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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版权维权

发布时间: 2021-01-10 23:33:27

Ⅰ 在网络上如何避免侵权

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看视频、玩游戏、读小说、听音乐,传统文化产业也正在积极拥抱互联网,加快数字转型。在此情形下,网络版权产业也得到快速增长。

据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去年我国的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为6365亿元,较2016年增长27.2%。网络视频用户付费市场规模同比增长翻番,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2355亿元,网络直播异军突起,网络音乐、网络新闻资讯、数字阅读等产值都有所增长。

不过,有关著作权的案件也大幅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达137267件,同比上升57.80%,而商标专利案件分别为37946件、16010件,同比上升39.58%、29.56%。

如擅自修改甚至篡改他人作品并重新传播,可能会侵害作者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他人作品中的署名去掉重新传播可能会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个人在直播网站中演唱某首音乐作品赚取“打赏”的,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等。

Ⅱ 目前我国涉及到数字版权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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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音乐版权的难度也日益增加。尽管目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但由于当前网络虚拟市场尚不规范,网民的守法意识还未完全形成,执法力度、执法环境都还有待改善,在数字化技术的巨大冲击下,部分消费者淡忘了知识产权规则,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侵权行为。

Ⅲ 有了版权登记证书怎么维权呢

有了版权登记证书怎么维权呢?版权登记之后我们就具有这个作品的版权,版权所涉及到的权利有很多,这个时候其他的人不能够进行侵权,如果侵权的话我们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有了版权登记证书怎么维权一、作品的底稿、原件(一)摄影作品对于摄影作品,传统照片的原件一般为照片底片,数码照片的原件主要为RAW、TIFF、JPEG等格式文件。1、RAW格式(尼康称为NEF格式)文件,证明效力最高,其未经处理与压缩,不仅记录了数码相机传感器的原始信息,同时也记录了由相机拍摄所产生的一些原数据,包括Metadata,如光圈、快门、焦距、ISO等,因此被形象地称为数码照片的数字底片。2、TIFF格式,证明效力其次,其不会受到处理软件的限制,是目前大部分数码相机都支持的格式。3、JPEG格式,证明效力排名第三,是三种格式中体积最小的格式。其是一种有损压缩格式,在压缩的过程中丢掉了原始图像的部分数据,对图像元素进行了取舍,造成了图片信息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的数据在后期是无法恢复的。对于数码照片,还有一个判断原始照片最为直观的方法,即照片容量越大,内容越完整,其为原件的可能性越大,证明效力也就越高。这是因为数码照片相对传统照片而言,更易修改和传播,在反复使用之后,照片参数会发生变化,但是照片的容量和完整度只可能减少不可能增加。此外,同一被拍摄物不同角度拍摄生成的照片,可辅助证明作者的权利。(二)美术作品对于美术作品,传统美术的原件一般为纸质绘画原稿,现代美术(也可以称电脑美术)的原件则主要为JPEG、BMP、PSD、AI、CDR、MAX等格式的电子源文件。通常情况下,文件记录的原始数据越多,其证明效力就越高。例如,有详细分层的PSD格式文件较无分层文件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未转曲的CDR格式文件较已转曲的文件也更具证明效力等。对于现代美术,若使用了照片、字体、图形等素材,则素材原件可辅助证明作者的权利。二、合法出版物目前可载有图片的出版物既包括报纸、杂志、图书等传统出版物,也包括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数字化出版物。上述出版物若依法发表、使用了有关图片,可作为证据证明作者的著作权。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指由图片作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利刊登载于登记簿,后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种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旦完成,不论发表与否,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权,故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为一种能证明著作权的证据,非著作权产生的条件。目前,著作权登记,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较权威的官方版权登记网站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right、com、cn/cpcc/index、jsp)。四、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图片领域,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主要分作品公证书、作品备案证书两类。这两类证明,均由公证机关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对作者身份、完成时间、作品内容作出证明,形成一份客观、完整、公正的证书,该证书法律效力仅次于著作权登记证书。1、公证书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许多作者都会在作品完成后,及时上传分享。为证明自己的权利,作者可向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作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证明其作品在何时何地发表的事实情况。2、作品备案证书为作品生成一份拥有唯一编号的电子证书,证明自身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五、取得权利的合同与图片有关的权利合同,一般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授权书等文件。其它相关合同,主要如下:1、若图片系委托他人创作的,有关证据可为委托摄影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等。2、若图片系单位员工为完成单位任务而创作的,有关证据可为单位的任务书、单位的物质资金投入凭证、作者与单位的协议(如有知识产权约定的劳动合同等)等。3、若图片系与他人合作而成的,有关证据可为合作创作的协议等。4、若图片著作权为继承或赠与而来,有关证据可为遗嘱、遗赠协议、赠与合同等。六、其它著作权证据其它能证明图片作者权利的证据,有确认作者权利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作品较早发表的链接及其网页,无水印的图片文件等,但前者证据效力及于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后两者证据效力相对较低。此外,需注意的是,若图片源文件为电子格式文件,而作者仅提供源文件的属性截图,未提供源文件,则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会因电子文件数据易被修改,而无法得到确认,因而不足以作为证据。

Ⅳ 我知识产权在网上被侵犯了,我改如何维权呢

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答: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回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答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当你发现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向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
(三)搜集、保存对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Ⅳ 2019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

网络文学的保护近期收到知识产权行业的高度关注,网络侵权严重,那2019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2019网络著作权侵权如何打击盗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日渐猖獗的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作者的权益及网络平台的直接利益,也给整个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4年全年,盗版网络文学如果全部按照正版计价,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将达到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34.5亿元,合计77.7亿元。此外,文化创意产业还损失21.8亿元的衍生产品产值。IP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方法或者本身含义不太一样,它更像是一个负载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一个大IP,这个IP怎么去开发时,说的是作品成果本身。为什么著作权侵权赔偿不足,是因为在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需要证明因果关系,要证明盗版导致的损失,这恰恰在网络当中最难证明。据了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盗版侵权模式变得更加复杂及隐蔽。目前网络文学领域主要的侵权模式包括:网络站点侵权模式、文档分享平台侵权模式、云储存侵权模式、应用软件(APP)侵权模式等几大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与其他32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提案就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规范网络版权秩序的具体建议。关于维权这个事,作者本身这方面能做的很有限,即使很想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很难,主要是找不到维权的对象、缺乏维权的渠道、维权跟付出不成对比。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在网络文学领域,低廉的侵权成本与高昂的维权成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完整的盗版产业经济链条也给予盗版行为以巨大的经济扶持。当前,网络著作权领域侵权认定的原则之一便是服务器原则。根据今天互联网传播的事实情况需要做一个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平台方把作家的作品更好地集合在一起做商业化,将其权利切实地保护起来。网络侵权盗版危害,最关键的是破坏了网络的版权秩序,破坏了几十年正在逐渐建立起来的版权生态,损害了公共利益,很多情况下网络侵权盗版案件都可以去适用行政处罚。如何打击网络盗版:总结过去的经验,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可以将防御性策略和进攻性策略相结合。对于出版社来讲,在防御性策略上,首先要控制数字授权,尤其是对小、微、新公司的授权;其次要严格控制载有图书内容的电子文档流通和使用范围,电子文件必须可以追根溯源,责任落实到人,不可外泄;再次,给数据加密,加大破解难度也很重要;最后,如果可能的话,电子书尤其是文学类电子书,能连载的就连载,避免一次性发布或提供下载。而进攻性策略,则主要针对侵权行为人,建议出版社要善于借助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反击分散性的、小型的侵权人。例如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里的出版社,都可以提供对于盗版书的鉴定,支持消费者投诉。借鉴阿里知识产权投诉的程序,建议出版社发现淘宝、天猫有销售盗版图书的情况时,应及时投诉,这样有助于快速遏制盗版图书的销售。为了提高通过率,投诉时要注意言简意赅,一次不要提交太多。

Ⅵ 据说网上有盗版了,大家要不要给版权局打投诉电话

要打,可以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打电话进行维权。
维权中很重要的第一内步是确权。通过容著作权(版权)登记,可以有效确权。
线下传统方式,需要到雍和宫版权登记大厅提交以下资料并缴纳登记费用。
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现在也出来了线上方式。通过版权保护中心与云莱坞合作的线上平台--“版权保护”,目前线上申请时间在10分钟左右,审核时间为7-10个工作日。无需再跑到登记大厅,也没有登记费和代理费。

Ⅶ 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07年底开始,激动网陆续发现土豆网首页推荐的视频内容中,有激动网获得独家版权的视频内容,遂求其删除盗版内容,并赔偿损失。2008年5月,激动网将土豆网告上法庭,在法院将做出最终判决前,土豆网主动要求庭外和解,赔偿因盗播《放逐》、《双食记》等5部电影而对激动网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侵权指控事件,土豆网发表声明:视频网站为注册用户提供信息网络储存空间服务,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不负责内容合法性的判定和处理,在传播层面适用“通知—删除—免责”的“避风港”原则。搜狐网近日组织的相关网络调查结果显示,
支持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的网民占43. 26% ,认为网站提供盗版视频应受处罚的网民占42. 95%,两项指标都没有超过半数。为求生存,视频网站只好在政策与法规中寻找“避风港”。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
络多媒体技术、网络传输技术的提高与发展,特别是P2P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网络生活,网络内容由单纯的文字、图片到声音,再到影像,这些网络技术的运用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调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
最终使用用户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版权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分析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纸张等物理表现形式,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够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的成果,这种版权人所享有的新型著作权人们称之为“网络著作权”,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有学者将之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人们认为这一概念并不全面,因为网络著作权是动态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被赋予各种新的权利内容,诸如网页作品,整体网站作品,网络小说,网络电子音乐等网络作品的权利人和所有权的网络著作权利,当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关于著作权具体权利形式中作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1号)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著作权人之于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里,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纷纷涌现。
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人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中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人们认为极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人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的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网络著作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网络著作权被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 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 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
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网络著作权侵权客体拓宽。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为代码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网络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张,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电子化数字化方式转化为计算机 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这也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理念和精神。较之传统的网络著作权客体范围来讲,人们可以看到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大为拓宽了, 诸如网页作品、整体网站作品、基于web2. 0产生的博客文学作品,网络文学、艺术、美术、音乐、影像等以计算机电子存贮方式存在的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网络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不断得到扩大,这也使得网络著作权成为一种动态的权利。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
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人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人们提到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
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
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
在中国,中国音乐作家协会起诉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网络就是因为网络公司在设计其搜索引擎时涉及到对音乐资源的深层链接问题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

Ⅷ 视频版权应如何维权

需要先取证,将对方的侵权证据存储下来进行公证,建议使用公证云旗下的见回证实录,答证据直接保存在公证处服务器中,方便后期诉讼出证。若维权量很大或担心取证不专业,也可以在公证云电子数据平台或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提交维权取证需求,会有专业取证、公证人员帮助您维权

Ⅸ 网络游戏版权维权打假协会能否成立

难度太大。怎么操作。怎么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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