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穷
㈠ 被“穷鬼”追逐一生,43岁路遥咳血,为什么笔耕不辍像头疯狂的饿狼
一、忍饥挨饿的童年
1991年,路遥获得了第三届的茅盾文学奖。
尴尬的是,他并没有钱买票去北京。
于是,他给当时在当记者的弟弟打电话,借来了路费。
用路遥自己的话说就是:
“作家的劳动绝不仅是为了取悦于当代,而更重要的是给历史一个深厚的交待。”
路遥的目光看的是远的,而事实也正是如此,在二十年后,这部小说不仅被改编为了电视剧,更是受到了广大青年的追捧。
路遥留下的精神财富,要远比他留下的实际财富多得多。
对于路遥的生命来讲,是十分短暂的;但就生命的质量,他无疑是辉煌的。
㈡ 著作权权利穷尽原则的适用对象
您好,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又称著作权“首次销售原则”,指的是作品被投入市场后,原则上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流向与使用便失去了控制,购买人可对作品进行处置,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真正明确权利穷竭原则,仅是在某些条文中体现了了该原则,在某些条文中限制了该原则的适用。
发行权穷竭: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依此,发行权穷竭,指的是他人在获得了作品的合法的复印件后,可对作品进行销售、转借、赠与等其他方式的处理,著作权人不得干预。也就是说,著作权人仅仅有权控制复制件的第一次公开发行,并由此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发行权一经行使,著作权人就不能继续控制有关复制件的进一步发行。
由此看出,要成立发行权穷竭需要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是以转让的方式付诸流通的,即所有权发生转移;其二是转让的行为是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日前吵得沸沸扬扬的钱钟书书信一案就是明显例子[2]。这里的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的继受人或被许可人。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不穷竭。
权利穷竭原则是以有形载体的转移为前提和基础的,而网络技术冲击了转移途径:用户通过网络直接将作品发送至网络,其他用户可直接将该作品下载存为复制品。这样,在用户保留原作品的情况下,其他用户也同时拥有该作品的复制品,即作品再传输过程中并没有导致其有形载体的转移,而仅仅是对作品进行了数字化的复制。
鉴于网络发行作品除了存在上述提及的易于复制传播外,还存在发行范围在世界范围内这一特性,因此,如果一旦著作权人的发行权由此而穷竭,无疑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㈢ 发行权穷竭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许可合同排除为什么
著作权许可主要包括下面这些内容: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