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配乐版权
A. 背景音乐使用及版权问题
您所说问题所涉及的音乐作品的广播权问题。电视台的该行为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广播权,需要缴费或者许可以后才可以使用。
B. 背景音乐没买版权算侵权吗
音乐作品是具有版权的,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使用别人的音乐作为商业用途背景音乐,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涉嫌版权侵权。
C. 电影配乐的版权问题
不能随意加入,那是侵权的!
需要向版权单位购买授权,就是授权许可你用他们享有版权的作品,而非购买版权,你有的只是使用权。
D. 大型商场播放的背景音乐需要跟谁购买版权
大型商场来播放音乐数量较大,涉及自权利人众多,最好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获得许可。音著协管理的歌曲数量达到世界范围内的1400万首。
当然,如果这个商场只播放很少数量的一部分音乐,也可以通过一些小的版权公司解决,但是只能使用这些小版权公司所有版权的一小部分音乐。
另外,提醒一下,目前有很多的专门提供背景音乐服务的制作公司,号称自己有版权,实际不然,如果你认为他们有版权就高枕无忧了。那可能官司就离你不远了。
E. 网站用背景音乐是否会构成侵权如何购买播放版权
jacsen001:
你好!
网站使用抄背景音乐在客观上会造成对该音乐作品在信息网络上的传播,故而会对相关权利人的版权利益造成侵害。
现时在市面上流行的音乐作品其版权大都归属某一唱片公司,在版权法上称为“录音制作者”,你可按所需音乐作品的唱片出处找到它,但不要找相关的音像出版社,出版社自身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版权的。
不过现实问题是,绝大多数唱片公司(尤其是国内的公司,主要分布于北京和广州两地)内部的版权管理十分混乱,老板也不真正具备版权意识理念,所以某一音乐作品的版权到底归属于谁本身不明晰(《老鼠爱大米》曾被一女五嫁),这一点在你寻求授权时需特别注意,否则经“合法授权”的音乐作品也有可能属于非法使用!
不推荐你去找中国音乐家著作权协会取得授权,因为中国几千年来似乎从没有形成一个真正保护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中国音著协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成立,其地位和立场还有其糟糕的表现实在不敢恭维。
广州熊律师
F. 使用别人的歌曲做背景音乐 ,怎样算侵权
歌曲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歌曲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有很多,具体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一些不会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规定】
可能侵权的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结论:以上就是可能侵权的情形和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规避。
G. 什么是版权背景音乐
版权背景制作音乐又可称为制作音乐Proction
Music
或背景音乐
Background
Music,是广播、影视、多媒体、企业宣传、通讯设备等不可缺少的音频素材,是公共场所背景环境渲染的重要元素。
版权背景制作音乐是音频专业创作编辑人士的源泉。制作音乐是按照不同用途、类型、情绪、形式、时间等方式创作录制的音乐。
版权背景制作音乐是版权的保障。音乐著作权利人或音乐著作权公司提供音乐的同时颁发音乐版权使用授权书。只有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方可合法使用。不同于唱片公司的欣赏音乐在商店销售,版权背景制作音乐不在商店销售须联系音乐著作权利人或音乐著作权公司获取版权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