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版权法
Ⅰ 非盈利性二次创作,但以获取名气为目的,这样创作的同人作品有合法版权吗或者合法著作权
你的问题要分成这样几个部分来看:
未经原作者允许进行非盈利二次创作是否合法?
创作出的作品是否有合法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版权就是著作权)
作者能否收回他人二次创作的作品?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原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改编权等权利。未经原作者允许,任何人的上述行为都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其次,即便未经原作者允许,创作出的新作品,如果有独创性(不是把原著男变女或者随便加个结尾那种)、不违反法律法规(写出来的如果是扫黄打非对象的话不算作品),就可以形成独立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这时有人侵犯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比如把主角改成韩国明星)该同人作者同样有权主张侵权并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上所述,根据原作品二次创作的作品在符合条件时会形成有别于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时原作者有权要求同人作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因此而将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所谓的“回收”)。
最后,著作权法上有“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在几种特殊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可以使用他人作品。
至少要做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歪曲原作品、目的是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具体到你说的情况,既然该二次创作作者已经获得了极高的人气,就肯定不是在个人或亲友小范围内传播而是广泛传播了,因此肯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
对于原作者来说,只要他认为同人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比如歪曲人物形象等就可以主张侵权,但是在赔偿损失上,由于同人作品没有盈利而著作权法一般只限制直接营利行为,可能很难计算赔偿数额。
原创答案by季风流洋
Ⅱ 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内静态要素,容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Ⅲ 同人本在版权方面是否合法知识产权法领域是否有相关规定
1、同人属于侵权。
首先,用了方的人名和关系系统,已经属于部分抄袭模仿了;如版果再把情景系权统再用进去,抄袭模仿的更多,仲裁的时候也就更危险。
当然了,作品的人名,除了极少数特别知名的人物或动漫形象,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毕竟这东西原创性不够,不能说你起了个名字就必须由你独占。但既然承认是同人了,那也就是说,你承认了这个作品是对原作的改编或者续写,是参考、模仿、改编了原作的二次创作,这属于毋庸置疑的侵权。
2、同人可以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前提是获得原创方的认可。
毕竟是在对方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有搭便车的嫌疑,如果不是的话,你自己另取个名字就好了,干嘛非要用别人的名字?所以。。。
3、是对原作权利的侵害
同人一般属于“非正式商业性”的,也就是说纯属私人兴趣,为了推广原作而作,不能因此而侵犯了原作的利益尤其是商业利益,所以如果要“贩卖”的话,你就是在跟原作抢市场、抢知名度了。
Ⅳ 像同人志这样的侵权出版物本身有没有著作权
侵权的出版物绝对是没有版权的,而著作权的归属是属于著作权人的,其他的出版物在发行、复制等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Ⅳ 同人小说是否侵犯著作权
同人创作分两类。第一类同人创作仅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静态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复杂关系或者个性化情节;第二类同人创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还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情节。对于第一类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上难以认定存在侵权。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难以构成作品,而后者属于“思想”范畴。但是,如果在营销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够区分,却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搭载他人商誉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类同人作品实际是利用他人作品内容并进行改编的“演绎作品”。由于同人作品对他人原著的改编往往是颠覆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二类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对于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和人物关系的改编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围,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
Ⅵ 同人小说的著作权
在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小说的版权归属问题。但在日本,原作者拥有与第二次作品作者(即同人小说的作者)相同的权利。
Ⅶ 同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的具体哪几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
只有作者本人或者其授权改编的人才能改编作品
你的同人文和同人漫画确实是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该作品侵犯了原作。
谢谢。。
Ⅷ 同人作品有知识产权吗受版权法保护吗
要出同人?年轻人有志气:)
如果是网下出版,需要获得原作者授权,才算是合法出版,受法律保护;否则是违法的,但根据日本同人志的经验,只要是健康的、不损毁原作人格,对方都懒得追究;
如果网上创作,就凭我国不完善的网络法,基本没有限制也没有保障。
目前号称是我国第一本合法同人志是温瑞安《逆水寒》的同人集《遥远彼方》(目前卓越有售),该书由温瑞安的授权,但由于书上的作品基本上都在网上发过,网上转载很厉害。
具体回答如下:
1、这类民间的未商业化的以官方作品背景进行再创作所产生的产物有没有知识产权的?能否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没有知识产权
不受版权法保护
2、对于这种没有经官方允许就擅自对其作品进行再创造的行为是否违法?
违法
1、那请问我这个“同人作品”有没有知识产权的,受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个“同人度”要把握得好绝对是好的,不过我国网络法……
如果出书的话,肯定受保护。
如果只是背景倒没什么问题,对新人来说是不错的尝试;
如果连人设都照搬,那就涉嫌抄袭,可以算是同人的一种,从道德方面不标明“同人”的同人会被大家鄙视,从法律方面来说,还是前面的那句话——根据日本同人志的经验,只要是健康的、不损毁原作人格,对方都懒得追究。
2、我应该如何保护好我自己创作出来的“同人作品”,是否要申请专利?
专利~狂汗~
如果是经过合法程序出版的,你的作品是有版权的,如被侵权可提出申诉
3、假如其他人(包括原作者)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擅自拿用我这个同人作品用作商业用途或企图通过某些手段占有我这个作品的版权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如果你本身合法,对方侵权;否则情况就比较复杂,中国网络法非常不完善,可能无法追究。
中国在“同人”这方面的法律是一片空白
Ⅸ 同人作品 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吗
你好,裕阳知识产权为您回答: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人物或者漫画都侵犯著作权。
Ⅹ 网络同人小说是否有著作权
网络小说有著作权,但是同人小说比较复杂。
严格来说未经原作者授权是不允内许进行同人作品创容作的。像现在起点、晋江上的动漫同人、小说同人、影视同人等都是未经授权的,这些动漫、小说、影视的原作者随时都可以状告同人作者侵权。
但是因为距离的关系加上通常不涉及到本身的利益,所以很多原作者并不会主动特意去追究同人作者的侵权,当然也不排除原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同人(像网球王子的漫画家肯定不知道晋江上有人在写他的同人文)。
所以原则上来讲一般同人文最好不牵扯到金钱利益,也就是不入vip。但是由于现在写同人文非常多,消费群体很大,有些人为了利益还是会入vip甚至出版。这主要也是因为日本比较远消息闭塞的关系吧。就好像日本本地的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大陆的电视剧,我们这边也是基本不知道的。
我个人觉得经过原作者授权的同人作品是具有著作权的,但没有经过授权的同人小说大概是不具备著作权的,毕竟其本质上而言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所以可能我的想法和事实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