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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听作品

发布时间: 2021-01-11 09:04:21

1. 对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视听作品、录音录像制品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进如题

选D 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版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权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邻接权】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补充:法定许可是写进教科书中。 具体条文是: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条第一款是否涉及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第二稿涉及表演者的二次获酬权是哪几条

该草案第36条说的是视听作品,你可以理解为是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就是电影作品主要演员的二次获酬权。
第39条说的是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的权利,这一条不涉及到二次获酬权。
注意36条说的是作品,39条说的是达不到作品标准的制品。

3.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使用

这个问题很复杂啊,就我所知,目前没有通论,视听作品作为集体专创作的作品,其属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最新立法的修正中,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4. 著作权法中成为美术作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的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含绘画、雕刻、书法、雕塑、平面设计、艺术字体等,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上看,美术作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构成美术作品的图形需要具有审美意义。
(2)美术作品包括平面和立体的造型。
一、 美术作品与模型
关于模型作品的定义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款,根据该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判断一个立体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看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具有审美意义通常构成美术作品,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个立体造型可能同时构成美术作品或者模型。
二、 实用美术
实用艺术实质属于美术作品,但与美术作品不同,实用艺术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需求,所以在法律上,实用艺术可以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著作权保护其具有审美性的独创部分。另外实用美术可能构成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从而通过专利保护。
三、 动画与美术
通常情况下,动画的一帧就是一副静态的图案,动画就是由若干各连续的静态画面构成,当以一定的速率连续展示这些画面时候,就形成动态画面的效果。动画中的静态画面、人物和场景等元素,本身符合美术作品的规定的构成美术作品,动画本身构成视听作品。对动画进行保护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对于静态画面,比如人物、场景等静态元素构成美术作品,动画本身构成视听作品,都可以分别对其登记保护。
四、 美术作品之转让
关于美术作品原件转让著作权的如何处理,新《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民法典》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条之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5. 视听作品著作权定义

“视听作品”,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指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专似摄制电影的方属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在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同时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并给它下了如下定义:“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6. 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

网络信息化数字时代,著作权被赋予了丰富多彩的含义。从可看见的实体物件到数字音乐,游戏,小说等数字商品,这些物品的作者都应该享有著作权。由此,著作权法也应该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小编整理了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法修订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包括哪些著作权法修订涉及主要问题一,关于著作权内容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二,关于视听作品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四,关于孤儿作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五,关于职务表演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次修改参照职务作品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同时,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六,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七,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八,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7.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内,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容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8. 201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改为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的原价或复制件 修改合理么

程序一般来说是已封装好的,可以拿来即用。
而软件有很多没有封装,不存在可出租性,所以定义为程序更准确。
个人认为此改动没有什么大意义。

9.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作品被抄袭是不是可以维权了

如果你认为你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了,首先可以向版权局或者当地工商局进行维权,如果觉得维权事件过长,或者涉及数额过大,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侵权者。近些年来,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让各种网络版权案件层出不穷,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这次著作权的修改,对赔偿和惩罚的力度加大,大大提高了侵犯版权后的违法成本,尤其对情节恶劣者,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最高可以要求五倍的赔偿款。对于版权价值无法评估等现象,著作法也明确了可以处于500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赔偿。

很多时候用户觉得打官司太麻烦,自己作为个人创作者,也无法做到对所有侵权人员进行逐一倾诉。而在这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执法人员可以有更大的权限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在法院之前,就对侵权者做出处罚,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又能提高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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