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作者版权
㈠ 您的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什么意思
意思是您的作品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嫌疑,常见的有17种权利,4项人身权及13项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㈡ 什么叫侵犯版权
违反有关版权的法律规定,对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常见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样或经过改换面目,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创作集体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集体创作或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参与创作,强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发表其未发表过的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继续传播作者已经公开声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以复制、出版、表演、录制、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或不支付合理报酬;等等。有的版权法还规定,以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进口和销售侵权复制品,也构成侵犯版权。由于版权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认外国作品版权的国家,使用外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构成侵犯版权。侵犯版权,一般属于民事侵权,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许多国家对较为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还规定有刑事法律责任。
㈢ 什么是所谓的侵犯版权的作品呢
违反有关版权的法律规定,对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说,只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便构成侵犯版权。常见的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样或经过改换面目,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经创作集体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将集体创作或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未参与创作,强行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擅自发表其未发表过的作品;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损作者声誉的改动;继续传播作者已经公开声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以复制、出版、表演、录制、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或不支付合理报酬;有的版权法还规定,以他人的名义发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进口和销售侵权复制品,也构成侵犯版权。由于版权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认外国作品版权的国家,使用外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构成侵犯版权。侵犯版权,一般属于民事侵权,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许多国家对较为严重的侵犯版权行为还规定有刑事法律责任。
㈣ 这样写小说算不算侵犯版权
版权。。。200年。。。
版权和著作权是不一样的。作者写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只要作者活着,就一直拥有,活一万年就有一万年的绝对权利,作者死后,仍可拥有50年著作权权益,他们的家属活着作者生前指定的继承人获得这个权益。
版权是一部具体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权利,通俗的用例子说呢,就像莎士比亚,几百年过去了,他本人已经没有著作权了,但是某个出版社出版的他的某个作品,这个出版社对这部作品拥有版权,从商业角度说,这个版权可能是永久性的,只要出版社存在,这个版权就存在。
版权不是统一的,即使是同一部作品之下,因为一旦出版了,其中的细节是不同的,例如翻译的时候,某些字词的使用,以及封面等,照抄这些细节不是侵害作者的著作权,而是出版社的版权。
以某个小说的故事背景进行创作,不会构成著作权益的侵害,但是很难界定。如果你作品之中有很多模仿原著的情节,你就会构成侵权。这个也很难把握,故事背景是别人的,你用这个背景,当然就必然会出现原著中人物和情节,这是避免不了的,所以我说很难界定。
但是,如果不出现原著的人物或情节,那就不是原著的故事背景了。例如你完全可以把人物改了,把一些重要的背景事件变更名称,变更一些容易与原著混淆的细节,这样一来,即使那些背景和原著很相似,但只要你叙述的主线不是这些东西,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你只是要个背景,就完全可以把这个背景也更改名称,那就和原著没有关系了,顶多认定为这是“七剑故事流”一类的作品,无所谓。
㈤ 听说红袖侵犯作者版权被告了是真的么
是有这样的事情,可以在网上搜索到:
红袖添香侵权:我不能沉默
文/严立真
“北京红袖添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红袖),对我的著作侵权一事,我在网上公布后,有网友劝我忍了,我不会就此忍了。我虽然是一个很弱势的网络写手,但我有自己的尊严,我的小说即使是垃圾我也不能容忍别人盗用它们。
前天晚上(3月11日)当我掌握红袖侵权的确切证据后,我便愤怒地在红袖论坛发出《红袖偷我的书稿做收费的手机小说》到昨天我又发出《红袖添香侵权:谁来给网络文学的明天?》,红袖方面对此都没有做出任何相应的回应。两天前我就给红袖添香的编辑——无明小姐在QQ上(我的《圈套》是经过她送审最终签约的,她因此加了我的QQ号)发过斥责的留言,她至今也未给我任何回应。
我记得2005年红袖添香网站的站长孙鹏先生在状告联想时,说过一番这样的话:“此次状告联想,一是为受到侵权的网络作者讨还公道;二是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警示国内相关企业及互联网从业者尊重网络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对薄弱的阶段,以自身实际行动推动IT人士、著作权人、原创文学作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网络侵权的受害者通过多种方式,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1]
我不知道孙鹏先生和红袖人是否还记得这些正义凛然的陈词?如果你们还记得,为什么自己不以身作则呢?!
红袖盗用我的小说到移动梦网的书城做收费的手机小说,我事先根本不知情,据知情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红袖已经在移动梦网的书城将我的《游魂》(他们改名为《迷失之路:游魂》)、《一个平凡人的故事》、《杨正的噩梦》、《黑夜里的疯狂》先后上线销售。到底红袖从中谋利多少,我目前还不太清楚。这里我不想讲这几部小说给红袖谋利多少的问题,而是想讲一讲这几部小说的质量问题。
红袖盗用我这几部小说的书稿,可以坦白地讲都是半成品,因为它们都是我这几部小说的初稿,语法和思想内容都不成熟。我后来将这些小说修改过,曾经也想请红袖的编辑帮忙删除这些小说的初稿,但因为他们网站的规定结果没有删除这些小说的初稿,我后来也没再将这些小说(长篇小说)的修改稿发到红袖,其中有些作品连书名都更改了。我没想到红袖现在将这些小说的初稿盗去做收费的手机小说,这让我实在哭笑不得。要是哪个读者花两元钱阅读到这样的垃圾小说,还不把我严立真骂个狗血淋头,这不是在败坏我严立真的名声吗。红袖这种做法实在缺德,一是把作者推进了粪坑,二是把读者骗得够呛。红袖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做短命生意,是在把网络文学搞臭、搞死。
据业内人士透露中国当下的网络文学现状跟“毒奶粉”未揭露前的现状差不多,从事网络文学的不法公司对作者侵权、对读者欺骗是公开的秘密。那些被媒体曝光的网络文学侵权事件,只要在网上搜索一下相关资料就能找到一大把,这还是被媒体曝光的。而没有被媒体曝光的网络文学内幕又是怎样的情形呢?据我了解,比如一部书在文学网站到底有多少销量,完全无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全凭文学网站单方面提供的数据,这里面弄虚作假的空间可想而知有多大。有人认为这些原因,是管理网络文学的法制不够健全所造成的。我个人认为重大的原因还是从事网络文学的公司根本不懂何为文学,他们眼里的文学只是纯粹的商品,他们从事文学事业的目的只是向钱看。但是,文学却与纯商品又有着本质的差别,因为文学归根到底它是精神文明的产物,如果文学作品里面没有精神文明的元素,这文学作品就跟腐烂而又长满毒素的苹果一样,是有毒的,形象点说没有精神文明元素的文学作品就是精神鸦片。
文学对人生所产生的作用是什么?鲁迅认为是无用之用,巴金在《文学的作用》中认为文学有塑造灵魂的作用。打个浅显的比喻:文学对人生的作用就像吃饭一样,人不可能因为吃一顿饭而成为强壮的人,但人不能不吃饭,文学就是人的灵魂饭,一个缺乏灵魂饭营养的人灵魂必然是残疾的。今天我揭露红袖侵权和声讨红袖侵权,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维护文学的尊严,让人们知道文学作品不只是商品那么简单。
有些人以为我是在借此机会炒作我自己,我不管别人怎么想,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所做的这些事情是对的。我不能沉默,“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这个道理我懂。
我知道在中国现行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法》对红袖这种侵权行为,是构成不了什么威慑力的。我也向律师咨询过相关问题,他们也觉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对我是不利的,因为我目前很穷,连律师费都付不起,即使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赢了,我也要损失一笔钱。因此,我唯一可做的就是:一是在网上声讨红袖对我著作的侵权;二是支持“成都灵泽天地文化有限公司”向红袖的维权,因为我的《游魂》与“灵泽”已经签约,他们已经向红袖发出律师函。
我相信只要我们有志从事文学事业的人敢于站出来揭露和声讨种种侵权行为,世间自然会给我们一个公道的。
具体地址是:http://bbs.ent.sina.com.cn/treeforum/App/view.php?tbid=5642&bbsid=9&subid=1&fid=662283&id=22413
㈥ 这样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吗[原创]
你的朋友已构成侵权,尽管他只获利100元,但赔偿对方的损失就远不止100元了。
㈦ 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关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㈧ 到底什么叫侵犯版权呢
上述的版权版法及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专是现代社会属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