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所有权
㈠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如何续期、办何种版手续、续期权是否缴费都还没有具体规定,这是下一步立法的问题。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我们购买了商品房,只是取得了70年的使用权,开发商是出卖房产所有权和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经营者。租房永远是租赁房产,对所租赁的房产不可能享有所有权。
㈡ 土地转让中要考虑哪些问题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㈢ 这法条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这是一个亘古不灭的原则“地随物走,物随地走”。
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地上建筑物就属于谁,如果出现两个权利主体,这就说明有错误了,不是土地局登记错误,就是房产局登记错误。但一般不会出现,开发商在拿地后,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卖给小业主,就会申请制作小产证,届时土地局和房产局会把土地、房屋的大产证分割后登记的。
我比较赞成上海市的作法,将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合成一家,只制作房产权证,既包含土地权属登记,也包含房屋权属登记,不会搞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㈣ 从法律上说一说附着物、定着物、构筑物的区别
一、概念不一样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
地上定着物就是固定在地上的一切物品的总称;
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人类居住功能的其他一些建筑物。
二、范围不一样
地上附着物附着物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具有不可移运性,包括实际生活中的不可移动以及移动后减值的情况;地上定着物是可以移动的;构筑物不能住人的建筑。
三、物品不一样
地上附着物一般指的是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
构筑物指的是水塔,桥梁等;
定着物指的是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4)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关系最常见的就是有关土地和树木的关系。
第一,土地与森林、林木为不同的客体物:所以已经登记备案的森林、林木是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所有权是可以单独转让的。
而未经登记的林木虽然是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转让的,但是有必要也是可以与土地分离而转移所有权。森林、林木与土地分离而独立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是否登记备案。
第二,关于森林与林木的关系,法律上是区别对待的。即森林一律公有,而林木允许私有。
第三,国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转移,而国有林木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就是说国家所有的林木可以转移为集体、私人所有,而土地不可以。
第四,个人虽然可以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但是并不代表因此具有林地的所有权,也即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因地表上的附着物的权属的变化而变化。
㈤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的解释和细节说一下
住宅用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即农民的宅基地)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转让回的,如果是集体土地答住宅转让那就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国有土地住宅,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房地产方面法律就规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这是一个亘古不灭的原则“地随物走,物随地走”。
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地上建筑物就属于谁,如果出现两个权利主体,这就说明有错误了,不是土地局登记错误,就是房产局登记错误。但一般不会出现,开发商在拿地后,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卖给小业主,就会申请制作小产证,届时土地局和房产局会把土地、房屋的大产证分割后登记的。
㈥ 什么是合法持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证
虽然也有中国人,内外管辖,但一个地区的人口已经注册。以确保人口的流动。其次,也保护了人身安全。所以,暂住证仍是必要的。谁不想来其他地方,那么“查无此人”了吧。
㈦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上的附着物所有权归谁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再续期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㈧ 房屋所有权证或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权属证明文件 是什么
房屋所有权证 和土地使用权证。
㈨ 征地有户口没地能得到征地补偿吗
目前土地属于集体分发给个人,所以征地补偿款应当发放个人。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9)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扩展阅读: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9)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征地补偿标准
㈩ 根据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如果有人恶意分别转让怎么办
楼主反映的是房地产方面的问题,我是学土地的,从房地产方面解答一下楼主的问题吧
住宅用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即农民的宅基地)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转让的,如果是集体土地住宅转让那就不受法律保护;楼主说的应该是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转让。
对于国有土地住宅,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房地产方面法律就规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
A将房屋转让给B,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价格中就包含了土地价格;像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价格在内的房地产的售价。同时A又将土地转让给C,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明确地上建筑物残值是否包含在内;如果买方只买土地使用权,则原房主应拆除房屋后转让土地或声明房屋不要钱了;否则土地价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残值在内的价格。总之一句话,地不离房,房不离地,房地产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
案例中A却将房地产分割开来,涉嫌将房屋和土地卖出两次,应属于诈骗行为。如B、C都不知情,则都属于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诈骗罪,讨回自己的损失。
关于应保护B、C中谁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则应保护先买的那个;但案中是同一天时间不分先后,法律应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要看法院协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