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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

发布时间: 2021-01-12 11:22:35

A.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怎么认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筑物与宅基地保持一致,属性是家庭的,性质是家庭级,是即时的合法家庭成员以家庭名义使用,房子的建筑材料是财产,与所有权有关,默认属于即时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员,这方面全部家庭成员可以决定不属于家庭而属于个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实现不了,只能是空话

B. 宅基地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土地使用权的房子能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回。
宅基地使答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转让是有限制的,只能转给村集体的人。

C. 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的关系是什么,当二者不一致应当如何确认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拥有的是使用权,对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具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农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宅基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密不可分,只有当农民同时拥有两个证书的时候,他在具有对房屋完整的权利。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可以。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宅基地使用权证持有人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凭证持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两者都不是完整的权利,因为当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互易、赠予、继承而转移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而当两个凭证不属于同一个人的时候,就无法对房屋进行转让。

D.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分开转让吗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与宅基地是并存的,没法分开。另外房屋所有权还有另一种情形,即仅仅涉及建筑材料,这可以随便买卖

E.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1,房产虽然在你母亲名下,但是实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建造的,所以如果你母专亲没有留属下遗嘱的话,那么分割但该是这样的,你父亲得到房屋产权的一般,你,你弟弟,你姥姥姥爷,平分剩下的一半,你主张的你曾经为建造房子出了钱和在你母亲病重期间你提供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如果成立的话,你可以要求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酌情给予多一些的遗产。2,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农村的做法一般是照户口分配的,所以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参照上述标准。3,户口本上的户主等等,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似乎没什么大的关系。4,建议你直接上诉,要求法院分割你母亲的遗产即可

F. 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房屋又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指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所有权及处置权(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及单独转让的;
2、房屋产权确权,是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建筑物本身,是可以转让的;
3、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通常来说,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证,只有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在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才能受让。

G. 哪条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所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H.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是一个人怎么办

我国法律确定了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的原则,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房地权分割的,必须是依法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
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地随房走”原则。《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我国法律在确认“地随房走”的原则的同时,也确认了 “房随地走”的原则,如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该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这些规定形成了究竟应釆用“房随地走”原则还是“地随房走”的原则的争议。然而,无论采用哪一项原则,其中基本原则应是非常明确的,即我国立法认为房屋和土地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时,必须先确认实际的权利人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

I.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内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J.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宅基地与房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关系具体变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二者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农民对房屋的物权是充分的,即所有权、使用权是同时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并且只能用于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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