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使用权纠纷
自留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自愿将自留地位于XXXXXX转让给乙方使用,经双方 充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自留地四界为:西XXX,东XXX,北XXX,南XXXX。
三、自留地的面积为:XXXX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费给甲方为:XXXX元。
五、此自留地使用权如有第三方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附:此协议一经签字立即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为: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为:
年 月 日
『贰』 法院会受理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吗
您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决此类纠纷有三种版办法:
1、当事人协权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叁』 自留地使用权归谁
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是指社员依法对在农业合作化后集体分配给其的自留地、自留山所享有的在自留地里种植农作物和在自留山上种植林木的权利。
『肆』 自家自留地使用权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
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4)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扩展阅读: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没有取消农业税时,国家不征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伍』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都需要确权登记吗
自留地也是需要土地确权的。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
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权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1、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是自留地。
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5)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扩展阅读:
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生产用途。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在没有取消农业税时,国家不征农业税。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陆』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专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属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对于楼主的问题,具体的补偿问题,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或地区性的规定来确定,特别是对于田间农作物的补偿问题,还要关系到农作物的经济收益、民族地区等等。
『柒』 农村自留地如何确定使用权
公民使用的来宅基地,所自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户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个人所有。你父亲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也就是说你们有权利经营自留地,自留山。但是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拥有。
『捌』 自留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不可以的,但可以在一个家庭户口内成员继续使用
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回有权。所以不可以作为答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可以继承,按照我们法规规定,地随房走得原则,你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自留地不能继承,可以通过变更使用权而继续使用。
『玖』 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使用权合法吗
农户私下转让自留地 承包经营权不合法。
所谓农户自留地,是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
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
(9)自留地使用权纠纷扩展阅读:
法律性质:
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散见于建国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
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