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对出版业的意义
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即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与作者(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这既是《著作权法》的要求,也是避免纠纷的需要。出版合同要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
.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享有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任何人不得出版。但是一定要注意,专有出版权仅是著作权中使用权的一项内容,不能把它混同于版权(著作权),更不能认为作者已丧失其他权利,实际上,作者对于作品仍有改编、翻译并出版的权利,出版者不能干涉。
.出版者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并向作者支付报酬。违反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者,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人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对作品的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即保证本作品确系著者或译者本人所创作的原稿,如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则由作者本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版者因此所受损失。作品发表后被其他报刊转载,没付报酬,作者可以打官司吗.如果作者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其作品附带作了声明,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那么任何报刊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将作品转载或者摘编。否则,作者可以与该报刊打官司,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作者未作这种声明,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转载者未在报刊出版发行后1个月内支付,则著作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
『贰』 出版者权和出版权的区别
出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出版权与著作权不是同一概念,出版权并不等于著作权。著作权是作者的权利,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作者将其作品的出版权申请或许可出版者行使罢了。
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权包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而且专有出版权不得申请。出版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内容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主要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和相对的独占性和排它性。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无法律上的依据,他人不得行使该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出版者(如出版社、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本身并不具有出版权,只享有出版经营权或出版业务权,即专门经营他人作品的出版业务。但是,出版者可因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或申请而享有作者某一作品的一定期限的出版权。这就是说,因作者申请而使出版者享有了出版权。出版者出版了作者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出版权)仍是作者的权利(作者卖掉著作权除外)。
『叁』 面对新转播技术的冲击,传统出版业所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有那些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而版权保护,是互联网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版权保护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界和互联网产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数字网络环境 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普遍关注的问题。
网络传播背景下的版权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不断壮大。数字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第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越来越突出。数字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利用网络的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网络版权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第三,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大。随着网络带宽的增加和传输质量的提高,人们复制、传播与使用他人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任何一个人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作品,并将其再次传播出去。数字化的作品较之传统形式的作品更易被侵害。第四,一些网站未经授权,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的作品,或以私服、外挂等非法形式从事互联网游戏经营。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的经营传播秩序,影响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将对图书、音乐、影视等传统产业带来灾难性的冲击。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品和内容的创新,而这种创新必须有完善的版权制度加以保障。只有妥善地处理好传统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授权、使用的关系,才能实现互联网与传统出版、音乐、影视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能否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有效保护网络版权,打击在线盗版行为,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打击网络侵权 制度保障日臻完善
网络环境使得著作权的地域性逐渐模糊,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在网络数字环境下进行了相应调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台的两个新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将最初的伯尔尼公约带入了数字时代。
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调整的传播行为至少包括了将网下作品数字化处理后连接到互联网上的上载行为,以及将已在互联网上刊载的作品在网络中继续传播的转载行为。就此两种行为对作者的影响而言,对上载行为的控制尤其重要。作品一旦被上载到互联网上,就会有很多人对其进行使用,若对作品未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作者乃至网络服务商都很难对其他人的使用进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作者控制其作品网络传播的重心是对其作品上载到互联网进行控制。
网络环境中的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版权作品,已经上升到挑战版权产业持续发展的高度。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侵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直接侵权者为数众多,权利人难以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这在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被“自由”下载的情况下,尤为明显。与上述侵权者为数众多的特点相对应,第二个特点就是几乎所有的侵权资料都存在于各种各样的网络服务器之中,并通过网络在侵权者之间进行传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软件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修订),其中的第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侵权者的共同侵权责任。
2001年以来,中国对于著作权法体系进行了全面地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的法律内容,增加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保护,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2007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条约》正式在中国生效。加入两个新条约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对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加快网络出版权认定 重视版权保护体系建设
从某种角度来看, 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应积极应对技术发展情况下版权法律制度供给的充盈程度和其能否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这已成为每个国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每一种新的传播技术产生,都会将原来的平衡打破,需要用法律手段重新调整各方面的关系,直到产生新的利益平衡。以数字为基础的互联网的发展对于出版产业的影响是深远的,网络出版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出版形态、出版流程和出版的经营模式,而且由此带来的出版转型更成为将来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一,从政府管理部门到出版从业人员都要以更为开放的视野来面对新技术的挑战,为以网络出版为代表的崭新出版业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出版业监管部门来说,既然认定数字化和网络化是出版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就要向新业态进行倾斜,鼓励出版社积极进行革新尝试,尽早对网络出版在市场中的主客体作出明确规定,加快出版资格认定,这样将极大地提高网络出版的发展速度。
第二,要重视版权保护,加快相关法律建设,努力建立网络出版权保护体系。网络出版给版权研究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出版使著作权的内容有所拓展;即时传播与异时使用,使知识首创权的认定面临挑战;网络传播中使用者的不确定,使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害;信息网络对国际版权保护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使出版社的权利发生了新的变化。
第三,打击网络环境下的盗版侵权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坚决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查办网络侵权案件、关闭非法网站、没收服务器,遏制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蔓延的势头,规范了网络经营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强大声势。
第四,互联网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国家要加大对网络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对版权保护力度也要不断加强,国家的网络影视产业、网络出版产业、网络娱乐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真正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传播文化的产品。
『肆』 出版物存在著作权侵权,可以要求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吗
[资政知识产权]:可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回若干问答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伍』 谈谈对编辑出版的认识(是关于出版社的)尽量全一点。。谢谢。。
1.高度重视署名权,强化编辑的和版权意识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人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又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和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看似很简单,但是实际工作中因署名问题引起的纠纷很多。特别是多作者合作编写作品的情况下,编辑需要强化版权意识,在各个工作环节中始终重视署名权的问题,与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仔细沟通、确认,并最终以《出版合同》中约定的署名方式来确定作品的署名。发生这类纠纷的原因很多,例如编辑没有深刻体会作者署名方式来确定作品的署名。主要是表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所承担的学术责任、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疏忽与作者及时核对署名排序、署名人数等等。
曾经,一本书的第2版出版社后,第二作者发现封面上丢了自己的署名,原因是编辑直接沿用了第1版的署名方式,而没有核实再版时作者提供的署名方式,结果第二作者认为自己的著名权受到侵犯,向出版社提出了申诉。出版社对此采取了如此处理措施:尽快核查了事实;与作者协商了处理办法;当面向作者诚挚致歉;立即收回全部发货,更换封面,承担了全部经济损失;还对编辑进行了著作权法教育,要求编辑不仅要求与作者经常沟通,还要在生产流程中严格按照《出版合同》的约定核查署名,并在出书前由作者对清样进行审核签字。实践证明,通过一些有效措施,可使作品的署名及排序合理、正确,有效防范因作者署名缺失、错字、别字而引版权纠纷,有利于作者正确行使署名权。
2.要保护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是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作者同意,不能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修改。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著作权人一般都明确授予出版修改稿件的权利,但这项权利究竟应该多大?编辑如何做到很好地加工书稿,又不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编辑很容易以力求完美心态,把自己的语言习惯 思绪模式过多地注入作者的书稿式中,使得加工后的稿件“满篇见红”,作者再见到稿件时感觉“似曾相识”。这样,一方面增加了编辑自己的工作量,另外一方面很容易把作者关键的学术观点和定论改出问题来。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人身权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而且《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经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编辑在工作中需要认真领会《著作权法》的内涵。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对于显而易见、常识性的错误,要坚决改正;对于学术讨论、观点、定论等方面的描述,只要作者论证充分,要尊重作者的意见,不能够擅自修改和随意删节,毕竟
“文责自负”原则为由,对作者在书稿整理过程中的修改不加审核,作者说如何改编辑就如何改。虽然作者对书稿内容的政治性、科学性、正确性以及未来产生的社会效益应该负责,但是出版者与作者最终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旦出现问题,出版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之,编辑在加工整理稿件的过程中需要掌握“度”的问题,注意保护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要保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有些情况下,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呆,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和是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说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实际工作中,编辑要加强作者的著作权意识,讲明“合理使用”的含义。例如,有的教材的作者在自己的课堂教学讲义(不成批地发给学生)中,引用他人发表的著作内容用来提高教学效果,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把这些内容原样照搬,并作为自己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出版的话,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可能会侵犯图书出版社的效益。编辑要站在出版社的角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对作者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要确认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人作品著作权人的确利益。另外,编辑还需检查作者提供的书后参考文献表中是否标明了原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以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4.在签订出版合同志的过程中,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可见,出版图书前,出版者与著作权人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签订书面图书的出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签订合同时,很多时候需要编辑代表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署,因此编辑必须熟悉出版合同的内容,并且要签订完备的出版合同。
一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就是说,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该出版社,出版社不能够将该作品许可他人使用,对作品的从属权利的使用一定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作者也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作品交由其他了出版社出版。编辑特别需要注意约定好许可出版范围、许可使用方式、作者授权时限。在出版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对于任何一本好书,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获得的许可出版范围越大,许可使用的方式种类越多,拥有授权出版年限越长,就越会收到较好的效益。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出版已经对传统出版业发起强大冲击,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获得电子版的许可使用方式,那么当该书热销而同时被他人放在网络上传播时,面对给本出版社销售带来的影响,出版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都没有。
另一方面,获得稿酬是著作权人的全法权利。《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稿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而且,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有关规定,应该及时结算稿酬,不能以工作忙、作者地址不详等理由为借口拖欠作者的稿酬。
可见,为了避免图书出版后引起的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一定要牢固树立著作权意思,要学法、知法、用法,要在策划、组稿、签订出版合同,编辑加工等各个环节维护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陆』 出版社出版活动涉及的著作权法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投稿的情形。不能简单地认为,谁投稿谁就是著作权人,一定要与投稿人有实际的接触,了解清楚投稿人的背景以及作品创作的过程等。
二是作者去世,法人终止时的情形。作者死亡的情形:作者故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著作财产权,要获得相应授权就得找到确切的继承人(甚至经常是多人),有时候还会发生著作财产权由多个继承人中一人继承的情况。
三是委托作品。这里尤其要注意,编辑千万要盯紧受托人,不要未经同意再另找他人写作,因为另找他人写作著作权人又会发生变化。
四是合作作品。对此需要注意的是,要弄清合作作者身份,出版合同尽量与所有合作作者签署或者在确定其代表人的情况下与代表人签署。为避免纠纷,在出版合同中关于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顺序、署真实姓名还是署笔名等),应尽量约定清楚。对于作者在图书上要求署上非出版合同约定的人员姓名时,尤其要注意授权书的补充签署和作者身份证明的提供。
五是图片使用问题。美术作品原件持有人不等于他就是著作权人。不能错误地认为购买了正版的图片库就可以随便用来做封面、插图等,要弄清图片库的汇编人是否有权利授权使用,如果没有这个权利的话,不经过具体图片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会构成侵权。
六是网络下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对网上作品不能随意下载使用,甚至是按规范形式注释来源做所谓的“合理使用”都不要轻易做。因为网上作品常常来源模糊,难以逐一审查其版权状况,甚至哪些站点上的内容本身就是侵权的都很难分辨清楚。
『柒』 我写了本书,出版社买断版权和不买断版权,对作者分别有哪些好处和坏处
买不买断主要影响体现在四个方面:
1、再版和加印时:买断作品再版或者加印时出版社不需要再给作者付费,不买断作品出版社要再版或者加印,则需要和作者另行商谈并支付版税;
2、出版社愿意为买断给作者更多报酬所以买断还是不买断,就看作者自己对作品的信心了,从作者获利更多的角度考虑,建议能够大卖的作品会选择不买断,而质量一般的作品选择买断。
3、买断版权就是著作权财产权完全转让,不买断版权在著作权角度视为版权专有许可;
4、著作权财产权完全转让之后,您对于这本书的权利仅仅拥有署名权,这本书以后产生的所有收益都与您没有关系,相对于完全转让,专有许可的可操作性高一点,但是对于受让方而言,宁愿选择多花一点钱买断你的所有版权,这样以后改编,网络发表都不需要通过您的授权。
(7)著作权对出版业的意义扩展阅读: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捌』 版权和著作权不同,版权是属于出版社的,著作权是属于作者的这句对吗
肯定是不对的,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一个概念,版权多为国外的叫法,中国习惯叫著作权,其权利属于都作者,出版社只是根据与作者的协议,享有发行权等部分权益。
『玖』 文章的著作权
著作抄权自动取得,无需登记申请,在你写完诗和文章的时候就自动获得著作权。
但是可以去版权局做个登记,加强著作权保护,登记相当于一个更有利的证明。
既然把文章发给出版社,就是说明你许可出版社出版你的作品,出版社当然可以直接取用发表,但是肯定会通知你并给你寄版费。
如果出版社没有给你寄稿费,这个不是著作权法侵权的问题,而是违反合同的问题,你只能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出版社支付稿费。
另外补充,如果不是你自己寄给出版社的,而是出版社在其他地方看到了你的文章,没有经过你的同意直接发表,就是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你可以要求出版社停止出版你的文章并要求赔偿。
当然如果出版社在出版你的作品的时候,没有标明你的名字,或者擅自删改了你的文章,可能涉及其他一些著作权法上的权利,例如署名权或者修改权等等。
『拾』 出版著作权问题
对不起,我是上次回答你问题的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你把很多人的作品汇编起来,这就是你自己的汇编作品,不是侵犯他人汇编权的问题.
如果您只是要求答案的长度和广度,而不愿意采信真正懂法律的人的直接回答,请便.
这是上次的答案.这次还是一样.那些一味知道复制粘贴的人,根本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
楼上的太.....烦琐了吧.....
很简单,你是要出版,显然是有经济利益的.而你这样的行为是典型的汇编行为.保险的办法是,挑选不同的教科书,并配上自己的注解,答案说明等.
这样,你出版的习题集就是汇编作品,因为这里面有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你对汇编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前提是,你不能任意改动你摘来的题目,也就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坦白说,我只是把我学到的告诉你,实践中我还真的没有处理过知识产权的案件....
你出版小册子如果是要卖,就要慎重.如果只是为了学习,在小范围内使用,也就是没有经济利益,那就是算合理使用,限制就少一些.
如果是要卖,那么必须做到的是:你抄的同时,要有你自己的创造性成果在里面!!!因为如果就两本,的确离汇编作品有段距离,只是单纯地抄写,两本在一起,确实是侵权.成立作品的前提就是:要有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比如习题,你可以加如自己的评析,排序可以自己调整,自己再加说明,再比如就是提出一些思考性问题.
总之很重要的是,一定要从里面看到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汇编作品就是把其他作品翻译,编排这样子形成的作品,虽然"原材料"都是别人的作品,但因为在汇编的过程中有自己的劳动,比如<中国50名作家精彩文章选读>,就是很典型的汇编作品。作者对这样的作品是享有独立著作权的.所以你这个情况一定要很明显地表明出自己的独立创作成果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