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能买卖地下车库使用权吗
1. 车位只有使用权能买吗
不能买,因为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租用。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
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年限有两种情况:
1、可以办出房地产权证的,使用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其实只是购买了租赁权,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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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的相关属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是经济实体,就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前提;
(2)必须直接参加社会再生产活动;
(3)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参与社会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个方面表现为: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价值形态运动与使用价值形态运动的发展而分离。也就是说:这项财产权力在法定的最终归属上,并不一定为该实体所具有。
第三个方面表现为: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这里讲的独立性是指:产权一经确定,产权主体就要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地运用获得权利,而不受其干扰。
2、办理
每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税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3、功能
财产所有权
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
(一) 产权的激励功能
产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是不可思议的。
(二) 产权的约束功能
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
(三)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产权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或影响资源配置状况的作用。
(四) 产权的协调功能
财产关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和多样,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财产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从而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的运行。
2. 开发商能买卖地下车库使用权吗
网友提问:本人在某小区购房后,在小区花园下开发商建有地下车库,现开发商要求业主购买车位使用权,与土地证的期签为止(50年,现在不到50年),签的是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实际上他是把租费提前收走啦。请问律师,合同法规定,租期只能20年,目前北京有很多这种情况,难道国家就不管吗?符合法规吗? 王良斌律师回复:关于车位使用权的买卖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谁,是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 如果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买卖。如果是开发商,买卖就是合法的。而且在北京市四环以内,车位配置的标准为1:2;四环以外,车位配置的标准为1:2,也就是说每两户或三户才有一个车位,此时如不购买,将来停车就是个麻烦。至于买车位使用权的期限,现在购买,价格或许会低一些,将来如果通货膨胀,您就会感觉您的选择是正确的。 车位使用权的买卖,50年是可以的。这不是您所说的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这是两个概念。 您在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向开发商索要发票,签署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 当然,在您购买了使用权后,物业管理费您还是要交纳的。 进入购房问答论坛提问
3. 开发商地下车库有大产权只转让了终身使用权可否要求分割产权
不可以,规划许可只有大产证,就不可能再分割了,现在就是你和开发商之间有这么一个约定,开发商把这一部分面积的使用权卖给你。
4. 地下车位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使用权最多是多少年
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最高签订使用权或是租用权最多20年,期满后再续签。同理,车位使用权也是在二十年内。
有房子的人都会有一张房产证,也就是产权证,这证明这栋房子是真正属于自己的,不速之客来就可以告他私闯民宅。那么车位呢?同样是花钱买,车位是否有产权?
1.车位有没有产权?
有的车位有产权,有的车位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有产权的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以行政法规确立了产权人所取得的对车位拥有的所有权权利,包括使用权、继承权等,这与房产所有权是一个概念
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利,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利也就灭失。而且,对开发商不能提供产权的地下车位,往往是与人防工程关联,对这种情况
协议中一般会约定根据人防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使用权。大部分车位都是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这也是物业公司怕麻烦造成的。
2.没有产权的车位使用权有多少年?
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最高签订使用权或是租用权最多20年,期满后再续签。同理,车位使用权也是在二十年内。
只有使用权即车位仍然不是买方的私有财产,依然算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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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 、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面积分摊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
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
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
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
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二、当事人约定说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
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
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
其三,能够鼓励开发商多投资修建车位、车库。缓解当前小区内停车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开发商多建造车位、车库,但是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不可能给业主“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如果一味的否定开发商在车位、车库上的权利,就难免其只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备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车库,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完善也缺乏促进作用。
30其四,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即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约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仅仅给予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方小业主的权利。
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保护小业主平等协商的权利,可以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作为小业主在约定车位、车库权属时的一个辅助手段。
5.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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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6. 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能买卖吗
幼权同志:现在的商品房都会建造一定数t的地下宜汽车位,开发商会将这种类型的汽车内位的容永久使用权(70年)出愁给住户。开发商说,该汽车位的建设成本未计入商品房成本中。请问,这种类型的汽车位是否可以出位?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是否认可?我们在的买这种类型汽车位时要注意些什么?谈者:,政华,政华同志;首先要粉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其次,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第三,居民住宅土地最长的使用期限70年,但是开发商未必都是以70年的最长期限取得每一块土地。
7. 地下停车位能否办理产权
能。
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申请办理(地下停车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房产分户图、宗地图;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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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一般来讲,没有产权,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办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
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