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体如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地址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2.专利的名称和内容,应按专利证书所记载的专利名称来表述,同时用简洁的专业术语描述专利的内容、实质特征和所属专业技术领域。
3.实施许可的范围,应明确实施专利的期限、地区和方式,以及该项专利实施许可是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独占实施许可。
4.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5.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6.技术服务的内容,应载明许可人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项目、内容、工作期限和有关事项。
7.技术资料的交付与验收标准和方式。
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可能对所转让的技术做出改进,因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和使用。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名词与术语的解释。
13.其他条款。
(1)销售合同知识产权条款扩展阅读:
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应当有效
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如发明专利为20年,商标为10年等,当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将为社会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时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费。
因此在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时,必须首先调查被许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过权利保护期限,如存在超过权利保护期的情况时,则可约定权利期限届满时合同即终止。
(二)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许可的知识产权无瑕疵
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经所有者授权可以向他人许可的人。所以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充分调查许可人的权利状况。
获取证据的途径有:到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查询,向同一标的的其他被许可人了解,或者请求查阅许可人以前订立的关于本标的的许可合同等。
(三)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指导
由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了解比较有限,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交付与实施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
(四)在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
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普通许可、独家许可、独占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针对合同中约定的不同许可方式,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许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许可人将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人后,仍然能够自己实施或者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知识产权。
排他许可时,许可人不得就该项知识产权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但许可人自己保留实施权利;独占许可时,只有被许可人才能实施该项知识产权,许可人不能实施,也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
参考资料:网络-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2. 授权代理地区销售产品合同内需要加入知识产权条款么
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可以有知识产权的条款,但并非每一种合同的都可以加进知识产回权条款答的。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知识产权或称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 买卖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销售合同增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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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采购合同增加条款
:
知识产权条款
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2.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
3.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
4.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4. 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
一、【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5. 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理解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限制
《1》根据《公约》第42条(1)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大多数法律体系??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规定了卖方有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在国内法,这种规定是合适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最终由货物的生产者承担。法律允许卖方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生产者追究责任。
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不可能在同样的程度上对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负责。首先,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在各国的存在状况各不相同,而几乎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在卖方所在国之外,所以不能期望卖方对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的情况有完全的认识。其次,货物在哪使用或转售是由买方决定的,买方既有可能在缔约前也有可能在缔约后作出这种决定。而且,转买人也有可能将货物带至第三国使用,这些都不是卖方所能决定的。
所以,42(1)对卖方对买方承担的货物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的责任进行了限制。该目的通过指明由哪个国家的工业产权法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决定卖方是否违反了他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达到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营业地的确认须依据公约第10条的规定),第三人对货物存在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要求的,卖方就违反了他根据公约所负的义务。
《3》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或权利要求
大部分国内法在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时,通常要求第三人提出的权利或权利要求是有一定根据的,如美国的UCC2-312(3)就规定任何第三人提出的权利要求必须是公正的(“rightful”)。但是公约对此没有限定,第42条规定:如果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权利要求,卖方都要对此对买方负责。也就是说,不管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是否正当、有根据,只要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货物主张权利和权利要求,卖方就违反了他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原因在于一旦第三方对货物提出要求,直到该争议解决,买方一直要面对诉讼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可能。必须对买方不因购买货物而引来诉讼的合理期望加以保护 。就算卖方能够断言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是没有根据的,或者对一个诚实信用的卖方来说,根据适用的准据法,他提供的货物并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卖方依然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不管是在哪种情况第三方都有可能提起诉讼,而这对买方来说是既费时又费钱的,而且不管哪种情况,都会对买方使用或转卖货物造成迟延。这些都是卖方引起的,应该由卖方消除。
根据秘书处评论,这条并不是说每次第三方对货物提出微不足道的权利要求时,卖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说应该由卖方承担向买方证明该权利要求是微不足道的证明责任,直到买方满意。(此时,根据公约71条,买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果他有合理根据认为卖方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如果买方认为该权利要求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卖方就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货物免受这种权利要求的困扰。(虽然卖方最后通过诉讼可能能成功地将货物从这种权利要求中解脱出来,但是对买方来说,诉讼很少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里结束。如果诉讼不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结束,卖方必须要么替换货物,要么使第三方放弃权利要求,要么对买方因此要求所遭受的任何潜在损失提供充分的补偿。)否则,买方可以依据第45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最后,第三人的权利要求只要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存在即可,不要求该权利要求以特定方式提出,或者第三人向买方提起诉讼。
(四)目的国: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与本条的其他很多词一样,“预期”这个词也是含义模糊、需要解释的。不同的学者对该词的理解各不一样。但是有一点共识就是“当事人双方所预期”并不意味着要有一个书面合同存在,虽然书面形式的存在更有利于事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 所谓的“预期”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对可能性有所考虑就行,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意,相互之间对于货物将转售或使用的国家意思上有所交流。当然,这种合意不以书面为要式,口头形式也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或约定,行为也可以达成合意。
公约条款中对“国家”使用的是“State”这一单数形式,并且公约条款规定知识产权根据的法律是某一转售国或使用国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情况下,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从公约的用语和表述可以看出,公约旨在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限定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而不是要求卖方在转售国、使用国和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三个范围内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预期货物将在A国转售,但是最后货物被买方在B国转售,应该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认定知识产权的根据?秘书处评论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如果双方当事人预期货物将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使用或转卖,即使最后货物是在一个不同的国家使用或转卖,这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仍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会包含禁止货物再出口的条款, 通过这个条款卖方可以保护自己受到来自未预期国家的要求的困扰。
6. 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生产合同,销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分别可以有哪些
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你可以用保密条款进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版,特别是计算机权方面的,另外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于现本职相关的工作。
生产合同中,还是保密条款,如不得把生产过程,生产废料等生产过程中的东西随意处理。
销售合同中不得将购买的产品挪作它用,或是买给他厂等等。
总之就是限制性的,怎么对你有利就怎么办。
7. 采购合同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条款怎么写
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你可以用保密条款进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特别是计算机方面的,另外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于现本职相关的工作。
生产合同中,还是保密条款,如不得把生产过程,生产废料等生产过程中的东西随意处理。
销售合同中不得将购买的产品挪作它用,或是买给他厂等等。
总之就是限制性的,怎么对你有利就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