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花地所有权调整
Ⅰ 农田开发,土地调整
我国现阶段土地整理权属调整的类型及方式
(一)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类型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调整。
1、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调整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类型:
A、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国有农场与农村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必须进行所有权调整,才能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
B、在国有宜农荒滩地,尤其是宜耕荒地、滩地开发,国有矿山废弃地、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造成的废弃国有土地复垦过程中,为使开发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需要与周边集体土地进行交换。
C、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等建设需要将原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有权调整类型:
A、在成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一般要打破村界,在村界两侧部分土地就必须进行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调整。
B、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插花地,如外村的坟地迁移等也要涉及村与村之间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2、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农民承包地之间的调整、开发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
(1)在田块合并、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土地整理过程中,农民承包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必须进行调整才能使整理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利于机械化操作。
(2)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需要确定土地使用权。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必须确定土地使用权。
(4)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需要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5)复垦废弃地需要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
3、土地他项权利调整
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对有些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建设物进行迁并,则随着建设物所有权的消失和原土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应进行相应调整。
(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方式3
1、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1)为使开发整理复垦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必须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当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过程中,主干道路、主干渠道建设用地需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将集体所有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1)、村界两侧,可按等当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数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2)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可按等当量原则进行调整。
(3)不相邻村间的插花地调整按等当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4)土地整理过程中,整理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理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用计入土地整理费用,土地整理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理总费用。
3、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农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调整方式:
(1)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整理只能在稳定经营承包权的基础上,按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数量质量相当模式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分配、认定,并签署土地权属界限认可书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由于整理后地块面积变大,块数变小,可能出现同一地块几家共同经营的状况,可采取在地块中做一些象征性的区分标志来加以解决。
(2)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已部分转入二、三产业,并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土地整理后可按土地整理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自愿组建股份制土地经营组织统一经营土地,持股人按股份获取收益。
(3)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入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农民自愿的原则,将分户承包的土地适度集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土地通过协议或招标的方式租赁给种田大户,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农地承包权的出让者。
(4)按综合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
4、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及其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使用和拥有;也可将新增耕地使用权归当地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集体所有,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土地整理工程投资者拥有。
5、土地开发复垦中土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2)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决定。
(3)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决定
6、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根据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调整予以变更登记或因权利灭失而注销登记。
Ⅱ 插花林地办理林权证!要对方签字吗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内记申请表;(二)个人容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Ⅲ 插花飞地的概念
这不是园林问题,是地理学方面的。飞地”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法学辞典》对它的定义是:“指一国位于他国国境之内不与本国毗连的领土。”通俗地说,就是一国的土地“跑到”另一国的国土上。
迄今世界上的“飞地”为数不少,较著名的有:加里宁格勒、荷兰境内属比利时的巴尔列-赫尔托格、位于法国境内属西班牙的利维亚、摩洛哥境内属西班牙的休达、梅利利亚和英占直布罗陀、美占关塔那摩等。
“飞地”的成因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形成”;另一种是外来势力强加而造成。
在距今久远的年代里,国境线没有明确标界,和平时期两国人民往往混杂而居,自由往来,一旦后来要按照自然地形确定国界,难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将甲国居民聚居地划入乙国国界内——这与中世纪西方国家公认的“属人主义”管辖原则是相矛盾的。况且总有一部分人不愿放弃家园,又拒绝异国统治,于是就成了边界悬案。最后,两国间通常经过协商,允许一国政府保持对国境线外的“飞地”的主权,并对该领土及其上的一切行使合法有效的管辖。巴尔列-赫尔托格飞地、利维亚飞地等皆属这一情况。
另一大类飞地是由于外来势力强加形成的,往往带有一定的政治因素与侵略性。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推行殖民侵略政策以获取原料产地与海外市场。由于列强为本国利益互相激烈争夺,在力量对比未达到足以压倒对手的情况下,便人为地造成了“飞地”。比如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在英国占主导统治地位的同时,葡萄牙占据了果阿、达曼和第乌岛,法国控制着昌德那戈尔、马赫等港口城市,它们都是侵略所造成的飞地。西班牙于1956年撤离摩洛哥时拒绝交还休达、梅利利亚及一些沿海岛屿,这些地方便成为飞地。
属地:隶属或附属于某国的国家或地区。它是建立在大国强权或先进的政治、经济制度吸引的基础上,如拿破伦帝国、纳粹德国的广大附属国。
Ⅳ 复垦后土地归我可以卖给别人吗
你好,复垦后土地归你自己是可以进行转卖给他人的,谢谢。
Ⅳ 插花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有的地方也叫花插地,抄在解放前土地是私有的,这个村的地主可以跑到别的村去买地,别的村地主也可能跑到这个村买地,这些土地所有人与村民身份交错的地就叫花插地,在土改的时候处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因为那个村都不想放弃属于自己的地,最后只有通过政府进行平衡。
现在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这种非集体成员承包集体土地的大有人在,但是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明晰的,不存在无主的地(根据国家土地法,没有登记到村集体的土地,包括水面、滩涂、林地、河道、矿山等全都属于国家所有)。
Ⅵ 如果有人私自开荒土地,从法律角度说,要怎么处理
如果私自开荒土地面积过大,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投诉。。。
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Ⅶ 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哪些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Ⅷ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怎么实现
推进“三权分置”这种重大的理论创新,意味着一系列政策改革和法律修订要同步进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表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会进一步推进,与之相关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修改有望加快。
针对“三权分置”的重点,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撰文称,这项改革重在放活经营权。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独立的经营权体现了农业生产的要素功能。他表示,“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流转以及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必将大量减少,而以提供商品农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成长发育,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
据了解,目前全国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流转,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6600万户或多或少地流转了土地。此外,自去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目前已经有近300个县级行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这些都是放活农地经营权已经取得的重要成绩。
实际上,除了放活经营权,农地承包权的政策制度接下来也面临重大调整。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1984年提出承包期15年不变,到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意味着,现行土地承包关系普遍将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目前,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也都已经排上政府的工作日程。
据悉,虽然农户土地承包权重在稳定,但是随着目前国内部分地区针对土地承包权改革的探索进入深水区,针对部分地区撂荒严重的问题,土地承包权的有偿退出也零星开始出现了试点。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巴南区委书记李建春表示,巴南农户正在尝试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四项权利自愿有偿退出,引发关注。记者日前在巴南区采访获悉,巴南区利用重庆主城九区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的契机,探索了“八步工作法”,主要是先确定前期投资业主,限定试点区域;再征求农户意见,由农户与业主协商达成退出补偿协议条款,业主出资对农户予以补偿,农户将土地权利退还给集体组织,再由村集体将其流转给业主;三方签订协议。据了解,目前巴南区天星寺镇芙蓉村学堂堡社已有7户农民自愿退出,实现直接财产性收入375万元。
绿满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毛良模是首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业主方,也是土生土长的原芙蓉村村民,他告诉记者,“每次回老家,看见大片的耕地撂荒,都很心疼。有了点钱,就把大伙手里的地流转过来,自己耕种。但是单纯种地总是亏损,后来就想发展旅游业、养殖业把产业链拉长。可是流转过来的土地,剩余年限只有十多年,农民考虑十几年后接收土地时会比较麻烦,不许我们整治。”
据悉,毛良模现在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毕竟当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保障业主权益。
Ⅸ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零星国有土地(插花地)怎么征收
根据《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的精神,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中的其他所有权(含国有)的土地,实行比照给予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适当稍为高的补偿。以利于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展开。
Ⅹ 河道自然裁弯后土地所有权及属性怎么定
土地没有消失,附着在土地上的权利依然存在,插花地应归原县村组所有。
新改河道应归国有。县界以新河道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