尚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直接规定,因此,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存在法律障碍的。以宅基地换房时,农民自愿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地上房屋,不违背现行法律,没有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和原有房屋产权的流转。因此,宅基地换房的核心法律关系不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的问题。
(2)村民交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原住房的行为合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的,原住房应当予以拆除,宅基地收回,进行土地整理。”根据这一款规定,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住宅的,收回宅基地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需要征得使用权人的同意即可收回。天津市的宅基地换房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农民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合法。
(3)以小城镇中的住宅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置换对价的做法合法。宅基地换房协议双方有权自主约定置换对价。宅基地换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由,当事人双方有权利约定置换对价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开展试点与签订具体协议的合法性
1.村集体自愿申请开展宅基地换房试点的合法性
宅基地换房涉及对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因而在自愿原则下,应该经过村集体的同意,因此,应该在村内进行民主决议。
2.签订具体协议的合法性
宅基地换房涉及多种协议,例如: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政府、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等,这些以书面协议形式签订民事合同、行政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做法符合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相关规定。
(四)运作主体及投融资机制的合法性
1.政府组建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的合法性
宅基地换房资金需求巨大,需要进行大笔资金的融资。而根据现有法律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以自身名义进行贷款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融资,必须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天津宅基地换房中组建了独立于政府的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投融资建设,符合法律规定。
2.融资机制的合法性
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法人,有权依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
3.税收返还的合法性
实际生产经营地坐落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其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五年内予以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这部分税收属于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市区财政依法对其作出处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收入在五年内全部返还也是合法的。
(五)小城镇用地与建设的合法性
1.政府对建新地块进行征收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土地,但应当给予补偿。宅基地换房中涉及土地所有权转变,政府对建新地块进行土地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因为以下三点:第一,对建新地块征收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天津宅基地换房对建新地块予以征收,其目的在于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水平,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二,对建新地块征收的程序合法。第三,在对建新地块的征收之前考虑集体的意愿也是合法的。宅基地换房“一切为了农民,一切依靠农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试点审批环节已经充分考虑了村集体与农民的意愿,不但合法,而且因在行政行为中引入平等理念,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体现了现代法治的要求。
2.新建小城镇享受经济适用住宅的优惠政策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政策。因此,天津市政府有权批准安置房屋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3.以划拨方式取得小城镇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对第一批试点的批示,示范小城镇还迁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
4.房屋建设的合法性
由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负责小城镇建设符合法律规定。
5.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小城镇经营用地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经营性用地应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因而宅基地换房中,由相关部门对小城镇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做法合法。
(六)周转指标的使用与整理复耕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部将天津市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城市,周转指标的使用与整理复耕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主要内容。天津宅基地换房中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整理,采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办法进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将农村宅基地与小城镇房屋进行置换,对原有宅基地进行整理复耕和调剂使用,实现了农民住宅用地的集约化,保持了耕地面积不减少,实现了建设用地的盘活,这些规划整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七)小城镇管理的合法性
1.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小城镇的行政机构及其权限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2.小城镇社区管理体制的合法性
就华明示范镇的现状来看,小城镇的社区管理主要是通过设置社区居委会来进行的。社区居委会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取代原先村委会的职能,并有所创新,主要负责社区内的社会事务、社会保障及治安调解等工作。居委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
3.小城镇物业管理的合法性
小城镇的物业管理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更换、解聘,物业服务的内容以及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众多内容。在示范小城镇的物业管理上,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的更换、解聘均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小城镇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八)小城镇社会保障措施的合法性
1.小城镇社会保障具体内容的合法性
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制度等。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具体法律规定,2007年7月11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对于具体制度如何设计没有具体规定。天津市宅基地换房中,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比照城市居民的保障标准制定,是合法的。
2.税收返还保障小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的合法性
小城镇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区两级政府的税收返还,专项用于小城镇社会公益性建设和管理支出。这部分税收属于市、区两级财政,不涉及中央部分,市、区财政依其职权对这两部分作出处分。
综上所述,虽然在现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宅基地换房”的直接的、明确的规定,但是“宅基地置换”具体制度设计的各个基本组成环节都源于法律,具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宅基地换房的具体制度具备合法性。
六、宅基地换房法律关系的稳定措施
宅基地换房的顺利稳定进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包括纠纷预防,特别是应当包含纠纷解决机制,以维护有关法律关系的稳定,宅基地换房的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我们认为,宅基地换房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纠纷预防机制。预防纠纷产生的关键是利益分配的平衡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是宅基地换房的重要参与者,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可以最大限度预防纠纷产生,在法律框架内注意保护其利益,尊重其意愿,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宅基地换房才能顺利进行。
(2)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宅基地换房中的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选择具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七、结论
综上所述,在组成宅基地换房的若干法律关系中,其核心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宅基地换房协议,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新型置换关系。
通过对宅基地换房的整体法律性质、核心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在法律原则、具体制度的合法性、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进行逐步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充分地肯定:宅基地换房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对土地流转制度和小城镇建设制度进行大胆改革与创新,在总体制度上具备合法性。
天津市宅基地换房的实践,对天津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发展与完善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对全国的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立法实践也具有丰富的借鉴意义。
宅基地换房在我国还是一项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探索,对相关民事、经济、行政领域的法学研究具有积极的研究价值。我们预测,宅基地换房将在未来引发国内学者对其进行法学研究的热潮,填充相关法学理论的研究空白,从而大大提高国内学者在宅基地换房领域的学术水平,并通过法学理论研究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❷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探索基宅地所有权扩展阅读:
一、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❸ 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一个新探索——宅基地换房“天津模式”的跟踪观察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谢思全
一、宅基地流转的“天津模式”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快速的城市化进程给中国经济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成果。然而,在这些快速增长的成果中,却很少有为快速城市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的收益。非但如此,在快速城市化的背后,还积累了一些与其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快速城市化进程所导致的城乡二元分化问题;快速城市化进程所导致的农地征用矛盾问题;快速城市化进程所导致的人口流动与社会转型问题,等等。
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的一个课题组跟踪调查了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天津市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由农地征收所引发的矛盾,以及地方政府为解决这一矛盾所作出的积极探索。课题组认为,在城市扩张、农地征收引发了诸多矛盾的情况下,天津市通过“宅基地换房”的模式(也称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天津模式”),探索了一种由政府引导,农户参与的农地转化模式。该模式统筹考虑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地征用矛盾的缓解,以及农民利益的保护等诸多问题,应该是一个可供观察、值得借鉴的有益模式。
所谓“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小城镇,是在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下,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农民原有的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耕,实现“占补平衡”。这种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验,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我们可以从政府和农户两个方面进行观察。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政府功能
政府参与城市化进程,包括规划、征地、筹资、建设等,本质上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即通过要素资源的集聚,实现真正的外部性效应。这个过程不可能由分散的市场个体通过交易来完成,而必须由政府来承担。
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所有,所以政府在城市化中的土地获取,需要与农民进行协商,通过引导、示范和说服,促进农村建设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化。
“天津模式”中的政府通过财政先期投入,规划和建设了现代化的小城镇,形象具体地对农民进行示范和引导。这种做法不是“先取于民”,而是“先付于民”;而且,宅基地换房获得的土地收益,在依法进行必要扣除后,全部返还于民,用于新型小城镇的建设之中。
这些做法体现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也符合中央政府关于施政为民、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较之以往政府强制拆迁的行为及后果,“天津模式”应该是一个协调和谐的做法。
近期,由于美国金融风暴引发的经济衰退,以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通过政府的财政功能加大国内投入,启动内需,施惠于民,已经成为中国政府未来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方向。通过城乡统筹,改变传统农村面貌,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分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收益,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加大对新型小城镇建设的投入,推动大城市周边的传统农村、传统农民走向新生活的“天津模式”,正是对中央宏观调控方向的跟进,扣紧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主题。
三、宅基地流转中的农户参与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及对农地的合理补偿成为问题的焦点。一种能够获得社会广泛支持的观点认为,农民是土地的主人,农村集体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流转应该是农民自主的交易行为,不应由政府插手。
但是,农民完全参与土地流转是有成本的,包括交易对象的搜寻、谈判和签约成本等。因此,尽管完全参与似乎可以提高农户的净收益,但却会因交易成本的增大而下降,进而导致交易失败。相反,政府参与可以通过集约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但却降低了农民参与度,进而又降低了农民分享城市化净收益的程度。可见,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参与度与交易成本是此消彼长的。
因此,在现实的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看起来农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同时也存在着利益互补。因此,完善宅基地流转制度的关键不仅是要消除冲突,而且是在于机制设计如何既能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又能保证农民的参与度,提高农民分享净收益的比例,使得城市化的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和谐相处,共享利益。
“天津模式”在这一问题上给出的答案,首先是将尊重农民意见,注重农民参与作为农地转化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体现在试验选择、方案制订、房型设计、分配方案等各个环节上。如每个环节都要通过村民大会讨论;以村民签字认可作为农民表达意见的依据;最后由村委会代表村民向上级政府提出参加流转试验的申请。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天津模式”的设计中,如果有的村庄中多数农户不愿意参与宅基地流转,表现为村民大会未通过方案,或者村民签字认可的比例过低,则该村庄参与流转的试验将不会被政府批准。这就从正、反两个方面体现了“天津模式”尊重农民意见和农户参与的设计理念。
接下来应该做的,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思想,将试验模式完善和发展,使之成熟,直至可以推广。
还应该注意到,小城镇建设中的政府引导,要充分考虑农民向城市转化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工作更要耐心、细致,不能急功近利,否则,好心办坏事,结果不会有人领情。
❹ 农村宅基地将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什么意思
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内用权人申请,采取容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 草案同时也对农村闲置宅基地退出后的用途做了部分规定。草案二十八条提出,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复垦和利用。
❺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三权分置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所谓“三权分置”,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以农民房内屋为例,宅基地土容地归集体所有,什么人具有资格来享有这块土地上所产生的收益,则为村集体成员,也即收益按照资格权进行分配,但具有资格的人并不一定使用相应的宅基地,可以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人从而获得收益。如果三权不清,进入市场后可能会引发矛盾。
政府不再垄断住房供地,需要注意的是住房与商品房是有区别的,目前看,政策更多提及的是租赁住房试点,集体土地用作租赁用地是试点方向。
❻ 北京将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凤凰网房产讯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8月11日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将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全文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管控,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各相关区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分区)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村庄规划应当对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作出规范。
(二)严格执行村庄规划。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要按程序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宅基地上建房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
(三)分区分类落实村民户有所居。各相关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并重点通过前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
1.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没有宅基地但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村民,村集体不得再为其提供宅基地;已有宅基地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村民,应按有关要求处置地上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不退出的不得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2.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乡镇、村,相关区可统一规划,鼓励乡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各相关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政策,申请集中居住的应当是无宅基地的村民或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村民。
3.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
4.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并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批。
二、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四)明确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可申请宅基地:一是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二是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四是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依法规范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乡镇政府下达宅基地批复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钉桩放线。
三、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加强建设管理
(七)加强建房设计管控。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要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八)严格履行建房审批手续。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建房批复。
(九)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服务。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可自行施工,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中,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形成施工记录。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全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
(十)依法加强建房后续管理。房屋建成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住宅,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稳慎处理历史问题,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十一)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各区要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引导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五、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十三)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十四)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对成员经村集体同意后开展经营的,村集体要切实加强管理。村集体可通过统一组织、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式,获取合理的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并严格纳入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
(十五)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规划,已经调整为非集体建设用地的,必须复垦复绿;仍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十六)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符合本市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安全监管,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全面加强党建引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快建立市级指导、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十九)明确市级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强化区级主导职责。各相关区政府对本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组织统筹以及村民建房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二十一)压实乡镇属地责任。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探索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二十二)发挥村级主体作用。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各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❼ 什么是探索宅基地所有权
宅基地来,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源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有继承权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❽ 发改委:加快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
观点地产网讯: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改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司长陈亚军出席,并答记者问。
陈亚军介绍到,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正式确立并加快落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明显效果,提高了农村土地和劳动力的利用效率。
不过,陈亚军指出,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还存在一些明显的制度短板。其中,城乡居民收入比从最高点的2007年3.14倍,持续下降到2012年的2.88倍,进而下降到2018年的2.69倍,但近几年的缩小幅度逐渐收窄,农民持续增收面临比较大的挑战。
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的体制机制,其中包括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快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
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以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比例,支持地方政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发行政府债券。
❾ 什么是宅基地的三权分置
“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2018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表态,当时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
为什么要设立“三权分置”?
目前学界对于宅基地流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以“稳”为主,一种则主张以“活”为主。
所谓“稳”,即将流转范围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主张理由是出于对农民可能失去宅基地和农村土地非农化的担忧,并由此导致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担忧,也认为宅基地流转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复垦增加耕地的实际作用不大。
主张以“活”为主的,主要是出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激活农村沉睡土地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考虑,认为流转范围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抑制了流转交易需求。
因此,如何解开“稳”与“活”的死结,便亟待制度创新。目前来看,建构宅基地产权分置制度被认为是可行的路径方式,也就是将目前集体和农户的宅基地权利一分为三,分别设立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三权分置”便是为了有效化解“稳”与“活”的矛盾,即在稳住农户宅基地占有的同时,逐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北京土地学会会长朱道林表示,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应该是类似于保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不变,集体农户宅基地权利不变的情况下,鼓励农村住宅租赁、流转的一种方式。
这一做法对于分布在城乡接合部,尤其是大城市近郊区的农村住宅,鼓励其通过租赁方式进行流转,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是有积极意义的。
❿ 农村宅基地将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或出方案
2015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顶层设计,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按照方案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对这5大领域改革的核心问题,要明确大的方向、主要内容和重大方针对策,进一步理清改革思路。
产权制度改革 耕地延包办法将出具体方案
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基本思路详见制图)
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解读
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当前,我国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等问题凸显。如何让农村“沉睡的资产”活起来,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利?成为下一步农村改革绕不开的问题。
“走市场经济道路,明晰产权是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农村集体产权越清晰,农村的市场活力就越强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导致一方面农村各类要素潜能无法被激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这份方案对这一问题着重提及。方案提出,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必须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有利于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叶兴庆认为,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集体资产确权到户等都会成为今后改革的看点。
农业经营体系 扶持农民工返乡办家庭农场
培养职业农民队伍。制定专门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解读
粮食生产依赖“386199”部队、务农老龄化、农业后继乏人、生产效率低下……“谁来种地”“怎么种地”制约我国农业做大做强。
对此方案提出,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提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比于小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的生产资金和规模,可以进行规模化经营,收益相对可观,能解决‘谁来种地’问题;而职业农民懂技术、善管理,还能解决‘怎么种地’问题,有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说。
专家指出,方案传递出国家将大力扶持新型职业农民、新型经营主体的强烈信号,预计下一步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均会向这方面明显倾斜。
支持保护制度 现行“三项农业补贴”将合并
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
开展农业补贴改革试点,将现行的“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优化补贴支持方向,突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
解读
一方面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明显放缓,一方面国际粮价保持低位,还要不要加大对三农投入?如何改革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这成为近期从学界到市场热议的一大焦点话题。
“近年来,在国家粮食连年丰收、国际粮价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有人认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可以减弱。而文件提出农业投入只增不减,农业支持保护力度继续加大,体现出中央对三农工作不放松、确保农业重中之重地位的政策意图。”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凤田说。
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农业农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
“文件体现出工业反哺农业、城乡协同发展的共享发展新理念。”党国英说。
方案还强调对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加以优化,对此郑凤田认为,财政支农确实存在着效率不高、精准度不够等问题,一些涉农专项资金呈现“小、散、乱”特征。今后财政支农首先会向种粮大户、主产区等倾斜,这也有利于农业转方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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