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唱著作权
⑴ 常听说歌曲侵权的事,比如汪峰和旭日阳刚,龚玥总是翻唱别人的歌曲不侵犯别人的著作权吗。是原唱默许了
没人告她侵权是因为没翻唱汪的歌
⑵ 已经注册了版权的音乐作品,我取得了原唱授权,发行的时候封面上的词曲人写上我和原有词曲人名字可以吗
作者署名要写原来作者,除非有书面同意你更改或者增加署名的文件。
⑶ 翻唱别人的歌曲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不要征求原唱同意
用来出版发行或通过在演出活动中演唱获得商业利益才叫侵权,歌手在翻唱时必须获得原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授权
关于网络翻唱问题,从法律上讲只要没有用来获得商业利益就构不成侵权,否则的话唱k就都犯罪了,但是卡拉ok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就是问题了。
如果是作为练习、学习使用不是。
如果用于公众表演要看是否免费1、演唱者没对主办者收钱2、主办者没对观众收钱。
除此之外的其他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法条列举如下: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类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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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歌曲的版权翻唱是如何收费的
要是征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时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来协商这个事情;要是没有公司的,自己可以来协商这个事情。但是,这个费用问题,一直是内部协商的,没有公开过,只要不是很离谱就是可以的。毕竟,很多人翻唱的时候,也是为了助兴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觉得李健未必会跟王菲要钱,反而可能觉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个方式呢!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注明人家的原创,自己是翻唱而已。这个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对人家知识产权的尊重。我们国家现在在大力倡导尊重纸市场全,你觉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权吗?
⑸ 别人写的词曲,自己是原唱,版权自己已经买下,在音乐发表时,歌曲类型属于原创作品吗
是原创,因为版权已经归你所有了
⑹ 如果一首歌的作词是A,作曲是B,原唱是C,D翻唱,那C可以告D侵权吗原唱有哪些权力
原唱:有表演者权。如果D用于营利性演唱则存在侵权行为。
⑺ 已经发表的合作作品中的其中一方作者(拥有著作权)再次发行这首歌是否算原唱
你好,不属于。
⑻ 翻唱歌曲算侵权吗
翻唱别人的歌曲,如果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8)原唱著作权扩展阅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⑼ 汇编作品中的若干作品其权利属于汇编作者,还是属于原作品作者 词作曲家和演唱家之间是何种关系
我国著作抄权法14条规定汇编袭者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汇编他人的作品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词曲家是著作权人,演唱家对词曲家的作品的演唱要征的词曲家的同意,演唱家的演唱又形成作品。演唱家对它享有表演者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分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如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希望可以帮到你!😄
⑽ 在演唱会现场擅自录音,是否侵犯歌曲原著作权人权利
表演者权是著作权中的一个,原则上,录制他人表演的作品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但是你自己录制,自己欣赏,不公开,除了复制权外,就没有侵犯其他权利,著作权人也不知道,也不会让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