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期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 《浅议期刊编辑部有哪些著作权》
著作权并不是依据编辑部来定夺的,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定夺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国家制定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包含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的内容。
首先要确定编辑部是否具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所以编辑部可以视为作者。那么这个组织也同样拥有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出租权等相关十多项权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关于使用教科书中内容的版权问题,懂法律的大虾进来看看~
其实现在好多教科书上都是汇编的别人的作品,你看看你要采用的课文内容的作者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除上面情形不用支付费用外,其他都要付费的哦。《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 著作权侵权 某省级刊物杂志社擅自刊登著作权人原创性作品,应依据什么标准要求赔偿
构成侵权。
标准:一是著作权人的损失,二是被告的获利,三是法定赔偿。
4. 我做手抄报时,复制了拥有著作权刊物,请问是否侵权
有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有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5. 杂志这样摘编这样算不算侵权
那杂志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
(一)杂志是有转载的权利的。
根据《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二)由于杂志已对作品进行全新的“翻新”,所以对于是否侵权性质尚未确定。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实质内容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的表达,譬如说,每一本小学的课本内容和题目都差不多但却不构成侵权。那杂志有没构成对你朋友著作权的侵犯主要看很多方面而并不只是看讨论问题的顺序和手法,作品是否体现有自己的独创性,文字风格语句段落是否体现与你朋友不同的特点等等许多方面。
(三)解决办法
1、收集证据。把该杂志刊登你朋友作品的几期收集起来。尽量找出和你朋友的作品相同的地方。
2、和杂志社先协商,你朋友具体有什么要求最好先和杂志社提出让他们帮解决。因为即使实际上他们有抄袭成分,但听你的描述他们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我自己认为不属于侵权,人民法院也可能不会认定为侵权,到时你朋友就要求不了什么了)。而杂志社不一定懂法,至少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侵权不一定十分清楚,他们如果事实上真的故意侵犯了知识产权,有可能心虚然后和你朋友妥协。
3、我不赞成你朋友通过人民法院解决问题!这个是重点!
因为你朋友并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为他只是翻译了该作品而已。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你朋友是否已经得到该作品的作者允许情况下翻译你没说清楚。如果没有得到允许,那么你朋友的翻译行为也构成侵权!所以正常途径应先得到原作者的授权你朋友才有主体资格起诉该杂志。
(四)如果真的要通过法律途径。
把原作品作者的授权证明,原作者的书,你朋友的作品连同国内出版社证明,还有涉及侵权的杂志作为证据去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状尽量把该杂志的作品说到毫无独创是纯粹的抄袭就行了!
6. 在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作者还有版权和著作权吗
有版权和著作权。
报刊将作者的文章公开发表后,文章作者享有获得报酬权、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容等权利。报刊社对于由其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根据不同的情况享有著作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报刊社仅对其汇编作品整体享有权利,报刊中发表的单个作品均单独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报刊社不能侵犯。
报刊社自己的记者、编辑由于与报刊社有劳动关系,所以他们写的文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一般情况下报刊记者、编辑所写的文章属于这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享有免费、优先使用的权利。
7. 我投稿给某杂志,但杂志的投稿须知上说凡是在该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版权归其所有,请问以后我还有获取其他杂
准确的说这样的说法没有效力的。
请您在投稿的时候仔细的看一下投稿须知或者协议类的内容,看看其中关于版权归属的详细说明。
只要您没有主动授权或者转让版权,版权归属还是您的,那么版权对应的各种权利您还是拥有的,如您所说的转载是没有问题的。
具体的请参考:著作权法
8. 刊物书号等于作者版权吗
刊号和版权完全是两码事,刊号与作者版权无关。
一、书号
书号即ISBN,最直观的就是书的封底的条型码和那一串数字。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分配给各个出版社的。国内的书号还在书的第二页(一般在扉页的反面)还配有CIP数据,该页也称为版权页。这二者是在国内出版图书不可缺少的两个必要数据。如果没有,就成了内部资料。
【国际标准书号ISBN】
国际标准书号系统,于一九六七年设立。香港则在一九七六年引入此系统。
通过书号可以快捷、有效地识别书籍的出版地,出版社,书名,版本及装订方法。
出版社、书商及图书馆普遍都使用此系统,作为处理书籍订单及盘点存货之用。
二、作者版权
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符号在计算机中打法:"Alt + 0169"
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9. 我投稿给某杂志,但杂志的投稿须知上说凡是在该杂志上发表的文章版权归其所有、反对一稿多投,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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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严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将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报社、期刊社;
二、督促报社、期刊社及时认真审阅处理稿件,并必须尽到通知的义务,因报社、期刊社的原因导致作者一稿多投,应负民事责任;
三、作者在投稿时应声明该作品不得转载、摘编;
四、作者在投稿时未作声明的,其他报社、期刊社转载、摘编,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主动给图书出版人投稿,六个月内没有收到出版人决定采用或不采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著作权人于六个月后有权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