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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包括

发布时间: 2021-01-11 08:01:13

Ⅰ 《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29条怎么讲

您好,我是国家来注册执业的土自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法*律的隐含意思是五人认领的土地,可以归土地实际使用者使用并确定权属,这样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缓解人地紧张的问题。请记得选为最佳答案哦。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Ⅱ 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要明确几个法来律关系。第一,自你父亲开发了这块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后,是否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比如手缴纳了村提留乡统筹之类的,或者是缴纳了公粮及农业税费之类的。第二,村里是否收过你父亲耕种这块土地的费用。第三,二轮土地承包时候,这块地是怎么定性的。

Ⅲ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国家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 则

Ⅳ 开垦荒地的所有权归谁问题

我国的所有土地,所有权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如果当地政策鼓励版开荒,那么,开垦荒地的权土地使用权归开荒者所有,即可以使用土地,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是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4)确定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包括扩展阅读

开垦荒地使用年限: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正常合法的开垦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Ⅳ 土地以及地面附属物权属问题

5060年代的土地权属问题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Ⅵ 开垦荒地的所有权归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土地管理法中:自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边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就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Ⅶ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土地估价师考讯】
确定土地权利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狭义的土地确权,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的土地确权,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它不仅包含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含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在实践中,土地确权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一、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二、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六、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
在处理土地确权具体问题时,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现实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归国家所有,而国家所有的土地不能转为集体所有;(2)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正确处理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问题;(2)正确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3)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4)国家所有土地的推定原则,即不能证明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在有效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专一日起施行。一属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在1989年7月5日停止执行的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意见》

意见和规定 呵呵 两字区别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有效的

Ⅸ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此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民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常见的是村与村之间,或村组与村组之间。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两种,国家和集体,农民个人是不可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
农民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而不是所有人。并不适用此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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