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所有权
『壹』 房屋征收决定书中没有定义被征收人是什么人是房屋所有权人吗房屋所有权人已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专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属以房屋产权登记确权。
房屋的登记人已逝世,没有明确继承人的,或继承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重新确权,明确被征收人。
『贰』 征地补偿的支付对象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吗
这个是肯定的,征地补偿款补偿的就是属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的人,别人无权享受
『叁』 求解,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产权人吗还是户口本上所有人。
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不动产登记享有产权的人。不是户口本上的所有人。
『肆』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该怎么办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对产权不明确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确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对该房作《房屋补偿决定》实际居住人可按《补偿决定》提供的安置房屋过渡居住,待产权明确后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对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需在征收现场和相关媒体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和相关征收补偿方法和操作程序,留取影像备案。60天后视同公告送达当事人。对空关房公告送达后,待《房屋补偿决定》经法院裁定生效后,可将室内物品公证保全搬迁到过渡房中,然后拆除。
『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是什么人所有的人还是房屋所有者
首先,《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属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条约。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版际条约或公权约中,"所有人"和"持有人"是一个意思,即指权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而这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指的就是被拆迁房屋其所属权利的持有人,也就是房产证的持有人(户主)。
另外,承租人因为拆迁影响正常经营,也是能够获得赔偿的。
『陆』 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有哪些
一、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说,能得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主体所有权补偿,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来确认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应当得到征收补偿。
(2)附属物所有权补偿,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会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但是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估计范围,不属于附属物评估范围。
(3)院落、空地补偿。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部门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对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
征收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部门支付货币以取得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调换指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市、县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接到该裁决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被征收人的义务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希望增加补偿的,不与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所以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起诉。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 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
房屋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他们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与房屋拆迁活动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的个人和单位,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有两种类型:
1、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2、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在裁决、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捌』 被拆迁人与被征收人的相同点与区别
你只是单纯理论研究吧,这个需要很多实践经验的。且听我细细道来:
在司法实践上,也就是俗话说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关系多钟多样,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很好确定,就是所有权人,因为毕竟房子买卖、过户很清楚,没什么好解释的
很多老房子是计划制经济时期产物,即所谓的公产房,当年的公产房都是单位、政府盖的,分配给自己职工居住使用,这个就是所谓的公有 房屋租赁 了。既然是公有住房,就只能是使用人(承租人),不能是所有人。
前些年开始吧,很多地方很多单位开始进行房改,就是把原来单位分的房子折价给个人,当然了,这个价格是很低的,通过这个手续,就完成了使用权人到所有权人的变更。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片房子面临拆迁,通常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未完成房改的,要求你回原单位去进行房改,这样补偿就名正言顺了。也有一些单位早就倒闭了,或者其他什么原因,办不了房改手续的,这就应用到那个1:9的比例了,即使用人(承租人)获得9,所有权人获得1。这个应用是有局限性的,只是说对于那种老的公产房而言,如果你是通过正当手续已获得房产证,但是把房子对外出租的,是用不到这条的。
怎么说呢,咱们国家对于拆迁行为的立法规定很很混乱,很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很多东西都是想当然、拍脑门编出来,呵呵。很多地方的土政策相比较而言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
『玖』 拆迁中,“被征收人、被补偿人”是如何界定的
拆迁时,被征收人以及被补偿人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拆迁,而对于这些被拆的户主来说,被拆迁的人只有得到法律明确之后,才有相关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拆迁屋主是合法的,那么他们就是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所有权人。而对于在拆迁时,房屋同时有征收人以及使用人,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这部分人就是被补偿人。
现在每个城市对于拆迁补偿的这笔费用是不一样的,有时候很多东西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完美。