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调查报告
『壹』 首份双创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报告发布都有是内容
“大学生创业知识产权维权难系列报道”引发持续关注。近日,团湖北省委、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联合本报,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等方式对高教大省湖北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工作展开了专题调研。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武汉分所负责人谈到,不仅普通初创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处于浅层次,即使是OFO、斗鱼(武汉首家独角兽企业)等快速发展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和重视也处于相对被动状态。
课题组在对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实地走访时了解到,无论是个人直接对接,还是由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对接而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知识产权咨询的数量都相
对较少。该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不仅可以带来融资的便利,还可以实现技术入股,通过交易实现技术转让,从而促进
企业发展,但遗憾的是,对此,许多小微企业并不了解。
调查显示,企业对主动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也不积极。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多处于初创阶段,企业生存成为最重要的目标,资金分配、人力配置十分有
限。接受问卷调查的企业中,发展至3~5年的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布局意识高于发展1~2年的企业。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需投入大部分精力来维持企业经营,越过
“解决温饱的生存关”之后才向“锦上添花的发展关”迈进,因此,企业综合管理需求的增长与企业实力提升是相匹配的。
所属行业越精尖,知识产权保护和布局理念越靠前。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生物医药和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受访企业由于自身所属行业
主要以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为主要经营模式,很容易与知识产权挂钩,因此在企业创业初期就对知识产权战略有系统设想,并逐步付诸行动。
平台服务越完善,知识产权认知和应用意识越强烈。在访谈中发现,大多数进驻孵化器的企业接受过所在孵化器开展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代理、咨询、培
训及融资的服务,有96家企业表示自身在对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应对的渠道选择上,会选择寻求工商行政管理、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呈现
出指向明确、渠道清晰的良好态势。
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的动力,应贯彻落实。
『贰』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调查报告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的是对知识产权的抽象侵害。所谓抽象的侵害是指对知识产权人就其知识产权的享有或行使构成的侵害,其救济的目的在于回复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这种抽象的侵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将来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救济的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在“传播中”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上,前者救济的损害可能涵盖后者,也就是说对知识产权的抽象侵害既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人的单纯权利状态的损害,也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人实际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成立不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和具体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只需要有侵权事实即可。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和对知识产权人造成具体的损失。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能并存,也可能只成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因为后者责任入口更小些。深入的理论分析发现,知识产权请求权是一个权利束。我们暂且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一般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针对现存的妨害)、不作为请求权(针对将要发生的妨害)。一般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特点在于它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二、特殊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查询请求权、查阅请求权、销毁请求权、出让请求权等。知识产权请求权成立后,如果知识产权人有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如果侵权人有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但受有利益,知识产权人仍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事实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成立相当于美国法上Infringe的成立,都是无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则相当于美国法上Tort的成立。
『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调查报告有哪些
在侵权行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这些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例如,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攫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即创作的物化载体,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
然后看下哪些是侵权行为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从而造成商标混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
3:侵犯专利权
4:侵犯商标权,是指 “不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5:笔者认为,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以上均为侵犯知识产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部分内容转自小象知识产权)
『肆』 全区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工作的调研报告
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一、加大专利法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为应对“入世”,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广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的专利意识普遍增强。累计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XXX多场次,有XX多万人次先后参加学习培训;举办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XX多期,帮助企事业单位培训了XXX多名合格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有XX多个企业被先后列入专利工作试点和专利工作重点服务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推进计划,这部分企业率先做到: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和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匹配合格的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
二、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
XXXX年以来我市累计申请专利XXXX件,授予专利权XXXX件。进入XX世纪以来,专利申请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加快,近四年的专利申请量超过了XXXX年前十五年的累计专利申请量。XXXX年全市申请专利XXX件,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年申请专利XXX件,比上年增长XXX%;XXXX年专利申请量突破XXXX件,比上年增长XX%以上。一部分专利项目的实施,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XXXX年对XX个专利产业化项目调查统计,当年新增产值X亿多元,利税X仟多万元。
三、知识产权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专利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市、县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XXXX年底前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江都市在县(市)区中率先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仪征市、宝应县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高邮市、邗江区、维扬区、广陵区也在科技局内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等相关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和经费。XXXX年,扬州市专利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了鼓励专利申请,XXXX年以来,市级和县级都先后建立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XXXX年,江都市从财政中拿出XXX万元,用于对专利申请、保护和产业化进行资助和奖励。
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工作仍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一是机关干部、企事业领导层人员参加专利法学习培训的人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事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不够,具有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很少,绝大部数企业处于制造业的第一阶段,几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战略,不能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三是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少,XX%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没有申请过专利;四是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力量薄弱,县(市)区科技局一般都只是配备了一个同志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五是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少,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六是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少,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小。 今年及明后两年的主要工作目标
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专利法宣传普及,帮助企业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才,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保护技术的创新与进步。今年举办一到三期共XXX人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重点由企事业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参加,三年共为企事业培训知识产权工作人才XXXX人。
六、今年抓XX个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分析、研究和实施。三年内帮助指导XXX个企事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和水平。 七、鼓励技术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形成核心竞争力。XXXX申请专利XXXX件,三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争取达到前XX年专利申请量的总和。 八、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假冒、冒充专利,净化专利技术市场,积极开展专利纠纷调处,提高案件结案率,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措施
九、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实年青的技术骨干力量,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局,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增加、落实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执行扬州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
十、培养高素质专利工作人才,加快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全市再组建X—X家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运用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政府没有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列入预算。用于扶持和资助贫困企业和个人的专利申请,激励企业和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积极性,以及优秀专利的推广和产业化的专利资金缺口较大(省级专利申请专项资金仅用于资助科技含量高、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苏北多数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个别省辖市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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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怎么做服装市场调查
1 .产品市场需求测量必须确定要测量的产品种类,这个产品种类范围主要取决于服装品牌代理如何看待它渗透区域市场的机会,而且必须考虑产品是否是针对本品牌的目标顾客而言的。
2 .总量市场需求大小有多种表述方法。我们可以用绝对数值,如产品实体数量以及金额,例如全国步鞋市场可以用年需求量2亿双或10亿元表示;也可以用相对数值来表示,例如某地区西服产品的需求数量占全省乃至全国需求总量的百分比。
3 .购买测量区域市场需求还要明确购买的含义,也就是这种购买是指订购规模、送达规模、付款规模,还是消费规模。例如对来年新服装的需求预测是指预测将要订购的服装数最,而不是完工的服装数里。购买的含义不同,最后预测的结果也不同。
4 .顾客群不仅要测量整个区域市场的需求量,而且市场的各个部分或各个子市场的需求也必须确定。例如,服装品牌服装品牌代理不仅要预测区域市场的总需求,还要细分市场,确定各个子市场的需求,如确定低收入、中等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需求。
5 .地理区域区域限定的范围不同,产品销售额的预测结果也不同。区域服装品牌代理一定要明白自己的区域指的是全省或者是本省中的某一个大的区域,或者是某省和相邻省份的辖区组成的大区域。因为现在的品牌运营商在划分区域市场时的策略和方法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是以行政管辖为单位划分,有的是根据区域消费的习惯来划分,有的是将某个省划分成几个区域,然后找区域服装品牌代理。对此,服装品牌代理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管辖区域,因为这直接决定服装品牌代理的市场空间的大小,也直接决定了服装品牌代理的市场策略。作为服装品牌代理一定要明白自己管辖市场的有效空间。
6 .时限预测市场需求必须划定时限,如服装品牌代理估计明年或今后三年的市场需求。一般来说,预测的时期越长,预测的结果越不准确,因为现在的市场变化非常快,服装品牌代理所面临的环境与状况也有很大的差异。服装品牌代理在预测市场时一定要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做长期的预测为的是了解市场的长远发展以及未来的潜力与成长性,短期预测是为了解决服装品牌代理的当前问题,并在短期内找到很好的市场机会。
7 .区域市场营销环境服装品牌代理在实际的运作中,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影响着市场需求,因此,从事区域市场的需求预测和估计,必须切实掌握这些不可控制因素的变化及其对市场摇求的影响,同时要对自己的市场环境做深入分析,要对当地市场的整体服务水平、市场的整体成熟度做全面细致地考察。
8 .市场营销方案区域市场的需求还受可控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服装品牌代理制定的市场营销方案影响。也就是说,市场孺求对产品价格、产品改进、促销和分销等一般都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弹性。因此,预测需求必须掌握产品的价格、产品特征以及市场营销的预算等的假设。我们可以用市场营销力来描述服装品牌代理所有刺激市场需求的活动,其影响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 1 )区域市场营销支出水平,也就是花费在市场营销上的支出;
( 2 )区域市场营销的组合,即在特定期间服装品牌代理所用市场营销的工具和类型及数量 ;
( 3 )市场营销的配里,即服装品牌代理市场营销资源在不同顾客群体、不同销售区域的资源配里;
( 4 )服装品牌代理市场营销的效率,即服装品牌代理运用市场营销资金的效率。
『陆』 公司怎样去写知识产权权利状况调查报告呢
公司本身去写可能有点难度,毕竟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报告不知道如何下手,其实可以让联瑞集团去弄,他们比较知识产权方面的东西。
『柒』 如果要做国际贸易需要什么文件和法律常识
建议你了解一下的内容: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我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境检疫、检验相关法律确立的。
以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外贸法除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基本原则等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外,主要就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我国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则从根本上建立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此外,还有针对特定产品或技术的管理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就目前而言,我国对服务贸易的管理还相对比较薄弱。
(一)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
海关法是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国海关是国内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关税税率的利用、完税价格的审定、税额的缴纳、退补、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以及申诉程序等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商品的归类原则、商品的税目、税号、商品描述和适用的相关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货物,执行优惠税率征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人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应扣除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估定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货物,可以免税或减税。
(二)外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人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存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指定银行或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三)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括原来的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进出境卫生进行检疫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对国家指定范围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样检验。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对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经当事人申请、国家质检部门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下列各项实施检疫: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我国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为基本框架,以其他相关条例为补充的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外贸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修订,修订案于2004年7月1日实施。2004年对外贸法的修订是在我国“人世”后出现的新环境及旧法不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一般货物和技术贸易的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2004年修订的外贸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立,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但对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然实行审批制。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中国以中国加人或缔结的国际协定为基础,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中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可以说,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遵循的原则是一种管制式贸易规则,而非自由贸易原则。只有在中国根据国际协定承诺的领域,才允许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进人,外国服务贸易经营者和外国服务才有可能获得国民待遇。
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人目录。依《外贸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
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第30条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或优势地位的情况,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条规定针对的是外国政府的行为,为我国政府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我国经营者在,国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手段,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依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规范对外贸易中的垄断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修订后的外贸法针对垄断行为、不正当行亏为等进行了规定,有关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矛盾,因为外贸法只调整进出口环节,新规定填补了我国外贸法中缺乏竞争规则的空白。
关于垄断行为,第32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33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为违法,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第34条还规定了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2)骗取出口退税;
(3)走私;
(4)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对外贸易调查
“对外贸易调查”一章,是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该章为对外贸易主管机关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执法手段,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1)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一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2)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3)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4)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5)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6)其他国家针对中国的歧视性措施,侵犯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或者未能对中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事项;
(7)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
(四)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根据UCP600号第37条,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白A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外国法律和惯例加之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
有人称银行的免责为银行责任的局限性,银行只审查单据表面相符,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其原因主要是:
(1)银行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商家,对一些贸易术语或商家的特殊要求也并不了解;
(2)银行不是调查机构,国际结算要求银行提供快捷的服务,不可能让银行长期滞留单据进行调查;
(3)银行提供的是一种信用而并非保险,谨慎寻找贸易伙伴的责任在商家;
(4)银行开立信用证收取的只是少量的开证费,因此要求其承担所有的风险有欠公平。
『捌』 我国法律有无对公司内部文件保存年限的强制性规定啊如,合同、内部调查报告、诉讼档案、知识产权记录等
明文规定是没有的
但是如果想要查询的办法还是有许多的
比如合同,因为每个内公司必须有财务会计制度,并且容每年必须有审计,因而通过公司查账就可以查得到。也可以到工商局档案查询出查询设立、年检、变更等相关情况
诉讼档案的话如果是相关的也可以到法院查询
知识产权记录则可以到知识产权局
这样外围查询要更客观,而且不为人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